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買賣跳單後,客戶雙方成被告,最終支付費用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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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到了中國之後,他就變了味,可能是水土不服,也可能是跟我們的文化格格不入,比如說穿西裝這件事。

穿西裝原本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但當下的情況咋中國去變成了,只要是見到穿西裝的,人們的第一印象不是賣保險的,就是幹中介的,穿西服反倒成了一種“邊緣”職業的標配。

道理上我們都是人人平等,360行,行行出狀元,但是你不得不承認,現實社會中,就是存在著職業的鄙視鏈,而毫無疑問很多上班要求穿西裝,天天好口號給自己打氣的行業,就是處在鄙視鏈的最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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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房產中介,很多人都非常煩這個行業,經常會接到各種的騷擾電話,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人覺得,房產中介,完全沒有什麼技術含量,純靠一張嘴,忽悠買家和賣家,最終還要收取高額的佣金。

很多人心目中的房產中介就是這個樣子,上下嘴皮子一動,只要有客戶就能掙錢,尤其是在房產自身交易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案比例提成的中介費就顯得有點高,動不動就是幾十萬,這筆錢對於很多人來說,完全感覺話的不值,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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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心理之下,很多客戶都會跳單,所謂跳單指的是,買賣雙方在中介的撮合下見面之後,買賣雙方為了少付中介費,繞開中介,私下交易的行為。

在廣州就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別墅的買賣雙方,在中介的撮合之後,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但是卻私底下交易,但事情的結果,買家和賣家都被中介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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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欲出售該別墅,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獨家包銷合同》,約定了成交後的中介費為總結的1。5%。

隨後房產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別墅,梁先生在中介人員帶領下,先後兩次到現場看房,對房子表示滿意,且在房產中介公司引薦下,與王女士見面洽談交易事項。

但是王女士和梁先生卻因為價格原因未能達成協議,後來在約定的獨家銷售協議到期一個月之後,王先生和梁女士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而且價格也從原來王女士堅持不降價的1600萬,變成了9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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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公司,知道這個情況後,將王女士和梁先生同時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支付相關的中介費用。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王女士跟中介簽署的獨家協議到期後,又和買家簽署協議,而且他們聲稱是找的別的中介公司,完成的交易,但最終中介費用只支付了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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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後查明,本案中中介公司盡職盡責提供了中介服務,王女士和梁先生的房屋買賣,的確是在中介的促成下才完成的。

買賣雙方在獨家銷售一個月後達成協議,而且給其他中介公司的費用明顯遠遠低於當地的中介費,可以認定為故意逃避中介費用的跳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梁先生分別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11萬元,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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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律說理:

傳統戲曲《蘇三起解》裡,丑角出場有這麼一句話,

你說你公道,我說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站在不同的立場,我們經常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比如說,站在王女士和梁先生的立場,認為這個中介費實在是太高了,而且這兩人也見面了,完全可以甩開中介,他們還很聰明,特意選在了獨家銷售合同結束之後。

但站在中介的立場上,這個買家,是他們千辛萬苦才找到的,中間不知道發了多少廣告,打了多少電話,搞了多少次的陌拜。

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訴諸法律,在法治社會,法律是我們解決爭端的最終手段,這件事法律上規定的額很清楚,中介提供服務,雙方不得繞開中介私下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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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顯然,很多人依然覺得,中介這錢拿得也太容易了,正是因為抱著這種心理,不管是當事人王女士還是其他人,多少都會對中介心有不滿。

這其實是對中介極大的誤解,中介在東亞國家的存在,是有著非常悠久傳統的,因為古代的儒家,要求人們都是溫良恭儉讓,儘量和和氣氣,不和別人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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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衝突最好的方式,就是避免直接接觸和對話,媒婆就是個典型的中介,如果雙方父母一開始有意向,就直接見面,萬一看不上或者沒說成,那多傷面子。

有了中介之後,這裡面就多了一道防火牆,有了緩衝的地帶,而且中介那張嘴,都能把雙方哄得很開心,大家的關係也就變得和和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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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中介業務就非常發達,他們繼承了傳統儒家的那種,不願意直接接觸的原則,很多時候都靠中介,不僅僅是我們常見的這種房屋中介,甚至連裁員都有中介。

中介這個行業,無論是在古代的緩和作用,還是在現代的資訊撮合作用,本質上都是少不了的,我們只是看到有了中介之後,似乎是交易成本上升了,但如果沒有中介,可能根本就沒有交易。

現代社會,中介依然有緩衝的作用,要是買賣雙方直接談,不同人的說話方式,行為習慣,都會影響到交易程序,關鍵是買賣雙方都是超低頻次的接觸,沒必要去適應對方,有了中介之後,大大降低了很多隱形的成本,能夠更快的促進交易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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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交易雙方,都算是有錢人,也是有些小聰明,但聰明沒用好,完全沒有契約精神和同情之心,只有大眾從心底認可了中介的作用和價值,才能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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