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每一個睿智的靈魂

都置頂了

毒雞湯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1

被人詬病了很久的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終於迎來修改的轉機了。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將未成年人刑責的年齡

從14歲調整到12歲

,也就是說,未來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哪怕只有12歲,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天下苦熊孩子久矣,哪怕這條規定現在還處於審議階段,也振奮了不少小夥伴的心。

有一說一,並不是說現代人沒有同情心,或者對犯錯的孩子有什麼偏見,但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的確一刀切得嚴重,加上現在的孩子人均早熟,這條規定已經隱隱成為未成年人渣逍遙法外的殺手鐧。

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一直都有,但近年來爭議最大的,就是一些情節惡劣,偏偏又因為犯罪的是不滿14歲的孩子,因此被“依法放過”的案例。

比如去年曾轟動一時的大連13歲男童殺害10歲女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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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身高超過1米7的“孩子”尾隨女童,強姦未遂之後連捅7刀將女童殘忍殺害,拋屍花壇,還在事後發揮自己的年齡優勢,撒謊裝無辜混淆警方的視線,怎麼看都不像是一個孩子能做出的行為。

但就是這樣一個惡意殺人的小惡魔,最後得到怎樣的懲罰呢?

由於年齡不滿14歲不能立案,他最後被判處收容教養。

看到通報裡“依法”兩個字,怎麼都有一種諷刺又悲涼的意味。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比如那個“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的12歲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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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那個殺害了自己堂妹的13歲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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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虐待嬰兒再把嬰兒扔下樓的10歲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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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樁令人齒冷的真實案件,似乎正在向我們展現這樣一個事實:

我們不能用年齡來衡量一個人的惡毒程度

,但在現行的法律下,這些披著孩子皮的小惡魔正在享受著法律的保護。

將刑責年齡下調到12歲,當然不能解決所有的未成年犯罪的問題,但至少傳達出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理念,畢竟現在的孩子,早已不是幾十年前那個樣子了,早熟也有早熟的代價,那就是應該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年齡,並非今天討論的重點。

在網上,大家都七嘴八舌地發表著自己的意見,有人覺得改成12歲也不治本,有人覺得改成10歲也沒問題,但很少人思考過,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真的只是因為刑責年齡嗎?

2

那個殺死母親的12歲男孩吳某康,在被釋放之後,他的父親曾請求政府幫忙管教。

案發之後,吳某康所在的村子和學校人心惶惶,在被釋放的第二天,他的父親就想把他送回學校讀書,卻受到了家長們的抵制,無奈之下,只能把孩子帶到鎮上的賓館。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當記者問到他是否有責備過孩子的時候,他回答:

“孩子太小,不懂事。”

後來,學校派了兩名以前教過吳某康的老師為他補課,然而吳某康的奶奶說:“補課這個事有今天沒明天,也不是連貫的,當然還是回學校上課好。”

他的父親則直接表達了心願:

“現在我們也沒辦法了,希望政府能幫忙管教,也解決下他吃住的問題。”

看到這裡的時候,我的心咯噔了一下。

如果說幫兒子找學校還能叫關心學習,那麼“解決吃住”就徹底把他的真實想法暴露了出來。

這哪是關心學習,分明是給12歲的孩子找地方寄宿,最好還是政府收容的那種。

按正常人的思維,家裡出了這麼大變故,孩子心理出現了這麼大問題,他需要的是回學校背多幾條方程式和古詩詞嗎?

他最需要的分明是家人的教育和陪伴。

但顯然,他的父親不懂,也不願意,他最希望的,就是把兒子當燙手山芋那樣送出去。

“我們也沒辦法了”、“我們也不會教”,堪稱不負責任家長們最經典的說辭,人家最壞還只是喪偶式育兒,他倒好,自己還沒死,就把兒子當成了孤兒。

而弒母的吳某康,真的是天生冷血的惡魔嗎?我看也不一定。

吳某康的父母長期在外打工,從小,吳某康就是在爺爺奶奶身邊長大的,而在事發前兩年,吳某康的母親懷了二胎,就回到老家工作,和兒子一起住。

吳某康母親對兒子的教育方式就是,打罵。

鄰居們曾多次看到吳某康母子吵架甚至動手的情景,直到吳某康最後動手弒母,直接原因還是母親打了他,吳某康曾不止一次對別人說過,他恨母親。

他最後長成了不良少年沒錯,但不良少年的背後,正是他那蠻暴的母親和隱形的父親,在這種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不可能長出健康的心理。

所有的罪惡都是有跡可循的,海恩法則告訴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孩子犯錯,父母不一定也有錯;但孩子犯重罪,父母絕對有責任,他們才是未成年犯罪中最關鍵的一環。

然而,目前我國法律對少年犯父母有什麼監管手段呢?

