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羅賓漢:劫富濟貧,逍遙自在的逃犯,像狼一樣的野獸

在中世紀的白金漢市,你和另外兩名本分人被指控為殺人犯。

為了避免懲罰,你們拼命跑進鎮上的教堂,要求庇護。你們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並「放棄了王國」。

然後按照規定的方式離開了教堂,光著腳,穿著麻布,拿著十字架,開始了漫長而艱辛的旅程。你們要前往最近的港口——切斯特,大約128英里遠!

然而,當你們在城鎮外幾英里處時,看著不遠處的森林,你們想起了舍伍德森林裡的俠盜羅賓漢,“為什麼我們不能像他一樣呢?”

“見鬼,太遠了,跑到國外去不會當地的語言,一個人都不認識,和死了有什麼兩樣,”於是你建議道,“跑路吧”。

你們一致同意,隱沒於綠林,開始亡命的生涯。做那劫富濟貧,逍遙自在的逃犯,過著像狼一樣的野獸般的生活。

悲劇的是,你們沒有像羅賓那樣好運。不久後你們被特別巡迴司法委員會逮到(trailbaston,該委員會以逃犯使用的baston柺杖命名,委員們由國王任命,按照既定的司法路線走遍全國,調查襲擊和敲詐等嚴重罪行),隨後被立即處決。

散落在路邊被你們丟棄的木製十字架被一陣狂風吹走,與雜草為伍,就像你們當初決定的那樣。

歷史上的羅賓漢:劫富濟貧,逍遙自在的逃犯,像狼一樣的野獸

逃犯們使用的短棍

自古以來,就有些選擇犯罪生活的人:逃犯,或者,用當時的說法,“逃犯長著狼頭,任何人都可以將其砍下而不受懲罰”。顯然,他們中最著名的是大膽的羅賓漢,他劫富濟貧,被人們津津樂道。

從16世紀至今,在民謠、小說和電影中對羅賓漢傳奇的普遍接受的講述,都將他的冒險經歷定格在1193年至1194年,當時國王理查一世是德國的俘虜,他最小的弟弟,未來的國王約翰,正在策劃叛亂。

雖然這個背景的選擇沒有歷史依據,但它是正確的:宣佈不法的過程,把人變成逃犯的手段,是英國的安茹國王——亨利二世(1154-89)、理查一世(1189-99)和約翰(1199-1216)有力、有時是殘酷的工具。

在中世紀的英格蘭,當年滿14歲以後,被指控犯罪的男人和女人會被傳喚到當地或皇家法庭出庭。如果在第五次傳喚後,他們沒有出庭(或從拘留中逃脫),他或她將被宣佈為非法。

換句話說,

被置於法律的保護之外

所有的法律保護都從罪犯身上

撤消

,這樣任何人都有法律權力迫害或殺害他們。

因此,這就是為什麼“逃犯令”(writ of outlawry)是當時最嚴厲的懲罰之一。

歷史上的羅賓漢:劫富濟貧,逍遙自在的逃犯,像狼一樣的野獸

英國畫家埃德蒙·喬治·沃倫1859年畫的羅賓漢和他在舍伍德森林的“快樂的男人們”。

然而,失去財產和生計意味著你唯一真正的選擇是逃到森林或類似的偏遠地區,與其他逃犯聯合起來,組成一個強盜團伙,成為一名“職業”罪犯。在中世紀的英國,

每一個被定罪的人,大約有十個被宣佈為逃犯

。因此,難怪不法分子

團伙

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的確,還有一些逃犯,他們的暴力破壞了社會,但即使在那裡,他們也不能稱之為劫富濟貧的好漢。

如果有一個真正的羅賓漢,那麼他也是出人意料地難以確定的。他住在哪裡,諾丁漢郡?約克郡?活在什麼時候,十二世紀,壞國王約翰(1166-1216)和好國王理查(1452-1485)的時代?甚至他是否存在過?偶爾有記錄提到一個叫羅賓·霍德或胡德的罪犯,可能是故事的起源或傳說的延續。

但如果沒有他,中世紀的景觀顯然是不完整的。羅賓漢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中世紀英國身份的一個基本形象。

他是不公正的受害者,也是腐敗的、自以為是的郡長的受害者,他和他的流氓夥伴一起躲在森林裡,他是自然正義的象徵,受到窮人的敬佩,被中世紀英國的大佬所憎恨。

逃犯的正義

一個奇怪的事實是,英國人一直

仍然為他們的逃犯強盜感到自豪——不僅僅有虛構的強盜,還有像福爾維爾家族這樣的真實強盜。

他們認為他們是獨一無二的。其他國家的逃犯之間可能有榮譽守則,但他們並不像在英國那樣被視為勇敢無畏的傢伙。人們認為,光榮的強盜和偷襲的歹徒之間存在著天壤之別。在中世紀關於逃犯的許多著作中,有一種假設,即如果搶劫是大膽地、面對面地進行,他們的活動就是光榮的。

