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在外吃飯請注意,這些錢你不用給!

請客吃飯,是人們的日常休閒活動之一。對於外出就餐,被收取數額不等的餐位費,很多人習以為常,甚至認為理所當然。三五塊的餐位費、七八塊的米飯茶水費,在大多數消費者眼中,數額小的不值一提。但如果用餐人數多,這並不是一筆小數。

工人君提醒大家,餐位費、米飯費,餐具費等都是“霸道費用”。當在外吃飯被“強行”收取時,作為消費者的你,要勇敢地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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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8元餐位費 ? 餐廳被告上法庭

2017年10月8日,柳女士等四人在長沙某餐廳就餐,結賬時發現老闆按人頭收取了2元 / 人的8元餐位費。事後,柳女士想起新修訂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不得收取餐位費,找老闆協商無果後,便就收取的8元餐位費將餐廳告上了法庭。

“選單上寫的是餐位費,結賬時電腦螢幕上顯示收取的是茶位費。”柳女士說,之所以起訴,是為讓更多人瞭解餐位費已經是不合理收費,當權益受到損害時要自覺維護。 2017年10月底,該案在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被告餐廳當場退還8元餐位費,並且取消了其在湖南所有門店的餐位費。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36條指出,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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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收餐具費消費者可以說“不”!

2018年4月29日,廣西柳州市民劉女士和家人到某飯店用餐,飯店根據用餐人數提供了5套消毒餐具。當劉女士和家人用完餐結賬時,被飯店按2元 / 套標準收取10元餐具費。劉女士當即提出異議:“我們到飯店用餐為何要收取餐具費,難道消費者前來用餐還需自帶餐具?” 飯店的工作人員答稱,他們飯店只有消毒企業提供的收費消毒餐具,使用了消毒餐具就要另行收費,這是他們餐飲行業“行規”。劉女士認為,飯店的行為於法無據。

記者致電該飯店,一名工作人員答稱,他們收取的10元餐具費屬代收費,是代餐具消毒企業收取的。 對方說,他們飯店只提供消毒企業的消毒餐具,消費者對餐具是不能選擇的,因此,只要在他們飯店用餐,必須收取餐具費。

柳州市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知悉此事後表示,根據新修訂並於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的單價、數量和規格。對消費者選定的商品以及價款應當預先經消費者確認;未經消費者確認發生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處理。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因此,由於該飯店未能提供自行消毒免費餐具或消毒企業消毒的收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根據該條例規定,該飯店是不能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的。

該負責人建議消費者保留相關證據,消費者遭遇此類收費可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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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飯費、茶水費 成“行規”?

相關部門:可拒付並舉報

2018年4月17日,湖南長沙的羅小姐與朋友在某餐廳吃午飯時,服務員在其未點單的情況下,主動將一桶米飯端上桌,並在最後“悄無聲息”地計入了結賬單。

羅小姐回憶,點菜時選單上並未表明米飯要收費,也未寫明米飯的價格,卻在最後的結賬單上出現了4元的米飯費用。在她要求退款時,一位店員表示:“米飯退不了,是系統自動加上去的。”

一位不願具名的長沙餐飲從業者透露,米飯、茶水收費是“行規”,幾乎每家店都會收取不同金額的茶水或米飯費用,這也是餐館在經營過程中一塊收入的“穩定流水”。 該從業者表示,餐館如不使用消毒餐具,則要僱人清洗餐具,這將增加經營成本,“如果是翻檯率不高的店,會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因為提高菜品售價容易引起消費者反感,於是另立名目進行收取。 ”

關於茶水費、米飯等名目的費用,湖南省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商家需在消費者進行消費行為前就明確告知屬於“有償服務”或“無償服務”,確保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進行該筆消費。如果消費者被餐飲企業要求另付餐位費,或在未被告知需收費的前提下收取了米飯費用, 均可當場拒付。 該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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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加收服務費?

律師:商家需提前告知

否則就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近,上海居民王大爺帶孫子去迪士尼遊玩,在迪士尼城堡皇家宴會廳給自己點了368元的西式套餐,給孫子點了258元的兒童套餐,結賬時發現加收了15%的服務費。王大爺對此不解:“這裡的菜價已經很貴了,368元只有開胃菜、主食、甜品三道,高昂的菜價裡不包含服務費嗎?為什麼還要加收?”

服務費是啥?餐廳加收服務費,到底合不合理?

“收取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是目前也沒有法律禁止收取服務費。”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王惠娟認為,從法律上講,消法規定了消費者有獲得公平交易的權利,公平交易權的一項內容是價格公平合理。但如何判斷價格是否公平合理,這又是一個複雜問題,因為餐飲業是一個門檻較低、充分競爭的行業,價格由市場調節,由經營者自主制定,最終的價格構成多是市場競爭的結果。

有關加收服務費的依據,法律上兩可,在實際操作中,標準應該是什麼?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要提前告知消費者。” 王惠娟認為,經營者收取服務費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告知方式應當清晰明確,確保消費者知悉。 經營者是否切實履行了告知義務,應當以消費者是否實際獲悉為標準。如果只是在選單、桌籤或店內某處使用不醒目的字型標註,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在結賬時才告知,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