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毒打兒子拘留5天,然後呢

作者:謝靈芝

前不久,新聞媒體爆出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一父親毒打兒子的訊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民警上門後,發現男孩的頭、嘴和鼻子都在淌血,但他仍坐在桌子旁學習,傷口也沒有處理。其父親躺在床上一邊看電視一邊喝酒。據孩子母親反映,孩子經常被打得鼻孔竄血,如果把他的頭髮剃掉,能看到頭上有20多處傷疤。面對民警的質詢,這位父親說這是自己的家事,打孩子是對的。最後,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其行政拘留5日。

對此事,網友們表示氣憤,更表示擔憂:毒打兒子的父親被拘留5天后,如果這位父親沒有悔改,孩子會不會再陷險境?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案例中,酗酒暴力的父親被拘留5日是較輕的懲罰措施。如果經過5天拘禁和教育後,他能夠從內心認識到錯誤,從此洗心革面善待妻兒,當然最好。但是如果他沒有改變,孩子該如何擺脫悲劇?會不會一直陷入家暴的處境之中?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非無計可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民政部門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律產生作用的前提是執法者嚴格執法,可未成年人遇到暴力行為,往往缺乏反抗能力,不懂得相關的法律知識,第一時間並不會想到有自我救助的方式渠道。這時,就更需要社會力量的介入,多方面關注,才能給孩子及時提供救助,減少悲劇發生。比如派出所、學校、社群和親屬建立聯動關係,把孩子列入重點關注物件。老師平時多和學生交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和民警聯絡。社群工作人員不定期上門訪問,向鄰居和親屬調查瞭解家庭成員動向等。

此外,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學校或社群最好能提供一些心理救助,減輕家庭暴力帶給孩子的心理創傷,重新建立孩子的安全感,樹立對美好生活的信心。

[責編: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