事實上,這似乎很像神明審判:

如果上帝不站在搶劫者一邊,他就會被受害者打敗。

在中世紀,英國人是一個比法國人更為大膽的民族:

法國人很少因搶劫而被絞死,因為他們不忍心去做這種可怕的行為。因此,英國一年內因搶劫和過失殺人而被絞死的人比法國七年內因這種罪行被絞死的人還要多……如果[一個英國人]很窮,看到另一個人擁有可以用武力奪走的財富,他就會不惜這樣做,除非那個窮人非常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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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為騎士的逃犯尤斯塔斯·福爾維爾,彩色玻璃玻璃畫。

至少在15世紀中葉(以及百年戰爭結束前),英國非法強盜實際上是一種國家資源,國王們都依賴他們。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羅

賓漢

故事經常以他被國王從逃犯宣告中釋放而“幸福”地結束。

這並不是特別令人遐想。許多逃犯被赦免,通常是在軍隊中作戰或以其他方式幫助國王作為回報。這些特赦行為對於阻止逃犯的數量無止境地增加是必要的。而且,這些人是軍隊和行政部門的重要新兵。英國需要大膽

逃犯,它非常需要他們,以至於他們可以被赦免,並被招募為體面人的隊伍中。

福爾維爾兄弟的情況也是如此。該幫派經過16年的犯罪活動,他們都被赦免了。其中一個人,尤斯塔斯,甚至因為他對國王的“良好服務”而被授予騎士稱號。但在僅僅六年的時間裡,他又獲得了不少於三次的赦免——其中兩次是因為他曾與國王的敵人作戰——其罪行包括謀殺、強姦和武裝搶劫。

中世紀的逃犯是否真的是英國獨特身份發展的根本?如果是這樣,這就與童話劇中的羅賓漢非常不同。我們想象中的逃犯本質上是

非暴力

和可敬的。這就是他值得我們同情和喜愛的地方。

然而,實際的中世紀羅賓漢可能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

逃犯羅賓漢

羅賓和他的手下被描述為來自自耕農階層,是一幫無情的殺手。但這並不影響他們作為這些中世紀故事的英雄的地位。

羅賓漢的美德顯然不在於他的社會正義感,而在於他對聖母的虔誠和對郡長和僧侶的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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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賓漢和小約翰

最古老的故事《羅賓漢和僧侶》被認為是在福爾維爾時代左右發生的。一開始,羅賓就決心冒著風險去聖地祈禱。在去那裡的路上,他與小約翰賭博,並試圖騙取他的錢財,然後他打了他,小約翰離他而去。然後,羅賓被他搶劫的一個僧侶發現了。僧侶大喊大叫,諾丁漢的郡長和他的手下試圖抓住羅賓:

但羅賓拿出了一把雙手劍。

垂在他的膝蓋上;

在郡長和他的手下站得最密集的時候

他向他們走去。

他三次衝過他們,

我對你說的是實話,

傷了許多母親的兒子,

那天他殺了十二個人。

羅賓漢最終被抓獲。小約翰和另一個逃犯馬奇遇到了那個僧侶,他與他的侍從一起旅行,並發現了所發生的一切。約翰不假思索地殺死了僧侶。

馬奇也對小侍從做了同樣的事,

因為害怕他說出去。

小約翰和馬奇殺死了一個自始至終都守法的人,他們還謀殺了一個兒童證人。這並不是要把他們放在一個不好的位置上。相反,這表明他們對羅賓的忠誠度很高。對於現代讀者來說,一個隨意殺害兒童證人的黑幫分子是不可救藥的怪物,與童話劇版本相差甚遠。

中世紀的英雄觀和我們現代可能有很大出入,但不管怎樣,羅賓漢始終是個不折不扣的逃犯。中世紀有如此多的人成為逃犯,我們不禁想問,他們何以至此?

一切都要從他們成為逃犯的開端——被宣佈為“非法”開始。

逃離社會的逃犯

非法宣告是盎格魯-撒克遜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使一個人變成了逃犯。

我們對“逃犯”的概念是由我們非常強烈的個人自由觀念形成的。我們認為封建社會具有嚴格的地位定義,人們在法律上依附於土地,工作是強制性的,這是一種壓迫。

羅賓漢式的逃犯吸引著我們,因為他們的生活不受這種壓迫。但在11世紀的世界裡,“自由”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思完全相反。每個人都被束縛在社會中的某個位置。每個人都屬於別人,這是他們生存的基礎。

逃犯是那些放棄了這種束縛,實際上是作為野生動物生活的人。

在諾曼征服時期,英格蘭是一個結構非常嚴密的社會。每個人都必須與一個領主和自己的家庭聯絡在一起。一個“無主之人”是一個可疑的人,甚至是危險的人。

如果他沒有一個願意為他負責的領主,他的家人必須為他找到一個。如果他們失敗了,他可能會被當作流氓和流浪者來處理。

民法和刑法之間沒有任何區別。所有的法律程式都歸結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提出指控並

