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由誰承擔

法治日報記者 劉歡 劉志月 通訊員 黃犇

交通事故造成營運車輛無法正常運營,損失該由誰承擔?今年11月,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孔先生是一名網約車司機。8月25日下午,孔先生駕駛網約車行駛至武漢市蔡甸區汪家嘴立交橋下時,被後方車輛追尾。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後方車主王女士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女士的汽車保險公司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然而,就孔先生車輛運營損失及交通費用賠償問題,各方卻未能達成一致。

王女士認為,她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孔先生的營運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他們與王女士簽訂的《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明確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多番協商無果,孔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王女士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本案被告,法院經審查准許。

“孔先生的營運損失的認定以及損失賠償的責任人認定,是案件焦點問題。”承辦法官趙焱說。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孔先生的車被送至汽車修理廠維修4天。9月1日,保險公司在王女士汽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付了該車的修理費4300元。另查明,孔先生駕駛的網約車是向某公司承租的用於營運的計程車,該公司已將停運損失相關的權益全部轉讓給孔先生,並向法院出具了車輛運營記錄,證明孔先生今年5月至7月的營運收入。

此外,孔先生向法院提交了125元的交通費發票。

法院認為,因交通事故導致孔先生無法從事營運業務,造成的損失侵權人應予賠償。孔先生主張按照每日400元標準計算營運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業慣例,法院予以確認。

此外,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已向王女士明確說明了商業險免責的情形,並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進行了加黑提示,王女士在免責事項說明書底部確認該條款並簽名,應視為王女士已知悉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孔先生營運損失1600元、交通費125元,合計1725元。

“今年以來我們已審理多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運營車輛賠償糾紛案件。”趙焱庭後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電、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資料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價值、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格降低造成的其他間接損失,均不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中,孔先生主張的停運損失應由侵權人王女士承擔。

趙焱說,民法典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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