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券商26名責任人遭證監會處罰,註冊制下為何“看門人”屢收紅牌

紅週刊 特約 | 王彥珍 朱曉榕

“建設中國特色的現代資本市場,保薦機構需要恪守‘看門人’責任。”證監會“零容忍”執法震懾顯著增強,近日,證監會對7家證券公司及26名責任人員進行了問責及處罰,社會影響巨大。註冊制下如何面對“三重責任”?前面有“奧德賽”事件敲響警鐘、後面兩家科創板又見雷霆,“看門人”誰會身陷囹圄……

2022年11月25日,證監會通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情況》(下稱《檢查情況》)。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證監會堅持“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對華金證券等7家券商分別採取了全面整頓、暫停業務、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要求針對性解決內控短板問題;按照“機構、人員雙罰”原則,證監會同時也對26名直接責任人員及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分別採取了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未能勤勉盡責被罰

“奧瑞德”事件給投行內控敲警鐘

近年來券商投行業務暴露的內控問題層出不窮。2021年重慶監管機關對“奧瑞德”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海通證券進行了處罰,給證券公司投行業務的內控管理敲響警鐘,也成為今年證監會著力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的背景案例。

2021年9月28日,海通證券以公告形式披露了《事先處罰告知書》——重慶監管局認為海通證券未能勤勉盡責,投行業務內控出現重大疏漏(見表1)。

7家券商26名責任人遭證監會處罰,註冊制下為何“看門人”屢收紅牌

告知書指出,海通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海通證券因此被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合計罰沒400萬元。此外,時任“奧瑞德”持續督導期的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李某和賈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兩人被給予警告,並分別被予以5萬元罰款。

證監會加強投行內控監管

現場檢查明確“五四三”

年初,證監會針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專項檢查工作實際已開始。

5月,證監會在系統內印發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下稱《指引》)。為著力做好現場檢查工作,《指引》突出“四類主體”、“五種情形”、“三方面內容”,旨在透過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制度,進一步傳導監管壓力,明確監管重點,督促證券公司高度重視投行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效果,充分發揮好內控機制的制衡作用(見表2)。

7家券商26名責任人遭證監會處罰,註冊制下為何“看門人”屢收紅牌

證監會針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專項檢查工作覆蓋了證券公司股權、債券、併購重組等投行業務各條線、全流程。《檢查情況》指出,“三道防線”(見表3)有效運作成為本次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現場檢查的成果及亮點。

7家券商26名責任人遭證監會處罰,註冊制下為何“看門人”屢收紅牌

《檢查情況》指出,檢查中發現部分券商存在內控制度和保障機制不健全、內控把關不嚴格等問題,個別證券公司存在內控組織架構不合理、崗位職責利益衝突、投行團隊“承包制”管理等較為嚴重的問題。11月11日,證監會官網公佈了相關專項檢查工作的10條行政處罰,其中招商證券、國泰君安、民生證券等5家券商及上述機構的10名相關責任人或保代,已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或監管談話等措施。

《檢查情況》及行政處罰反映的投行內控問題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內控組織架構獨立性不足,部分專職合規人員薪酬不達標,合規人員工作受限於專案,未有效發揮審查作用。

第二,質控、核心環節不完善。部分專案核心意見落實不到位,甚至在債券專案二次立項時,券商在核心意見回覆前對外報送。存在質控部門承做投行專案的情況,未實現內控與業務的分離。

第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證券公司未盡勤勉業務,在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時缺少廉潔從業風險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

《檢查情況》最後指出,全面合規、有效執行的投行內控機制是投行執業質量的基礎。下一步,證監會將常態化開展投行內控現場檢查,從“帶病申報”、“一查就撤”、執業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等典型問題入手,重點檢查投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人員及保障是否到位等,促進保薦機構真正發揮“看門人”功能,為註冊制行穩致遠夯實基礎。

兩券商為保薦專案涉欺詐發行道歉

“看門人”可能面對三種責任

然而,基於目前的資本市場現狀,在證監會監管力度不斷加強的背景下,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控建設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就在證監會通報《檢查情況》同日,11月25日東興證券等兩家券商分別釋出公告稱,因保薦的個別專案涉嫌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對給投資者帶來的困擾和影響表示歉意。早在11月19日,兩券商涉案的兩家科創板公司澤達易盛等均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欺詐發行及信披違法違規事項已經浮出水面。

目前,證監會尚未對上述兩家證券公司做出最後的處罰決定。從兩家科創板公司處罰告知書披露的細節內容看,兩家證券公司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其投行業務內控風險不容樂觀。兩券商或將遭到證監會重罰,成為註冊制下重點監管的典型。

如果兩家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資格,除了業績外,還將在公司品牌、團隊人員、組織架構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保薦人如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被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薦機構出現“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暫停保薦業務資格3個月到36個月,並可以責令保薦機構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業務資格。

除證監會行政處罰責任之外,兩家證券公司或還將面臨來自投資者的經濟索賠等民事責任,如果相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7家券商26名責任人遭證監會處罰,註冊制下為何“看門人”屢收紅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各級法院對於投資者追究中介機構責任普遍較為支援,已有法院直接判令中介機構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薦人也越來越多地坐上了被告席。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並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2金融街論壇年會發表主旨演講時著重提出保薦機構要恪守“看門人”責任。他還提及,長期以來違法成本過低的情況得到根本扭轉,“零容忍”執法震懾顯著增強。

(本文作者王彥珍系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校外導師、中稅聯盟諮詢公司執行董事;朱曉榕系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MBA。。本文已刊發於12月3日《紅週刊》,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不代表《紅週刊》立場,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