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自己名下5張銀行卡,樂東一人被判三年八個月

【來源:海南政法網_法院動態】

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盧某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

賣了自己名下5張銀行卡,樂東一人被判三年八個月

庭審現場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間,盧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用於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5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於非法轉賬,轉移贓款以獲取非法利益,涉案銀行卡流水累計1000多萬元。盧某還代為轉賬並配合他人驗證身份利用其銀行卡轉賬,轉賬數額累計達到300萬元,獲利20000餘元,被害人報案損失數額達到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還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非法牟利,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盧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願意接受處罰,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中,盧某為他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非法牟利,其行為是給他人實施犯罪提供了支付結算的幫助,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罪名成立。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當今電信詐騙頻發,不僅要捂緊自己的錢袋子,還要守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資訊、手機卡、銀行卡資訊、生物識別資訊等,切莫因貪圖小便宜或者抱有僥倖心理而觸及法律紅線,一旦淪為違法犯罪的“工具人”,將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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