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有哪些?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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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佔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河北省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過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資料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河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和培育服務等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省工信廳強化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本地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執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支援政策,開展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河北省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願、政策引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稽核、誰管理”的工作原則,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

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辦法》,結合我省產業現狀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省工信廳制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特色化指標,其他評價和認定標準,遵照國家《辦法》執行。

第九條

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和認定,按照國家《辦法》規定,由企業登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自評或申請。

依託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http://gxt。hebei。gov。cn/main/),省工信廳建立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管理系統,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和認定進行稽核管理;每批次透過認定企業的資訊將由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統一匯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

第十條

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實施常態化申報,定期開展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自評資訊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將合格企業向省工信廳正式推薦。每季度,省工信廳適時組織資格稽核、實地抽查,分批次對透過稽核的企業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告為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實施常態化申報,每半年認定一次。經公告的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入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提出申請,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初審,將合格企業向省工信廳正式推薦。省工信廳適時組織專家稽核、實地抽查,對透過稽核的企業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告認定為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和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開展,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提出申請,由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向省工信廳正式推薦。省工信廳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抽查,並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推薦。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認定。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河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省工信廳稽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省工信廳組織複核(含實地抽查),複核透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按工業和資訊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組織複核,複核透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省內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透過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更新企業資訊,並對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更新的資訊由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從工業和資訊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匯入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管理系統備案管理。未及時更新企業資訊的,取消複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省內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入工業和資訊化部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省工信廳稽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省工信廳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信廳核實後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複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省內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資料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資料造假等情形,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省內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向省工信廳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絡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由企業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覆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發揮我省各級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用,構建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工作機制,注重政策疊加,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支援政策落地,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省級以上各類科技創新支援專案。鼓勵各地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援優質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十九條

經確定的我省優質中小企業,省工信廳發揮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作用,整合優質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企業提供全週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協調推動退稅減稅、融資擔保、穩崗就業、信貸投放、投資專案、用地用能、環保白名單、產學研合作和節能綠色發展等政策惠企;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鼓勵金融機構打造專屬信貸產品,開展企業股權融資對接活動,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推薦企業參加中博會、數博會、APEC會議等展會,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二十條

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型別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透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激發湧現出更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二十一條

各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範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其示範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等方面應徵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原有效期內河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到期後自動失效,複核時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