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是樓巴十分鐘一趟,咋變兩三個小時一趟?開發商被判違約

大洋網訊 售樓廣告宣稱業主入住後有樓巴接送,每十分鐘一趟;入住後,卻發現樓巴兩三個小時才一趟。開發商沒有兌現廣告內容,屬於違約嗎?近期,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個案例。

2016年,小明(化名)購買了位於珠海市香洲區的一套商品房,雖然該商品房離市區較遠且交通不便,但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提到會安排樓巴接送業主,頻率為每十分鐘一班。有樓巴接送通勤,讓小明得以放心買房。

房屋交付後,開發商遲遲沒有兌現每十分鐘一班的樓巴,小明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開發商按廣告內容提供穿梭巴士,五年免費。

一審法院查明,案涉樓盤的位置處於主城區邊緣,周邊公共交通設施尚不完善。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寫明瞭提供免費樓巴,並對樓巴的車輛數量、開行頻率、往返地點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法院認為,開發商實際提供的樓巴服務達不到宣傳的數量及頻次,屬於違約。一審判決開發商向小明支付賠償款8300。01元。

開發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小明上訴請求與一審相同,開發商則上訴請求改判無需向小明支付賠償款。

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寫明樓巴的數量、開行頻率、往返地點、費用等,應認定為開發商就商品房相關配套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

在案涉樓盤公共交通不便,業主多數跨區工作的情況下,應當認為開發商銷售廣告中關於免費樓巴的宣傳對業主判斷房產價格和作出購買決定具有重大影響。

因此,開發商關於免費樓巴的宣傳構成要約,應作為合同內容,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開發商投入的樓巴服務情況與其承諾的情況不一致,構成違約。

近期,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開發商需向小明支付違約金8300。01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編輯: 佘湘娥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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