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攤面積”提案引熱議,公攤面積為何備受關注?

近日,有關房屋公攤面積的話題引發關注。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王鳳華提出了《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內蒙古住建廳網站專門對此作了回覆。回覆稱,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為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瞭解,也不能直觀地瞭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專案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回覆中還提到,內蒙古住建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須修訂的立法專案建議上報住建部。為何房屋公攤面積會有這麼大爭議?如何讓消費者買房買得明明白白?

內蒙古住建廳迴應取消“公攤面積”:僅為上報建議

就近日熱議的取消“公攤面積”一事,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房地產市場處有關負責人迴應說:“住建廳網站上登的是一個上報住建部的建議,部分媒體有過度解讀之嫌。”

“取消公攤面積”提案引熱議,公攤面積為何備受關注?

內蒙古住建廳官網截圖

公攤面積為何備受關注?

公攤面積如此受關注,是因為我國2001年6月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

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宋向清對此解釋:“商品房不僅僅是業主拿到的居住的套房,還需要建設為業主居家所配套的樓道、電梯、大堂等。這些是為所有業主服務的公共空間,它們的建設費用應該由業主來分攤。”

此前,在山東青島有購房人收房時,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屋公攤面積達到了房屋總面積的46%以上。

購房業主1:房產證面積是128。35平方米,套內面積不到70平方米,主臥11平方米,但是雙人床、床頭櫃、衣櫃放不開,次臥8平方米。

購房業主2:建築面積11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是59。25平方米,次臥的使用面積是6平方米多一點。

宋向清認為,公攤面積之所以引發爭議,在於這一部分的費用業主承擔得是否明明白白、合情合理。“比方說本來是內部經營的場所,如地下車庫、小超市,(開發商)把它也作為公共空間去公攤,那麼經營收益應該分給業主,又不分給業主,又形成了收益。還讓業主承擔這一部分公攤面積(的費用),顯然業主是無法接受的。”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工程管理與房地產學院教授劉社也表示,開發商在售房時採用建築面積計算價格有其他的考慮。“比如一套房總價130萬元,原來按100平方米來算,那就是一平方米13000元;現在要按70平方米來算,就將近2萬元一平方米,單價就上去了。所以,第一可以讓消費者感覺每平方米不是太貴,這是心理作用;第二,開發商也可能把一些不該公攤的算到公攤面積裡。”

公攤面積能否取消?

公攤面積容易引發糾紛,到底能不能夠取消呢?有觀點認為,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面積雖是普遍現象,但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建議取消。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則表示,關於公攤面積,其實市場上有很多誤區,他認為公攤面積不能取消,爭議點應該是公攤是不是揉到房價裡面,按照建築面積計費。“從使用上來看,像電梯、樓道等這一部分公攤在整個建築的計價裡肯定是存在的,只是說這部分計價是不是要按照建築面積、套內面積來體現。就跟買核桃一樣,是買核桃仁還是買帶皮的核桃?這個方式不一樣。”

張大偉認為,現在的問題是部分開發商在期房預銷售時,把樣板間的面積設定過大,讓購房者覺得自己將來買到的房子面積就是如此,這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因此,公攤部分一定要公開透明,在賣房的時候就讓消費者明晰。“很多城市有成文的、很成熟的經驗,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和樣板間必須設定為1:1,並保留開發商建設的樣板房到交房之後三個月以上。”

北京師範大學的宋向清看來,解決公攤面積的問題,在規劃設計及報批階段,就應對公共服務為主的公攤佔用做出合理的規劃指標限定,並對一些明顯超出常規的“高公攤”現象進行嚴管。“最終商品房相關的分攤規則還是要調整。取消公攤面積、採用公攤成本代替公攤面積,讓老百姓買多少平方米,住的就是多少平方米。但實際上,業主也公攤了公共空間的費用,只是說價格提升了。而這個價格提升是制度和規則改變而造成的,不是市場上的投資、投機行為引起的。”

(原題為《“取消公攤面積”提案引熱議!專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