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樣借錢給別人,哪怕有借條都無效

日常生活中,大家經常會遇到熟人借錢的情況,好不容易下定決心,瞅瞅自己的餘額,才發現囊中羞愧。

突然靈光一現,可以先從銀行貸款,再轉借他人嘛。

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關係,胡某因資金週轉,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計40萬元,後歸還2萬元。

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現金貳拾萬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萬元整。借款人:胡XX。”

雙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後來,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對方均以資金緊張等理由拒絕償還。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償還本金38萬元及相應利息。

注意!這樣借錢給別人,哪怕有借條都無效

裁判結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償還。被告向原告借款38萬元並出具借條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其中18萬元是從原告的銀行信用卡透支而來,該一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另20萬元為現金出借,故該借條中涉及20萬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萬元的部分無效,

法院對原告李某主張20萬元借款及其相關利息依法予以支援,對

原告主張的18萬元借款的相應利息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胡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李某

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利息以2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3。85%的標準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18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親朋好友之間互相幫助屬人之常情,但借錢應綜合衡量自身經濟實力,量力而行。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院經常遇到出借方自身並無借款能力,轉而向金融機構或借貸平臺借款後出借給他人的情況。這樣的“借款”實際上是無效的。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而因實際用款人無力還款,導致借款人可能

被金融機構訴至法院,因此背上鉅額債務

,還可能因無力償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此外,

套取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

,獲利數額較大(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還可能

構成高利轉貸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