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文旅部:直播演唱會等活動需設定延時 加強彈幕評論實時監控

中國發布丨文旅部:直播演唱會等活動需設定延時 加強彈幕評論實時監控

中國網9月26日訊 9月26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公開徵求意見。《通知》明確,從事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路演出劇(節)目”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路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網路演出劇(節)目是指將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特色舞臺文藝等演出活動(以下簡稱“舞臺演出活動”),透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影片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通知》指出,在國內舉辦有現場觀眾的營業性演出並透過網路直播,以及在營業性演出場所提供音樂、舞蹈、戲劇等文藝表演影片播放或線上觀看服務的,按照《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提供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使用者提供。提供國產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其中,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網路演出劇(節)目。

網路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禁止的內容。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定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稽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使用者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路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通知》強調,相關演出行業組織要加強網路演出劇(節)目行業理論研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臺,提供人才培養服務,促進網路演出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路演出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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