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哪些情況下孩子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離婚時爭奪撫養權,母親一方其實有著天然的優勢。我國的家庭分工目前仍然大部分是男主外、女主內,這就導致女性陪伴孩子的時間要遠多於男性,從而導致孩子在實際生活上對母親的依賴遠強於對父親的依賴。

其實離婚案件中,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一貫理念,就是可以竭盡全力為當事人爭取財產,但是子女撫養問題始終建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因為父母爭奪撫養權的矛盾過於激化,會對孩子產生比較大的傷害。

在此基礎上,本文會著重闡述在法院判決時哪些情況下,女方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比較大,可供諸位在離婚問題中做參考。

一、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歸母親

依照《民法典》第

1

084

條的規定,如果雙方離婚時孩子未滿兩週歲,雙方都想要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會優先將孩子判給母親,除非母親存在以下情況: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二、兩週歲到八週歲的孩子,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

前文說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歸母親,並不代表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母親就喪失了優勢,實際上,孩子年齡越小,判給母親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針對兩週歲到八週歲的孩子,結合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等法律法規和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實踐經驗,如果存在以下情況,都可以考慮優先判給母親:

1

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已經喪失生育能力;

2

孩子長期隨女方生活,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其不利(要換學校、換城市生活等等);

3

女方沒有其他子女,但男方有別的子女;

4

孩子隨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

5

男女雙方都要求撫養孩子,雙方條件差不多,但是孩子單獨和女方父母生活了比較長的時間,女方父母表示有能力並且願意繼續照顧孩子;

6

女方的經濟條件、學歷比男方好,而且能為孩子提供穩定的住所、良好的環境,而男方無法提供;

7

男方存在賭博、吸毒、嫖娼、酗酒、家暴等惡習,或者存在婚外生子、長期出軌等情形,法官都可能會認為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

三、孩子八週歲以上,要著重聽取孩子的意見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孩子作為有思想的個體,涉及其未來生活,當他有一定的思考判斷能力自然要以他的意見為主。

需要說明的是,法庭採納孩子意見的方式有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有孩子表達自己想跟著母親生活的影片如果男方認可了這份影片證據,那麼撫養權法院就會判給女方。如果男方不認可影片證據,那麼法院採納孩子意見,就會要求孩子到法庭,在男女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獨自表達自己想要跟誰生活的意願。

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經驗,如果對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取證階段如果走到第二個層級,對孩子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秦嘉澤律師作為一個母親,真誠的建議男女雙方儘可能不要讓事態發展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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