律所實務丨涉毒案件辯護心得:毒圈、線人和犯意引誘

律所實務丨涉毒案件辯護心得:毒圈、線人和犯意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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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本人代理辯護了兩起涉毒品案件,一起是走私毒品案,從美國到青島走私的大麻植物;一起是從張家口到北京的販賣冰毒案。走私案一審緩刑,販毒案一審判15年,兩案的被告均沒有上訴,基本接受了判罰的結果。

涉毒案件當事人的“圈子”

走私大麻案的當事人是在澳大利亞遊學期間沾染的大麻,在見他時,他告訴我吸食大麻可以讓他緩解情緒,容易入睡。從澳大利亞回國入境北京的時候,其曾被尿檢出大麻陽性,因此被北京警方處以行政拘留。

回到青島後,他透過海外網路聯絡到美國的大麻供應商(疑似是臺灣人),透過比特幣的交易形式從美國進貨空運到天津,毒品被天津機場海關緝私部門截獲,警方也透過技術偵查手段將其抓捕歸案,並從其住處另外起獲一些大麻種子(以下簡稱“大麻案”)。

販賣運輸毒品的當事人是北京人,有很多案底,類似人們口中的“老炮”。其透過以前的“毒友”從張家口買進了一些冰毒,在接觸下家的過程中,不慎與緝毒人員安插的線人“搭上線”,冰毒在凌晨1點到其本人手中,早晨7點左右就被緝毒人員盯上,當天即將其抓獲,並在其家中起獲了冰毒(以下簡稱“冰毒案”)。

大麻案中,當事人和海外留學生的毒圈、青島本地的毒圈都有一定的交流,當事人在購買毒品過程中使用的電話、地址、比特幣賬戶都不是本人,而是另一個涉及販賣大麻的朋友所提供的(已在杭州被捕)。同該當事人一同被捕的還有一個黑人留學生,該黑人留學生也是青島大麻的重要來源之一。

冰毒案中,當事人有十餘年的吸毒史,且有毒品犯罪的前科,有強制戒毒的經歷,其妻子也有因吸毒被處於行政拘留的經歷,在本案中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可以這麼說,該當事人就是“資深圈裡人”。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除了專業知識外,也要能夠和嫌疑人坦誠地“交心”,這種“交心”自然也要包括對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圈子、語言和生活習慣的瞭解。涉毒犯罪的當事人大多有很強的戒備心理,不是圈子裡的人,往往很難取得他們的信任。冰毒案中,當事人前科複雜,反偵察意識特別強,我們花了很長時間才能與其進行初步的正常溝通,律師甚至要用一些圈子內的說法才能取得其認可,比如“溜冰”,比如“拿酒”在冰毒圈子中是有特指的意思,在與嫌疑人溝通時,使用這些行話可以降低當事人的戒備心。在雙方能夠正常交流的情況下,後續的辯護工作就會相對順暢。

控制下交付和特情線索

緝毒人員在辦理毒品案件中依賴很多特殊的偵查手段。大麻案中,緝毒人員採取了控制下交付;冰毒案中則採用了特情線索。

大麻案中,當事人使用了朋友的手機號、地址收取從美國走私到天津的大麻,在機場過關時,這批大麻即被截獲。緝私人員為了抓獲當事人,安排快遞工作人員和收貨地的工作人員聯絡當事人去取件,但當事人已經得到風聲,沒有取貨。偵查人員隨即調轉偵查方向,從收貨手機的通話記錄入手,找到了另一名在杭州被羈押的涉大麻犯罪人員,透過該人員的供述找到了本案的當事人,並在其家中將其抓獲。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將“控制下交付”定義為“即在一國或多國的主管當局知情或監督下,允許貨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本公約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質或它們的替代物質運出、透過或運入其領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確定的犯罪的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本案中,海關緝私人員在已經查獲當事人走私進口的毒品後,又透過快遞員和收貨地的工作人員聯絡當事人取貨並實施抓捕的手段,即被檢方和法院視為“控制下交付”(辯護人並不認同,此處不做展開)。

冰毒案中,當事人在從張家口的賣家手中取得冰毒後,當晚即聯絡了幾名買家,根據案卷內容、當事人供述以及法官開庭時告知的情況,當事人聯絡的幾名買家中,有緝毒人員提前安插布控的線人。當事人取得冰毒數小時後即被抓獲。之後,緝毒人員利用當事人的手機假扮當事人,聯絡了當事人之前聯絡過的買家,並在當事人家附近的停車場將該名買家抓獲。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這裡“隱匿身份的有關人員”即是指特情線索人員,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臥底,具體在冰毒案中,就是“與當事人聯絡過的買家”。

律師在辦理涉及毒品案件時,應該著重審查緝毒人員採用的特殊偵查手段是否存在不當,相關證據是否應當排除。冰毒案庭審的焦點之一,即本案是否存在犯意引誘:緝毒人員利用當事人手機誘捕當事人聯絡過的買家的行為是否合法,該買家的陳述和赴約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當事人存在販賣毒品故意的證據。

此外,由於特情線索的特殊性,線人的身份資訊一般不會出現在案卷。冰毒案中,當事人堅稱被誘捕到的買家即是緝毒人員安插的線人。我們對此非常重視,也向檢方和法院多次要求核實被誘捕的買家是否為線人,但遺憾地是,檢方和法院對我們提出的調查核實請求並沒有給予迴應。

由於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再做過多展開,辦理毒品案件不同於其他刑事案件,律師在接受毒品案件委託代理時務必要慎重小心。最後,提醒大家,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作者介紹

律所實務丨涉毒案件辯護心得:毒圈、線人和犯意引誘

周京立律師

武漢大學碩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京師律所刑委會網路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

刑事領域:

職務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經濟犯罪、技術犯罪、毒品犯罪、證券類犯罪

民商事領域: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複雜民事糾紛、商事仲裁等

服務單位及業績:

①盤錦遼河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服務2018-2019

②北京百達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盡職調查專案

③包頭市昆都侖區國有公司整合專案

④無錫惠山產融一體化推動地方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專案法律盡職調查

⑤宜興國企改革轉型發展諮詢法律服務專案

⑥無錫惠山前洲街道及城鐵站區管委會國企改革及平臺市場化轉型專案

⑦中信汽車常年法律顧問 2017-2018

刑事案件:

①山西陽泉市武某某惡勢力犯罪集團

②北京市西城區黃某某殺人分屍案

③吉林遼源市周某某(主犯)傳銷、詐騙案

④北京海淀區倪某某詐騙案

⑤北京海淀區王某某職務侵佔案

⑥北京朝陽區付某某詐騙案

⑦北京朝陽區楊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

⑧北京房山區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 1000 萬

⑨王某某涉嫌詐騙拆遷補償款案

⑩上市公司股東滕 XX 操縱證券市場罪等

商事、智慧財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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