沒有。

3

未成年犯罪問題頻發,是因為和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缺失了嗎?

顯然不是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條文浩如煙海。

將刑責年齡從14歲改到12歲,能徹底解決小惡魔嗎?

顯然不能

,日後我們只能看到越來越多不滿12歲的孩子犯罪,然後免於刑責的新聞。

有年紀小的孩子犯罪,就修改責任年齡,有點像我們說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雖然肯定比什麼都不幹好,但肯定不是值得繼續探索的方向。

並非每個人都當過父母,但肯定每個人都當過子女,我們應該很清楚,父母的言行和教育,會對孩子的三觀造成怎樣的影響。

小惡魔肯定不是天生的,而是被父母養壞的,孩子是沒成年,家長可都是成年了的。

然而,無論是法律還是普通人,都很關注怎麼管住熊孩子,而沒想過怎麼管住壞家長。

比如上文說的13歲男童殺害10歲女童的案例,在犯罪前,男童已經劣跡斑斑,父母同樣蠻不講理,然而,沒人能管住他們,甚至報警也不了了之。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在案發後,男童的父母第一時間做的居然是

跑路

在男童被釋放後,受害者家屬上門找說法,卻發現早已人去樓空,男童父母沒有出面道歉,也沒有賠償。

受害者家屬發起民事訴訟,男童家人也沒有現身,也沒有委託律師上庭,直到法院判決賠償後,對賠償款也是一拖再拖,並且沒有公開道歉,只在法庭寫了道歉信。

看到這樣行徑的父母,我們不難理解孩子長歪的根本原因。

受害者家屬自然可以繼續上訴,但這何嘗又不是一種消耗和二次傷害,說到底,我們的法律對壞父母還是太寬容了。

不知道小夥伴們有沒有了解過一部叫《刮痧》的電影。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電影的中心思想是展現中美文化的差異,但當中展現的法律程式也令人深思。

在電影中,孩子的爺爺用刮痧的方法給孩子治病,刮痧留下的痕跡卻被外國人認為是毆打孩子形成的傷痕,在各種誤會之下,法院剝奪了孩子父母的監護權。

當然,外國的這種制度並非沒有缺點,但起碼向我們展現了法律對家長的約束:

雖然你是父母,但不代表可以對孩子亂來。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將孩子和父母之間的是看作“私事”、“家事”,父母教不教、怎麼教、教不好有什麼懲罰,在法律上完全處於真空狀態。

我一直覺得未成年的孩子如果犯重罪,父母是應該負連帶責任的,這是刑事責任中應該定下來的事,而不是孩子不夠年齡,刑事銷了案,又要由受害者家屬發起民事訴訟,再滿世界找壞家長要賠償。

哪怕連帶責任不會像本體責任那麼重,也起碼要以更強硬的手段監管起來,該賠償賠償,該道歉道歉,不然入刑。

此外,當孩子已經明顯出現教育問題時,應酌情追究父母的監護責任,如果確認是父母教育的缺失,那就應該把父母也教育起來,或者直接剝奪他們的監護權。

那些體罰孩子或者長期缺位的家長,縱容他們不就等於害了孩子,也害了社會嗎?

說到底,家庭教育,尤其是對已經出現問題的孩子的家庭教育,真的不能用“家事”為幌子蓋過去了就算,最欠管教的,不是孩子,而是家長。

當然,如果要建立對家長的監督體系,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起碼這樣的意識要先建立起來,不然等待我們的,只能是一次又一次被重新整理的下限。

只希望,在將來我們看見教壞孩子的壞家長的時候,不會只剩下口頭譴責,也有制度和法律對他們作出懲罰,為人父母是不用考試,但做不好了,一樣有社會教他們做人。

未成年刑責年齡調到12歲,但熊孩子的問題,根本的原因並不是這個

文 | 毒哥&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