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期貨交易者如何用好新法保護好自己?這些需要學習和了解

歷時近30年,期貨和衍生品法終於破繭而出,這是行業一大盛事。期貨和衍生品法來了,對交易者而言,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多層次立體化的交易者保護體系能夠發揮出怎樣的作用?究竟能給交易者帶來怎樣的法律保護?

在近期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培訓活動上,期貨日報記者留意到,關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及構建交易者保護體系的相關規定備受市場人士關注。業內專家對相關條款的解讀,讓交易者能更加清晰地認識交易應當遵守的行為,以及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促進期貨與衍生品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從立法內容看,這部法律重點規範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立法一方面系統地規範了期貨市場的基本制度,確立了交易者保護體系;另一方面,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的範疇,使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有法可依。長江期貨首席風險官程敏認為,衍生品入法是期貨和衍生品法中重大的突破和亮點之一,同時也為衍生品市場穩健發展奠定了法治基礎。

在她看來,該法律覆蓋了遠期合約、互換合約等衍生品交易概念,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定在金融衍生品、場外衍生品方面的空白。此外,該法律充分吸收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社會達成的加強衍生品監管共識,建立了衍生品交易基礎制度。

另外,在一般基礎制度上,該法明確了衍生品交易的幾大基本原則,包括市場所熟知的“三公”原則以及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在對衍生品交易的規定上,也明確規定禁止操縱市場、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欺詐等相應的法律底線條款。

此外,該法對衍生品交易做了一些特殊機制的安排。比如單一協議機制、終止淨額結算機制、交易報告庫和中央對手方機制。其中,單一協議機制在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做了相應的規定,實質上就是簡化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提高衍生品交易效率。

“終止淨額結算機制在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第三十五條有提及,它實質上就是軋差,其效果類似於我國破產法項下的抵銷權,這一機制在全球金融危機中曾經對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發揮過重要的作用。”程敏介紹,2008年雷曼兄弟同時在英國、美國、日本等地宣告破產的時候,其破產先後觸發參與的金融衍生產品共計93萬份涉及違約,信用違約互換總金額高達4000億美元。當時由於美國金融市場已經有了成熟的終止淨額結算制度,在這一機制的保障下,其中73萬份合約在第一時間終止,使得透過軋差後應交割的總金額壓縮到52億美元,避免了類似多米諾骨牌效應的金融系統性風險。

“單一協議機制和終止淨額結算機制,實質上為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SDA”)的《ISDA協議》首創。經過多年的實踐之後,逐步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的基本制度原則,同時也是有效維繫金融和衍生品市場平衡發展的一種行業慣例。”程敏稱。

在她看來,期貨和衍生品法對這些基本機制的確立,一方面促使我國的衍生品交易和國際接軌,有助於進一步促進衍生品市場對外開放;另一方面,這些交易機制在衍生品交易領域的適用,相對於民法典、擔保法、公司法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而言,具有一定的優先保護效力,也為衍生品交易合法高效提供了法律保障。

構建多層次立體化交易者保護體系

記者瞭解到,期貨和衍生品法體現出了監管的人民性,設立期貨交易者專章,構建了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明確了交易者的概念,明確交易者享有的知情權、查詢權、保密權等權利;劃分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準確地區別於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明確了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的關係,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為適當性管理奠定了基礎;明確規定要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並將現行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充分發揮當事人承諾制度,促進快速、有效解決交易糾紛。

此外,該法明確規定了交易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條款,同時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後的舉證責任倒置等配套制度。

“期貨和衍生品法構建了交易者保護的基本制度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建立交易者分類和適當性管理的制度,明確交易者享有的各項權益,對利益衝突防範機制進行了一些構架,並進一步完善了期貨市場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等,這些制度對交易者共同形成一個多層級立體化保護體系,進一步加大了對交易者尤其是普通交易者的保護力度。”程敏表示,具體可以從四個維度來看待:

第一個維度,從立法的層面看,對適當性管理進行了法律機制上的落實,包括瞭解客戶、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對於易者進行分類以及匹配相應的服務。

第二個維度,透過法律明確確定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查詢權、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保密權、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普通交易者強制調解權、第五十七條的訴訟代表人機制、第五十八條的交易者保障基金,以及第五十三條對忠實義務的要求,等等。需要強調的是,該法透過第五十一條確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第五十六條確定的普通交易者強制調解權機制,在構建立體的交易者權益保護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於普通交易者的保護。

第三個維度,構建一個完整的責任體系。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二章專章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行政責任方面,包括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暫停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一系列的行政責任。同時在立法當中也完善了對於民事責任相應的規定。”程敏說,市場所熟知的可能是期貨經營機構和交易者之間,基於合同所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這一次在立法中設定了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期貨經營機構在違反交易者適當性方面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編造和傳播虛假資訊等一系列侵權行為造成交易者受到損害時,均賦予交易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第一百五十四條確定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和證券行業目前的做法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個維度,糾紛解決機制層面,期貨和衍生品法充分構建了一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體系,包括調解程式、訴訟代表人機制、當事人承諾制度等,這一系列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促使對交易者的保護能夠落到實處。

如何貫徹落實好這一基本法,程敏認為,交易者是整個期貨市場的基石,希望交易者能夠主動學習新法,瞭解期貨和衍生品的交易機制,同時能夠明確知悉自身的一些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交易者在進行期貨交易之前,需要充分了解期貨市場的風險,謹慎投資,包括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需要仔細閱讀風險告知書,在投資過程中需要選擇與自身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對所準備交易的品種要進行相應的瞭解。“在發生糾紛時,交易者能夠懂法用法,尋求適合的救濟方式。”程敏說。

本文源自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