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之後,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抱養”一詞出自《漢書·外戚傳下·孝元傅昭儀》,“太子小,而傅太后抱養之。”,抱養、過繼是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的風俗習慣,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收養。現實中有所謂的“民間收養”,即抱養或者過繼了別人家小孩的“養父母”,沒有依照《收養法》的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那麼,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養父母子女”關係是否成立?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養子女”又是否具有法定繼承權呢?

小王在21歲時被過繼給自己親叔叔收養,但是並沒有辦理相關的收養手續。之後,小王的父母相繼離開人世,二老均沒有留下遺囑。小王想繼承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但這時候親生父親的另外兩個兒子,也就是小王的兩個親哥哥卻說,小王已經過繼給親叔叔,無權分得財產。小王和兩個哥哥鬧上法院,主張繼承權並要求分得適當份額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王“過繼”時已經成年參加工作,此時他已能夠自立,在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到來自其生父母的撫育,這種“過繼”關係並不是法律上所稱的收養,而是封建性的“過繼”,更多的是承載著“沿襲香火”的目的,所以小王與親叔叔之間並未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係。

法院最終判決,小王和親叔叔之間的收養關係不成立,小王和親生父母之間互有權利義務。小王可以主張繼承權分得父母的遺產。

“過繼”之後,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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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撫養關係是判斷收養能不能成立的重要標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怎樣才算形成撫養關係,法律並無具體的規定,理論界亦有爭議。但一般認為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被撫養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第二,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第三,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第四,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於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於三年。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係。

律提示: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國家提倡和保護以養老為目的的依法收養,收養孩子的同時一定要合情,更要合法,任何以延續香火或領兒送終的過繼行為,如不依照程式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都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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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

‘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能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