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到底有哪些“潛規則”,你籤合同不看這幾項,船老闆就笑了

租船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個種類,不光有屬於一般意義上合同的條款,還有其特殊的條款。那麼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大約有什麼呢?今日王志濤律師為您解讀租船合同的相關內容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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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條款

對於貨物條款,這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其中規定了由約定的船舶運輸特定貨物的名稱、種類、包裝等內容的條款。

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

對於裝運港與目的港條款來說,這是其中具備特色的相應條款。其中詳細規定了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港的相關名稱及地理位置等內容的條款。但在某些時候,這項條款中並不寫明具體的裝運港和目的港,而僅規定若干港口或船舶的航線方向,具體的裝運港和目的港會有可能留待日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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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載期限條款

對於受載期限,這是需要明確的,因此也就有了受載期限條款的出現。在這個條款類別中,規定了船舶受載相關時間期限及細節的條款。船舶期限,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受載日與解約日之間的期限。而其中的受載日是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裝運日期,解約日則指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裝運日期。

裝卸期限條款

一切關於期限的問題,這都不是小問題,而裝卸期限更是如此。裝卸期限規定了承租人完成裝貨和卸貨作業期限的條款。在通常意義上講,半年期限往往用若干天或小時表示,或者以裝卸量/單位時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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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條款

應當注意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運費,這是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屬運輸合同的一個標誌。在運費條款中應當規定運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運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即規定運費率和規定運費數額。運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部分預付部分到付運費。

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

對於滯期費和速遣費,這規定了船舶裝卸貨物時所發生的滯期費和速遣費的條款。滯期費是因承租人未能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裝卸完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滯留港內,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相關賠償金。速遣費是指因承租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前完成裝卸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得以提前起錨出港,出租人給付承租人的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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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條款

留置權是頗具有特色的條款類別。這項類別規定了出租人在一定條件下對其船舶所運載的貨物享有留置權的條款。

責任終止條款

關於責任終止,合同中往往都會有這一項。這一項中一般會規定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對租船合同的責任即告終止的條款。該條款的。目的,是限制承租人的責任,從而將貨物裝船後的一切費用都轉移給收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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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無論是任何種類的合同成立,都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因此王志濤律師表示,對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定要進行確認,只有這樣,才能守護當事人有關的切實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