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本文主要聚焦:

同樣是實施了搶劫行為,若是“入戶搶劫”,量刑是10年以上到死刑;若是“在戶搶劫”,量刑卻是3年到10年之間。

同樣是非法佔有了財物,侵害了屋主的利益,為何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如此之大?

“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01、搶劫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是搶劫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該法條適用於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搶劫型別。譬如搶劫路上行人的錢包、搶劫課室內的財物等等。

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會遇到較為惡劣的情節和形式。譬如搶劫完財物後殺人滅口、持槍搶劫等等。

這種極其惡劣的搶劫方式,表明搶劫犯具有深度的人身危險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的基本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這樣的犯罪行為了,刑罰幅度太低,不足以平民憤,捍衛公平正義。

因此在第263條的後面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搶劫”便是法條中的情形之一,而“在戶搶劫”則不是。

“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02、“入戶搶劫”和“在戶搶劫”的關鍵區分

在刑法學中,搶劫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為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

加重法定刑。

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其對入戶搶劫的定義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司法解釋所列舉出來的情況是具有代表性的,但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比如學校的宿舍,能夠成為“戶”的範圍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你是單人間的博士宿舍,如果遭遇搶劫,仍不能構成入戶搶劫的加重情形。但對於我們一般的住所而言是可以的。

“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我們不難理解入戶搶劫能夠作為加重情形的原因,因為對於住宅的保護是必要的,是我們得以安全生活的基礎,因此刑法中也有規定了非法入侵住宅罪等保護住所的規定。

搶劫和入戶搶劫有明顯的區別。前者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實施犯罪的行為,譬如潛伏在路邊的搶劫犯,每一個路過的行人都有可能被搶劫。

而入戶搶劫強調的是“入戶”,表明搶劫犯大機率已經盯上了住所的主人,尾隨跟蹤,併為入戶搶劫提前準備作案工具,制定搶劫計劃,甚至是共同犯罪,共同實施搶劫。

搶劫犯的主觀惡性是極其惡劣的。同時社會危害性也更大,這樣會導致社會的普通居民都害怕被入戶搶劫,甚至不敢出門,造成社會的混亂。

這種

帶有明顯的非法闖入住宅進行搶劫的特性,是其作為加重法定刑的基礎。

“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非法侵入住宅”成為入戶搶劫的一個特徵。那如果是先合法進入住宅,再實行搶劫呢?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指出:“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

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

司法解釋的言外之意就是說,構成入戶搶劫,在搶劫行為實施之前,你必須是有非法闖入住宅進行搶劫的目的;如果沒有就不構成,包括你剛開始沒有這種犯罪動機,但在戶內突然想搶劫了。

譬如,搬水工送水上門,在屋內發現很多價值不菲的財物,實施了搶劫。但這種情況不是入戶搶劫,而是在戶搶劫。

量刑幅度只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無加重情節。

“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雖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卻有天壤之別

很明顯我們能夠感受到立法者對“入戶搶劫”和“在戶搶劫”的區分,

主要考慮了主觀意識上的人身危險性,基於這種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是明確的。

入戶搶劫的危害是極大的,無論是單就被搶劫一方來說,對大眾來說也同樣如此。

因此我認為將“入戶搶劫”作為加重情節是合理的,而“在戶搶劫”的嚴重程度還未達到加重法定刑的標準,不應作為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