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漢

拉比法典》

希伯來律法

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它的

缺憾在於

它沒有編纂新的法律體系

事實上,

希伯來律法

中的大量

詞彙

,均出自

蘇美爾

巴比倫

的法律傳統。

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例如,現代正統猶太教徒使用蘇美爾詞語表述

離婚

,這表明希伯來詞語keritut(

分離

中斷

),有可能源於

古蘇美爾人

的做法:丈夫“割斷妻子衣袍的一角,以象徵割斷婚姻紐帶”。

還有一個更好的例子:當正統猶太教徒在猶太教堂裡誦讀

《摩西五經》

時,仍然會用祈禱披肩的邊緣觸碰卷軸上的相應地方。

他們做得如此自然,並未意識到其實自己正重複著一個

古老的美索不達米亞傳統

即要求

人們用外衣的繩邊拂拭陶碑

以表示對法條的遵從

無論如何,包含了

《十誡》

《聖經》

前五卷,也就是希臘人所謂的

《舊約》

首五卷、猶太人所謂的

《摩西五經》

為西方世界大部分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

《聖經》

中描述的傳統家庭,類似於一個以父親為首的、擁有生死裁量權的大家族。

古希伯來人

的村落裡,權力掌握在父輩們手中,他們也是整個社群的首領,這體現了男性主導的司法體系。

家庭中往往包括若干對有生育能力的成年人和他們的子女,人數足以自我保護並自給自足。

當家庭中的一名子嗣或某個家庭成員被另一名家庭成員傷害時,將由父親決定賠償的數額,而這個數額通常取決於在兒子受傷休養期間“損失的工作量”(

《出埃及記》

)。

如果堅持要傷害行兇者

則會令家庭損失兩個勞動力

反倒事與願違。

如果受傷的是女性,則賠償取決於襲擊行為對其日後生育能力造成的影響。

在殺人案中,如果兇手與受害人來自同一個家庭,即為

手足相殘

;若兇手來自另一個家庭,則被視為

謀殺

在這種情況下,村民將遵循

對等原則

進行處罰,一命償一命。

村民會議將決定是判兇手本人死刑,還是讓其家中的另一名成員頂替。

另一方面,村民會議也有可能允許兇手的家庭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賠償。

是否適用死刑判決

需要從整個村莊的最大利益著眼

如果會議認為不訴諸以命償命的方式,更有利於村莊,則可以適用賠償。隨後,兇手要向受害者家屬獻出土地和子嗣。

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希伯來人

相似,

非洲

的一些村落也用賠償替代死刑,賠償給受害者家庭的通常是牲口、與受害者身體條件相仿的人,或可以為受害者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女性。

雖然

摩西律法

並未躋身世上最偉大的法律體系之一,但它的

《十誡》或許是史上最著名的行為禁令

所不同的是,

十誡

沒有包含對每一種罪行的具體懲罰,因此,

不應被誤認為是法典

希伯來律法

講求

刑同其害

(受害者受到怎樣的傷害就怎樣懲罰兇手)。

以眼還眼

以命償命

這句諺語,最好地詮釋了他們的罪與罰。

這種嚴格字面意義上的

罪與罰

《出埃及記》

裡是這樣寫的:

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

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

以傷還傷

以打還打

。”

