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劇《搖滾狂花》熱播 母女愛恨情仇背後 有哪些法律問題?

網路劇《搖滾狂花》熱播 母女愛恨情仇背後 有哪些法律問題?

最近熱播的網路劇《搖滾狂花》,講述的是曾在國內紅極一時的女子搖滾樂隊主唱彭萊(姚晨飾)因為感情變故遠赴美國,多年後歸來和女兒白天(莊達菲飾)摩擦不斷,經歷重重考驗後最終實現理想重拾親情的故事。

一個“瘋狂”的中年女人,一個叛逆的少女,雖是母女關係,卻更像陌生人,摩擦不斷升級。但彭萊和白天都對搖滾夢想堅持不懈,歷經磨難,母女二人最終攜手而至。

這個劇表面上是喜劇,核心其實是悲劇,笑中帶淚的劇情是最能打動人的。法律來源於生活,也從來沒有遠離我們的生活。筆者從劇情中選取幾個大家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來進行解讀。

法律看點一:父母子女關係可以透過簽訂協議或宣告的方式解除嗎?

【劇情】陳月是彭萊女兒白天的繼母,白天六歲起由陳月撫養長大,二人感情勝似親生母女。陳月得知白天休學的事情,氣沖沖跑去找彭萊興師問罪,要求彭萊簽署斷絕母女關係的協議,並答應給出鉅額補償款。

律師普法:

一、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我國目前所有的法律都沒有關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解除法律關係的規定。也就是說,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不可以透過父母與他人簽訂解除協議或自行宣告的方式解除的。

二、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通常情況下可以人為解除。

擬製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

1。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合法有效的收養行為是擬製血親關係發生的依據,收養關係一經成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因為收養關係的解除而終止。即在收養關係解除後,收養人及與被收養人的擬製血親關係終止。

2。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也發生擬製血親關係,其形成原因有兩個:一是基於生父(母)與繼母(父)結婚的法律行為;二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的事實。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才發生擬製血親關係。而未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僅為姻親關係。

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製血親關係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係的解體而終止。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法律看點二: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律後果是什麼?

【劇情】劇中的房子屬於彭萊與女兒白天共有,各自擁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份額。彭萊提議賣掉房子換錢,白天堅決不同意。彭萊下定決心要賣掉房子,便在家裡給白天準備火鍋,灌醉白天,繼而將她的手印蓋在賣房同意書上。白天意外獲知彭萊已將兩人的房子偷偷變賣,於是跑去中介公司大鬧一場撕毀了賣房協議。

律師普法:

一、此種情況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新頒佈的《民法典》在完善原有法律制度的同時,亦對不少法律規則進行了重新建構和修改。

原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則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簡言之,原來如果賣方沒有處分權,權利人又沒有追認或訂立合同後賣方沒有取得處分權的話,則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而根據《民法典》新的規定,賣方即使沒有處分權,其簽訂的買賣合同並不是無效,而是有效了。《民法典》刪除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規定。

具體到本案件中,彭萊在未經白天同意擅自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並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原來《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事後沒有取得白天追認,即同意出售房產,認可彭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那麼該合同法院就會判定無效;而按照現在《民法典》的規定,彭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則為有效合同,無論白天是否同意或追認。

為什麼這樣呢?這涉及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相分離的問題。合同,只要雙方自願簽訂,沒有法定無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物權,則是以辦理登記作為生效要件的,沒有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無權處分,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履行不能,使得買方無法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物權)。但不能獲得物權(所有權)只是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效果,而不是合同無效的原因。簡單來說,合同履行不能不等於合同無效。如果買方最終無法獲得房產的所有權(物權),此種情況下,雖然出售房產未經白天同意,但彭萊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仍然約束買賣雙方,彭萊應向買方承擔不能過戶的違約責任,但不能因為無法過戶而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假設在白天不知情下房屋已交付買房人,共有人之一白天是否有權利追回房屋?

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原則上不發生物權的變動,除非有法律的規定,如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為:出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為善意;合理價格有償轉讓;依照法律規定已經辦理物權變動登記。關於受讓人是否為善意,司法實踐中採用推定方法,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無法證明受讓人為惡意則推定受讓人為善意。

《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在共有人擅自售予受讓人共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情形下,其他共有人之一白天可行使追回權。若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則白天只能要回彭萊賠償房屋價值一半的損失。

法律看點三: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可以拒絕贍養嗎?

【劇情】丁慧茹是彭萊的母親,與丈夫離婚後便對彭萊不管不顧。後來,丁慧茹患了老年痴呆,進入了養老院,多虧外孫女白天的幫助,丁慧茹才能跟彭萊一起生活。最後,丁慧茹在臨死之前,終於清醒了一回,握住彭萊的手,主動懺悔過往。而彭萊早就原諒了母親,最終丁慧茹安詳去世。

律師普法:

一、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並不能因為父母未對子女盡撫養義務而免除贍養責任。

1。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不因父母的原因而受影響。兒女都有義務贍養父母,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前者並非後者的前置前提條件,父母即使沒有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子女也應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2。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贍養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雖然彭萊母親未對彭萊盡撫養責任,存在著過錯,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彭萊不盡自己贍養義務的理由。

3。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必要時被贍養的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進行審判後,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透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透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贍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贍養人的義務包括: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租賃關係。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

文/張麗珍

(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