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治傷者,積極打電話報警,這是法定的義務,切不可肇事逃逸,這樣只會加重處罰。

網友諮詢:

5月23日19時54分許,李宗全駕駛魯DQ××××號小型轎車,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善南街道小王開路口,撞到被害人張某1所騎由西向東過路口人力三輪車右前側,致張某1從人力三輪車上跌落受傷倒在機動車道內;人力三輪車前叉彎折,前叉與前輪分離,右側腳踏彎折損壞;魯DQ××××號小型轎車前保險槓左側端部凹陷變形,左側大燈燈罩破裂損壞,區域性脫落,左前翼子板凹陷變形。李宗全直接駕車逃逸。李宗全肇事後約46秒,王某駕駛魯D6××××號小型轎車將張某1碾壓,張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張某1系因碰摔、輾壓致顱腦損傷、胸部閉合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宗全駕駛機動車夜間未降低行駛速度、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5月25日中午,李宗全在滕州市善國路與青啤大道交叉路口,接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電話詢問,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並在原地等待,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犯罪經過。李宗全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車禍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四川韜世律師事務所曾澤宇律師解答:

李宗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逃逸緻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李宗全明知在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受傷,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但其不履行法定義務,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造成被害人張某1從被撞三輪車跌落受傷,倒在機動車道,後被其他車輛碾壓身亡,李宗全的逃逸行為與張某1的死亡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對此,李宗全應當承擔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鑑於李宗全接交警大隊民警電話詢問,主動承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在原地等待民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經過,視為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曾澤宇律師補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