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買了,20萬購車訂金是否應當返還?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們遇到“定金”與“訂金”時,常常傻傻分不清。近年來,經過各方法律媒體的普法,很多人瞭解到原來“訂金可退,定金難返”。但是你知道嗎?有的情況下即使合同中約定的是“訂金”,也不能返還!下面跟隨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審理的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顧

買方王某在賣方樂享公司訂購了一輛進口跑車,雙方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車輛價格為400萬元,合同還對車輛型號、付款方式、交車時間、合同解除的情形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王某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人民幣20萬元作為購車訂金,雙方約定餘款在提車前一次性付清。車輛到店後,樂享公司向王某發出《付款及提車通知書》、《催款通知書》,王某簽收後均未予迴應。樂享公司又向王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王某簽收後仍未迴應。王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樂享公司退還訂金20萬元。

樂享公司辯稱,由於王某的違約,已導致公司可得利益損失、融資成本損失約80萬元,故公司不應當退還訂金。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訂購的車輛到貨後,樂享公司通知買方王某確認車輛並辦理付款、提車手續以及發出催款通知,均為雙方合同約定的方式。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樂享公司是否應當返還王某交付的20萬元購車訂金。

法院認為,王某與樂享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兩次簽收通知後均未回覆,實際是未按約定支付購車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王某主張,雙方合同中約定的20萬元購車訂金,因交易未完成,賣方應全額退還。對此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應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人民幣20萬元作為購車訂金”,但合同中又明確約定“如買方在支付訂金後單方面解除合同,則買方同意賣方有權沒收訂金不予退還”。王某在收到樂享公司催款通知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七日期限作出迴應,更未付清購車餘款。樂享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買方之日起合同解除,買方已交付的車款(含訂金)作為買方向賣方支付的違約金不予退回。”因此,雖然雙方約定了買方交付的20萬元系訂金,但雙方又自願約定了買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該訂金轉化為違約金,賣方有權不予退還訂金。該合同條款實則是對違約金的一種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槐蔭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車不買了,20萬購車訂金是否應當返還?

“定金”與“訂金”雖只有一字之差,但相應的法律後果卻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其履行規則法律有明確規定: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收受定金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已收定金。而“訂金”並非法律概念,其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違約,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

需要注意的是,主張返還訂金不代表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即使合同中寫明的是“訂金”,也不能主張返還:一是雙方自願在合同中約定訂金不可退;二是明確約定訂金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轉化為違約金;三是在合同中將“訂金”明確表述為“定金”性質,包括約定適用定金罰則的內容等,即雙方的真實意思是約定“定金”,僅是書寫上寫成了“訂金”。因此,並非只要是“訂金”就都可退,只要是“定金”就都不可退。審判實踐中,要結合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斷。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來源: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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