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漢
謨
拉比法典》
對
希伯來律法
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它的
缺憾在於
,
它沒有編纂新的法律體系
。
事實上,
希伯來律法
中的大量
詞彙
,均出自
蘇美爾
和
巴比倫
的法律傳統。
例如,現代正統猶太教徒使用蘇美爾詞語表述
離婚
,這表明希伯來詞語keritut(
分離
或
中斷
),有可能源於
古蘇美爾人
的做法:丈夫“割斷妻子衣袍的一角,以象徵割斷婚姻紐帶”。
還有一個更好的例子:當正統猶太教徒在猶太教堂裡誦讀
《摩西五經》
時,仍然會用祈禱披肩的邊緣觸碰卷軸上的相應地方。
他們做得如此自然,並未意識到其實自己正重複著一個
古老的美索不達米亞傳統
,
即要求
人們用外衣的繩邊拂拭陶碑
,
以表示對法條的遵從
。
無論如何,包含了
《十誡》
的
《聖經》
前五卷,也就是希臘人所謂的
《舊約》
首五卷、猶太人所謂的
《摩西五經》
,
為西方世界大部分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
。
《聖經》
中描述的傳統家庭,類似於一個以父親為首的、擁有生死裁量權的大家族。
在
古希伯來人
的村落裡,權力掌握在父輩們手中,他們也是整個社群的首領,這體現了男性主導的司法體系。
家庭中往往包括若干對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和他們的子女,人數足以自我保護並自給自足。
當家庭中的一名子嗣或某個家庭成員被另一名家庭成員傷害時,將由父親決定賠償的數額,而這個數額通常取決於在兒子受傷休養期間“損失的工作量”(
《出埃及記》
)。
如果堅持要傷害行兇者
,
則會令家庭損失兩個勞動力
,
反倒事與願違。
如果受傷的是女性,則賠償取決於襲擊行為對其日後生育能力造成的影響。
在殺人案中,如果兇手與受害人來自同一個家庭,即為
手足相殘
;若兇手來自另一個家庭,則被視為
謀殺
。
在這種情況下,村民將遵循
對等原則
進行處罰,一命償一命。
村民會議將決定是判兇手本人死刑,還是讓其家中的另一名成員頂替。
另一方面,村民會議也有可能允許兇手的家庭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賠償。
是否適用死刑判決
,
需要從整個村莊的最大利益著眼
。
如果會議認為不訴諸以命償命的方式,更有利於村莊,則可以適用賠償。隨後,兇手要向受害者家屬獻出土地和子嗣。
與
希伯來人
相似,
非洲
的一些村落也用賠償替代死刑,賠償給受害者家庭的通常是牲口、與受害者身體條件相仿的人,或可以為受害者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女性。
雖然
摩西律法
並未躋身世上最偉大的法律體系之一,但它的
《十誡》或許是史上最著名的行為禁令
。
所不同的是,
《
十誡
》
沒有包含對每一種罪行的具體懲罰,因此,
不應被誤認為是法典
。
希伯來律法
講求
刑同其害
(受害者受到怎樣的傷害就怎樣懲罰兇手)。
“
以眼還眼
,
以命償命
”
這句諺語,最好地詮釋了他們的罪與罰。
這種嚴格字面意義上的
罪與罰
在
《出埃及記》
裡是這樣寫的:
“
以命償命
,
以眼還眼
,
以牙還牙
,
以手還手
,
以腳還腳
,
以烙還烙
,
以傷還傷
,
以打還打
。”
直到後
《聖經》
時代,評論家才開始用
比喻手法
詮釋這些詞,給懲罰設定了諸如
“
至多
一
隻眼
”
或
“
至多
一
顆牙
”
的限制。
彼時的著眼點,已明顯從
身體傷害
轉到了某種形式的
經濟補償
上。
巴比倫律法
和
猶太律法
有幾個主要分歧。
在
古代以色列
,涉及財產的罪行從不會被判死刑,而是適用罰金。
由於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人是根據上帝的樣子造出來的。因此,
摩西法典
在很多方面比早前近東地區的律法
寬容得多
。它既尊重身體,也極力避免部落流血。
相反,
在美索不達米亞
地區的殺人案中,受害者可以接受經濟賠償;而根據
猶太律法
,已定罪的兇手則會被處決。
根據希伯來
《聖經》
,奪去人類的生命,即
殺人行為
,
只有在自衛、戰爭和適用死刑時才被允許
。
古代希伯來人
確定了
36種
當判死刑的罪行,包括
殺人、某些性犯罪、偶像崇拜、褻瀆神明、不守安息日和行巫術
。
美國
米切爾
P
羅斯教授
曾著書說,上述種種日後都在
西歐
產生了影響,
令
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
。
非死刑罪行透過各種非致死的手段進行懲罰,包括監禁、放逐罰款和刑同其害的懲罰等。
