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172字,閱讀全文約2分鐘36秒。

孩子,可以是婚姻的紐帶,也可以是婚姻破裂的導火索,成年男女在尋找個性與自由的過程中,往往突破孩子這道障礙來證明自己對自己的成全是多麼的理所應當與不可抗拒。

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張強強(男方)和錢芳芳(女方)是雙獨家庭,當初結婚的時候他們就約定“兩家合一家”,婚後生育兩個孩子,大的隨父親姓,小的隨母親姓。

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婚後張強強和錢芳芳生育了一個女兒,隨後又有了一個兒子,本來子女成雙是件很好的事,可是張強強家卻覺得兩個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適,雙方父母也因為這個問題起了爭執,直到最後導致張強強和錢芳芳透過訴訟結束婚姻。

法官說法:

法官瞭解到,因為大女兒跟著父親姓,所以這個孩子的上學接送都是由爺爺奶奶負責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較多的心血。而小兒子因為還不滿2歲,基本都是由錢芳芳和錢芳芳的父母在出力照顧。兩個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並不長。

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雖然張強強曾經提出要撫養兒子並要求兩個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權是公民自身權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雙方父母同意,而在錢芳芳不同意的情況下,再加上小兒子未滿2週歲,本身對母親照顧的依賴更大,又長期隨母親生活,不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便對張強強和他的家人做了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強強、錢芳芳離婚後,張強強撫養大女兒,錢芳芳撫養小兒子。

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離婚時孩子的健康成長環境,以及孩子平時的生活學習方式是考慮撫養權歸屬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則,2週歲以下的孩子在父母離婚時一般隨女方生活。而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予以確認。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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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會歸女方呢?

(1)哺乳期間,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

(2)一方沒有經濟來源無法撫養子女,即使有一方給的撫養費也足以養活孩子的,這時候的撫養權判給另一方。

沒有結婚證,但是有孩子,這個時候應該怎麼離婚呢?

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係,無需透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係,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注意了:離婚後孩子是這樣分的,一個跟爸爸,一個跟媽媽!

建一個家庭有多麼的不容易!大千世界,人海茫茫的,兩個人從相遇、相識、相戀到相愛,真的是緣分!戀愛雖易,婚姻不易!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同睡一張床,同吃一鍋飯著實不簡單!彼此之間要懂的珍惜,懂得彼此珍重,彼此寬容,彼此相親相愛!才能和諧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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