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實話說,我不知道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在債務化解中到底起到了多少作用?

相反,大家似乎對於其他的限制以及懲罰條款倒沒什麼異議,唯獨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卻一直飽受詬病!

至於原因嘛,

一方面確實給債務人的出行帶來麻煩;另一方面對於債務化解也起不到實質性的作用。

相反,因為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反而增加了債務人的出行成本,降低了債務人的創造能力,與債務化解更加不利。

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一、限制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的法律背景

2010年,最高法頒佈實施了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法律條款,其中一條就是限制失信人乘坐飛機高鐵。

而實施此條款的主要目的就在於限制債務人進行高消費,杜絕一邊賴著債務人的錢不還,一邊高消費,由此引發的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違法社會公序良俗,踐踏法律尊嚴的行為。

什麼叫高消費?

不一定是單項價格絕對最高,而是相對較高。

比如治療重症的藥品,一直幾萬幾十萬,但是沒有替代品,那麼就不算高消費。

比如相同的行程,乘坐普通交通工具,需要200元,但是乘坐飛機高鐵需要花費2000元,相比較來說飛機高鐵就屬於高消費。

回到2010年,因為那時候高鐵和飛機還不是太普遍,大部分老百姓還是普通交通工具出行,飛機高鐵的價格比起普通交通工具來說,確實屬於高消費。

所以,考慮到個別債務人一邊拒不履行償還義務,一邊享受高消費,所以法院採取如此限制措施,完全可以理解。

但是,我也查了下當時的黑名單資料,

截至2010年6月30日,

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實際判處此類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

所以,即便是限制,也是極少數債務人。在過去的2年之間內,失信懲戒人數一直保持在600萬人左右,而今年短短的半年時間,

失信懲戒人數就增加了100萬人。

這就不再是簡單地拒不履行層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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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的作用

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都要有助於糾正錯誤,這是根本。那麼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對於債務化解究竟有沒有意義呢?

原則上來說,對於債務人確實具有懲戒意義。

其一,精神層面來講,限制了債務人乘坐飛機高鐵,讓債務人失去尊嚴,沒有了面子;比如三五好友同去辦事,但是唯獨你無法乘坐飛機高鐵,在心理上就會產生自卑和畏懼。

第二,不能乘坐快速交通工具,就意味著債務人在時間和時效上缺乏競爭優勢,也會對債務人形成心理攻勢。

當然,個人覺得對於失信人的意義也僅限於此,全國數以千萬計的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幾個是因為被限制了出行工具而主動履行償還義務的,從這一點上來說,

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在債務化解中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但是,之所以債務人對此條限制爭議頗大,

是因為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對於債務化解,限制的是他們的創造能力。

1、飛機高鐵已經屬於普通消費,這跟限制高消費背道而馳。

隨著我國高鐵和航空業的迅猛發展,不但讓我們的速度提升了,同時更多的人選擇飛機高鐵,攤薄了成本,再加上國家政策的優惠,飛機高鐵不但非常普及,而且價格也非常便宜。

我隨便查了查動車票價,同樣的行程,一張600元左右的車票,綠皮火車只比動車便宜了100元左右,但是卻要比動車多行駛近1天。很顯然,看似節省了100元的差價,但是要用耽誤的一天時間來彌補。

事實上,乘坐飛機高鐵的成本是一樣的。

當然,如果遇到急事,債務人只好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比如租賃私家車,無形中更是增加了出行成本。

所以,限制高消費儼然成了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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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大大降低了債務人的創造能力。

看似耽誤一天兩天的時間,但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

時間就是金錢,速度就是競爭力,機會瞬間即逝。

一直以來我的觀點就是,負債後千萬不要待在原地,否則只能等死,債務人必須要去折騰,尤其是負債數額太大的債務人,天天被債權人圍追堵截,那麼債務就永遠不要想還清。

所以,出行就成了必須要面對的事,而交通工具就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我們發現,老闆等在談判桌,債務人還在半道上;面試結束了,等著面試的債務人還在途中;工作等著你幹,債務人卻遲遲趕不到。

合作的老闆會等你嗎?

面試官會等你嗎?

整個企業會等你一個人嗎?

尤其是頻繁出差工作的人,這就更讓他們無法正常工作。

綜上所述,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實際上就是限制了債務人的創造能力,我覺得債權人務必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

是提高他們掙錢的速度,還是施加壓力讓他們長期處於低創造能力之下,債權人心裡必須要有一本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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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級而治,努力恢復債務人的創造能力,提高他們的創造能力,才是化解債務糾紛的最佳途徑。

我之前就說過,預期限制大部分債務人的出行,還不如加大清查有錢不還者財產的力度。

相比於限制飛機高鐵節省下來的那點錢,跟有錢惡意賴賬的財產比起來,簡直不值一提。

所以,一刀切地將所有債務人納入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的行列。其實最終損害的不僅是廣大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從失信人數的急劇增加上,我們應該意識到問題出在哪了,絕不能以為還債就否定一個債務人的素質和品行。

所以,我們應該採取一切有效手段恢復債務人的創造能力,提高他們的創造能力。我也分析過,債務糾紛近5年內可能都不會好轉,

其一是整體經濟環境不好,其二是產業結構不利於普通人東山再起,其三就業形勢嚴峻,數億千萬的大學生方無工可打,更何況是缺乏競爭力的債務人。

越是這種情況,於是要創造有利條件,讓他們具備創造能力。債務化解的必要前提就是:

償還能力,其他都是扯淡!

老實說,如果債務人被逼得自身難保,那麼債務人還會考慮到還債的問題,考慮到誠信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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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當然,對於失信行為的懲戒是有必要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給債務人驚醒;限制高消費也是有必要的,一邊享受著高消費,一邊損害著債權人的利益,這是絕不能允許的。

但是,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顯然已經不具備高消費的屬性了,而且還會降低債務人的創造能力,這於債務化解更加不利,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