對於蓄意殺人或過失殺人,罪犯有可能被判放逐到六個避難城市中的一個,但絕不會被放逐到非猶太人的土地上。因為,那樣的話,他們就有可能被迫崇拜異教神明。
同樣,在避難城市中,罪犯會受到保護,以免遭受害者親屬的私刑。
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
刑同其害
的懲罰會讓罪犯承受與受害者相同的傷害。
放逐
一直持續到該城的大祭司去世。被判放逐的罪犯自然希望剛剛到達流放地就有
年長
的祭司去世。因為,倘若大祭司年富力強,這放逐恐怕就成了終身監禁了。
在罪犯被迫住在避難城市期間,當地的大祭司家庭會為他們提供衣物、住宿和食物。
《聖經》
中提及了一系列處決方式,包括
火刑
、
石刑
和
斬首
,其中最常見的是
投石擊斃
,即
石刑
。
這種刑罰的參與者包括整個社群成員,特別適用於被認為給整個社會帶來最大威脅的那些罪犯。
行刑時,提起訴訟的證人要最先投擲石塊,其目的在於杜絕不實控告。
石刑是死刑懲罰中最古老的
一
種
。兩千多年來,這種懲罰手段已經在許多國家使用。
最早規定該刑罰的是摩西律法
,
但由於伊斯蘭國家在當代也偶爾使用,因此在人們的印象中,它或許與後者的聯絡更密切。
最近的兩次石刑分別於2007年和2010年發生在
伊拉克庫爾德雅茲迪
(Kurdish Yazidi)社群和
阿富汗
北部地區;在後一起事件中,一對年輕夫婦因謀劃私奔而被石刑處死。
石刑往往遵循
特定的程式
。受刑的男性在行刑前要被埋及腰部,女性則要被埋及頸部。
如今的宗教法庭規定行刑用的石塊要足夠小,一方面要避免受刑人過早地一命鳴呼,另一方面也要足以造成確實的肢體損傷。一次石刑短則10分鐘,長則20分鐘。
皮尤研究中心
(Pew Research Center)2009年的一項研究顯示,
83%的巴基斯坦人認為通姦犯應用該刑處死
。
據
大赦國際
(Amnesty International)稱,就在200年,有1000多人目睹了
索馬利亞
一名年僅13歲的女孩被石刑處死的過程。
斬首
作為
最迅速
也
最人道
的處決方式,適用於那些故意殺人和集體叛教的罪犯。
在21世紀的人看來,斬首等古老的行刑方式似乎已被拋諸腦後。
然而,在過去10年中,
伊斯蘭極端分子
採用這種方式懲罰某些
西方人
。
有人認為,
這種方式起源於古代中東地區
,
曾一度被所有主要宗教採用。
斬首在今日的
伊朗
和
沙烏地阿拉伯
仍是
官方
懲罰手段。
在
沙烏地阿拉伯
,僅2003年就有52名男子和1名女性被斬首,他們所犯的罪行從系人、搶劫到同性戀、販毒不一而足。
如今,罪犯在被帶往公共廣場之前往往先會被注射鎮靜劑,蒙上眼罩,戴上腳鐐,雙手銬在背後,然後被斬首。
雖然大赦國際等人權組織反覆呼籲,但沙特人嚴守伊斯蘭律法,對一系列罪行實施死刑。
實際上,大部分
沙特公民
被處決的可能性很小,而大多數貧窮的
外來勞工
往往更有可能成為刀下鬼。
但1977年,該國
開國國王的曾孫女
與其情人卻雙雙被處死,她本人遭槍決,其情人則被斬首。
大多數神職人員之所以指責恐怖分子將斬首作為懲罰手段,不是因為這種舉動是非伊斯蘭式的,而是因為它被濫用了。
儘管如此,若是
將斬首視為伊斯蘭文明所特有的行為就大錯特錯了
,因為斬首在很多文明中都被用作
絞刑
、
釘十字架
或
開膛破肚
的
人道替代手段
。
斬首是否真的人道
,
取決於劊子手的冷靜程度
。
1587年,
蘇格蘭
的
瑪麗女王
被處死時,劊子手可能是喝醉了,砍了三刀才讓屍首分家。
英國人
在1076年通過了砍頭的法律,開始對高等級罪犯適用斬刑。
500年後,對
托馬斯莫爾爵士
(Sir Thomas More)的叛國罪懲處,被減刑為簡單斬首,令他免受先被吊個“半死”,然後活生生遭肢解,即“割掉私處、開膛破肚、灼燒內臟,四肢分掛在四個城門上,首級懸在倫敦橋上”的酷刑。
在
《聖經》
時代,
火刑
是對九種亂倫行為和一種通姦行為的罰。
火刑,或許是因為象徵著透過刑罰讓罪人得到淨化,因而更多的被用於
道德犯罪
。
有了針對部族相殘的禁令後,對體罰的設計少了些血腥,但殘酷程度絲毫不減。
到了後
《聖經》
時代,那些因亂倫和通姦被定罪的人會被判處
縊斃
。
行刑時,兩名見證人各執繩子的一端,繩子用光滑材料包裹,以免劃傷受刑者的脖子。
當死刑犯張嘴奮力呼吸時,熔化的
鉛水
就會被灌進他的喉嚨,燒灼其內臟。
古代以色列人
使用的更痛苦的體罰之一是
棒刑
,該刑罰適用於168種罪行,包括7種亂倫行為、8種違背飲食教規行為、3種祭司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與私生子或基甸人的後代通婚、與經期女性發生性行為等。
在
後《聖經》時代
,鞭刑和棒刑的
上限
是40次。
漸漸地,人們意識到應該根據罪犯的身體條件
適度行刑
。
也就是說,量刑以法庭估計的罪犯的承受度為限。
以40次為上限的做法體現了更人道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