直到後

《聖經》

時代,評論家才開始用

比喻手法

詮釋這些詞,給懲罰設定了諸如

至多

隻眼

至多

顆牙

的限制。

彼時的著眼點,已明顯從

身體傷害

轉到了某種形式的

經濟補償

上。

巴比倫律法

猶太律法

有幾個主要分歧。

古代以色列

,涉及財產的罪行從不會被判死刑,而是適用罰金。

由於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人是根據上帝的樣子造出來的。因此,

摩西法典

在很多方面比早前近東地區的律法

寬容得多

。它既尊重身體,也極力避免部落流血。

相反,

在美索不達米亞

地區的殺人案中,受害者可以接受經濟賠償;而根據

猶太律法

,已定罪的兇手則會被處決。

根據希伯來

《聖經》

,奪去人類的生命,即

殺人行為

只有在自衛、戰爭和適用死刑時才被允許

古代希伯來人

確定了

36種

當判死刑的罪行,包括

殺人、某些性犯罪、偶像崇拜、褻瀆神明、不守安息日和行巫術

美國

米切爾

P

羅斯教授

曾著書說,上述種種日後都在

西歐

產生了影響,

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

非死刑罪行透過各種非致死的手段進行懲罰,包括監禁、放逐罰款和刑同其害的懲罰等。

對於蓄意殺人或過失殺人,罪犯有可能被判放逐到六個避難城市中的一個,但絕不會被放逐到非猶太人的土地上。因為,那樣的話,他們就有可能被迫崇拜異教神明。

同樣,在避難城市中,罪犯會受到保護,以免遭受害者親屬的私刑。

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

刑同其害

的懲罰會讓罪犯承受與受害者相同的傷害。

放逐

一直持續到該城的大祭司去世。被判放逐的罪犯自然希望剛剛到達流放地就有

年長

的祭司去世。因為,倘若大祭司年富力強,這放逐恐怕就成了終身監禁了。

在罪犯被迫住在避難城市期間,當地的大祭司家庭會為他們提供衣物、住宿和食物。

《聖經》

中提及了一系列處決方式,包括

火刑

石刑

斬首

,其中最常見的是

投石擊斃

,即

石刑

這種刑罰的參與者包括整個社群成員,特別適用於被認為給整個社會帶來最大威脅的那些罪犯。

行刑時,提起訴訟的證人要最先投擲石塊,其目的在於杜絕不實控告。

石刑是死刑懲罰中最古老的

。兩千多年來,這種懲罰手段已經在許多國家使用。

最早規定該刑罰的是摩西律法

但由於伊斯蘭國家在當代也偶爾使用,因此在人們的印象中,它或許與後者的聯絡更密切。

最近的兩次石刑分別於2007年和2010年發生在

伊拉克庫爾德雅茲迪

(Kurdish Yazidi)社群和

阿富汗

北部地區;在後一起事件中,一對年輕夫婦因謀劃私奔而被石刑處死。

石刑往往遵循

特定的程式

。受刑的男性在行刑前要被埋及腰部,女性則要被埋及頸部。

如今的宗教法庭規定行刑用的石塊要足夠小,一方面要避免受刑人過早地一命鳴呼,另一方面也要足以造成確實的肢體損傷。一次石刑短則10分鐘,長則20分鐘。

皮尤研究中心

(Pew Research Center)2009年的一項研究顯示,

83%的巴基斯坦人認為通姦犯應用該刑處死

大赦國際

(Amnesty International)稱,就在200年,有1000多人目睹了

索馬利亞

一名年僅13歲的女孩被石刑處死的過程。

斬首

作為

最迅速

最人道

的處決方式,適用於那些故意殺人和集體叛教的罪犯。

在21世紀的人看來,斬首等古老的行刑方式似乎已被拋諸腦後。

然而,在過去10年中,

伊斯蘭極端分子

採用這種方式懲罰某些

西方人

有人認為,

這種方式起源於古代中東地區

曾一度被所有主要宗教採用。

斬首在今日的

伊朗

沙烏地阿拉伯

仍是

官方

懲罰手段。

沙烏地阿拉伯

,僅2003年就有52名男子和1名女性被斬首,他們所犯的罪行從系人、搶劫到同性戀、販毒不一而足。

如今,罪犯在被帶往公共廣場之前往往先會被注射鎮靜劑,蒙上眼罩,戴上腳鐐,雙手銬在背後,然後被斬首。

雖然大赦國際等人權組織反覆呼籲,但沙特人嚴守伊斯蘭律法,對一系列罪行實施死刑。

實際上,大部分

沙特公民

被處決的可能性很小,而大多數貧窮的

外來勞工

往往更有可能成為刀下鬼。

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但1977年,該國

開國國王的曾孫女

與其情人卻雙雙被處死,她本人遭槍決,其情人則被斬首。

大多數神職人員之所以指責恐怖分子將斬首作為懲罰手段,不是因為這種舉動是非伊斯蘭式的,而是因為它被濫用了。

儘管如此,若是

將斬首視為伊斯蘭文明所特有的行為就大錯特錯了

,因為斬首在很多文明中都被用作

絞刑

釘十字架

開膛破肚

人道替代手段

斬首是否真的人道

取決於劊子手的冷靜程度

1587年,

蘇格蘭

瑪麗女王

被處死時,劊子手可能是喝醉了,砍了三刀才讓屍首分家。

英國人

在1076年通過了砍頭的法律,開始對高等級罪犯適用斬刑。

500年後,對

托馬斯莫爾爵士

(Sir Thomas More)的叛國罪懲處,被減刑為簡單斬首,令他免受先被吊個“半死”,然後活生生遭肢解,即“割掉私處、開膛破肚、灼燒內臟,四肢分掛在四個城門上,首級懸在倫敦橋上”的酷刑。

《聖經》

時代,

火刑

是對九種亂倫行為和一種通姦行為的罰。

火刑,或許是因為象徵著透過刑罰讓罪人得到淨化,因而更多的被用於

道德犯罪

有了針對部族相殘的禁令後,對體罰的設計少了些血腥,但殘酷程度絲毫不減。

到了後

《聖經》

時代,那些因亂倫和通姦被定罪的人會被判處

縊斃

行刑時,兩名見證人各執繩子的一端,繩子用光滑材料包裹,以免劃傷受刑者的脖子。

當死刑犯張嘴奮力呼吸時,熔化的

鉛水

就會被灌進他的喉嚨,燒灼其內臟。

在西歐令成千上萬名女巫在5至17世紀命喪黃泉的律法源出何處

古代以色列人

使用的更痛苦的體罰之一是

棒刑

,該刑罰適用於168種罪行,包括7種亂倫行為、8種違背飲食教規行為、3種祭司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與私生子或基甸人的後代通婚、與經期女性發生性行為等。

後《聖經》時代

,鞭刑和棒刑的

上限

是40次。

漸漸地,人們意識到應該根據罪犯的身體條件

適度行刑

也就是說,量刑以法庭估計的罪犯的承受度為限。

以40次為上限的做法體現了更人道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