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靜律師:脅迫父親訂立遺囑的,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在父母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應當照顧管理父母的生活,但是實踐中,不少子女為了爭奪遺產,對父母大打出手,脅迫其訂立遺囑。受脅迫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繼承人脅迫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是否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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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的妻子去世後,兩個兒子輪流照顧他。大兒子大趙十分孝順,小兒子小趙卻對他非打即罵。一日,小趙趁哥哥不在對父親一頓打罵,脅迫他立下遺囑,指定全部遺產由自己繼承。該遺囑是否有效?

韓靜律師:脅迫父親訂立遺囑的,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韓靜律師解答:

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小趙脅迫父親訂立的遺囑,違背了其真實意願,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受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無效。同時小趙存在虐待被繼承人以及脅迫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可能喪失繼承權,無法繼承其父親的遺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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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靜律師解析:

在雙方法律行為中,受欺詐、脅迫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效力待定,受害方享有撤銷權。訂立遺囑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依據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遺囑人沒有撤銷的必要和物件。因此受脅迫、欺詐訂立的遺囑的法律效力直接歸於無效。

遺囑無效的,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中,一般按照均等原則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對於不贍養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者部分,對於盡到了多數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多分,對於生活困難無法獨立生活的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適當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