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組團偷瓜:農村也要在乎“營商環境”

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最近,老人組團偷瓜上了熱搜。

90後女子回鄉投資100多萬在武漢承包農田種南瓜,影片哭訴附近老人組團偷瓜,短短几天損失近千斤南瓜。

當事人餘女士先後釋出了一系列影片,記錄前來偷瓜的老人。在運輸方式上,這些老人有徒手抱的、拿麻袋裝的、用板車拖的,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在被她抓到後,會稱自己有高血壓或心臟病,或者以死相威脅。她對此束手無策:“設圍欄根本不實際,我估計再投資100多萬就只夠設圍欄,還不一定能夠裝下去。”而還在創業階段的她,目前還欠著60多萬的銀行貸款。

光明日報

投資百萬遭老人組團偷瓜,這件事引發網友熱議,都不禁對涉事承包商感到同情,並痛斥這些偷瓜的老人,竟將偷東西當成了理所當然。這件事在成為輿論焦點之前,也曾被當地處理過。

但由於老人年齡較大,警方到來後也只是進行批評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為意,轉頭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

老人的態度耐人尋味,表現出對偷南瓜理直氣壯和對批評的不以為意。這樣的態度,出自老人們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導致一傳十十傳百的跟風從眾。

或許在涉事老人看來,這樣的集體行為“名正言順”,就算出了事也是集體“背鍋”,並未意識到自己的偷盜行為已經違法,甚至盜竊數額過大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中確實存在對高齡老人的保護條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本)中第二十一條,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年齡達七十週歲以上,依照該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但是,如果盜竊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不論總金額,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一樣可以構成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判決時因為年齡原因,特別是75週歲以上的,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若當地繼續採取淺嘗輒止的處理方式,顯然會縱容村民們的肆無忌憚。

這件事的另一面,在於有些老人不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以為只是“拿”了所謂“外人”的幾個南瓜而已,並未想過這樣的行為對本地形象帶來多大的負面影響。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農村公共治理還有很多空白地帶。公共治理缺位或疲軟,讓這些偷瓜老人們對自身道德行為失範變得有恃無恐,也難以保障前來投資的創業者合法權益,進而造成經濟損失。

除了老人對法律常識缺乏認知,當地對老人體恤的處理方式之外,此事還有個疑點值得關注——為何村民理直氣壯地針對外來承包商。這類組團偷盜現象並非第一次發生,2019年武漢新洲也發生過類似事件,一種植戶在當地承包土地種蘿蔔,被當地謠傳“蘿蔔全部免費”,結果上千人,開三輪車、汽車,去地裡拔蘿蔔,瘋搶導致損失40萬元。

老人組團偷瓜:農村也要在乎“營商環境”

網路上流傳著一篇論文《農民行動的觀念基礎——以一個公司型農場的作物失竊事件為例》中,其中觀點很有啟發性:

村民在面對外來者時,會先界定彼此之間的關係,然後產生一種對應的行動倫理,再根據關係背後的原則與之相處。

同時,“當他們在眼前世界中無從判斷外來者的位置時,會轉而從個體經歷或集體記憶中找尋。那麼,我們就將深刻觀察到宏觀的農村社會變遷在農民身上留下的印記。”

更深層的角度去分析,為何承包戶被村民“欺負”似乎在農村不是新鮮事。

在很多案例中,農民不會偷本村的人,但會偷承包商的,他們分得清“自己人”和“外人”。這其中隱匿的複雜社會心理,耐人尋味。

社會學家費孝通曾在書中寫到:在差序格局的社會里,“一切普遍的標準並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物件是誰,和自己是什麼關係之後,才能決定拿出什麼標準來”。

老人組團偷瓜:農村也要在乎“營商環境”

村民們複雜、細緻的社會心理,如果不加以意識層面的再造,也不利於當地經濟的發展。

如今,選擇返鄉創業的人不在少數,為創業者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也是體現基層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環。尤其對於返鄉創業的投資者來說,營商環境是其生存發展的土壤。

如若一個地區不能為創業者提供穩定、公平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也就相當於變相勸退投資創業者。因此這並非只是個有熱度的社會新聞,背後其實也關聯著農村發展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