要求報復

。在中世紀早期的社會中,根本不存在刑法,即國家發現犯罪行為,將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並實施懲罰。每個戶主都有自己的“安寧”,如果違反了安寧(盜竊或暴力行為),就會向當地法院上訴,要求支付現金作為補償。

被告被要求要麼提供一定數量的人,即“助誓人”(oath-helpers),這些人將宣誓他是無辜的,要麼支付與罪行有關的現金價格。一個人的誓言的價值取決於他的社會地位。這種權重也決定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為自己洗脫罪名所需的宣誓次數,如果是為了補償他的罪行,那麼還包括支付的金額大小。每條生命都有一個現金價值(嘗命金wergild,或謂之“人價”)。一個貴族(thegn)的生命和他的誓言的價值是一個普通人的六倍(1200先令比200先令)。

宣誓是一種宗教儀式——只要背誦的慣用語有誤,誓言就會被拋棄。如果被告找不到足夠的宣誓人,但又堅持自己是無辜的,他們就會接受神明審判。如果上帝讓他們安全地透過熱鐵或熱水的考驗,或浸泡在冷水中,他們就被判定為無罪。

逃犯是那些決定躲起來而不是面對審判的男人和女人。

這樣的人不屬於任何社群,被視為“深深的恐懼”。逃犯沒有宣誓的價值,因此他們的生命不能被附加任何代價。他們可以被殺死而不受懲罰。為他們提供食物、住所或與他們交流是一種犯罪。

一個男人或女人要選擇生活在社會之外,自願放棄他們所有的財產,成為一個可以被任何人合法殺害的“狼頭“,需要真正的絕望才行。這將是不太可能的一步,除非他們沒有希望找到助誓人,並且對神判法感到恐懼——

換句話說,他們實際上已經被社會排斥。

但在1066年,當征服者威廉和他的諾曼人佔領英格蘭時,這一精心設計的結構遭到了粉碎性的打擊。

逃離神判的逃犯

諾曼人的制度完全建立在暴力的基礎上。

它是因暴力而來到英格蘭的,它要求所有土地所有者透過服兵役來支付他們的土地。宣誓的方式仍然存在,但諾曼人發現這並不令人滿意,他們堅持認為在他們之間的案件中,他們有權透過

戰鬥進行審判

。暴力的受害者向當地領主申訴,要求對作惡者進行公正審判,如果揭發者和被揭發者都有貴族血統,可以要求與他們指名的人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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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審判

這相當於戰鬥人員的神明審判。理論上,上帝會確保在一場公平的戰鬥中,正義的人獲得勝利。當然,在現實中,這是對諾曼人強權即正義這一事實的承認和直接執行。

一個被諾曼法國人指控的英國人不允許用宣誓者為自己辯護,而是必須在戰鬥和神判之間做出選擇。而如果角色顛倒,英國人的指控者也會面臨類似的問題。因此,如果你是一個年老的自由人,你的兒子被一個高大、年輕、精力充沛的諾曼人謀殺,你可以去領主法庭,說出殺人者的名字,並發現他要求有權與你戰鬥。很好,希望你能得勝歸來。

不可避免的結果是,受害者極不情願指控犯罪者的罪行。事實上,在12世紀,在地方法庭對謀殺犯提出的所有上訴中,有一半是由婦女提出的,她們不可能被逼著去戰鬥。法律已經成為可以迴避的東西,以至於至少在涉及謀殺的私人上訴中,幾乎每五個人中就有一個被被告忽視。

在被傳喚了五次而沒有出庭後,他被宣佈為逃犯。

大多數人對使用法律的興趣要小得多。非法宣告——逃離法律的魔掌——改變了其道德界限。逃犯不再僅僅是體面社會的逃亡者,他們現在是反叛者,甚至是游擊隊員,躲避缺乏道德權威的法律制度。

在皇家法庭上,透過戰鬥進行審判也不是一種選擇。如果有對被告不利的明顯證據(如持有贓物),或“如果他有不良的名聲,有臭名昭著的壞名聲”,他將被認定為有罪,否則他將接受神明審判(水的審判)。一旦認罪,就不能收回。

水的神判包括被捆綁起來並扔進水裡。如果被告浮在水面上,水就會因為他的罪行而拒絕他。如果他沉下去,他就被拖出來了,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是:

……如果他們有很壞的名聲,並在許多合法的人的見證下被公開醜化,那麼他們就應宣誓放棄國王的土地,大意是:在八天之內,他們應渡海,除非風把他們耽擱了;此後一有風,他們就應渡海,除非得到國王大人的恩典,否則他們永遠不得返回英國;在那裡,讓他們成為逃犯,如果他們返回,就讓他們被當作逃犯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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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神判

這種神判很快就被視為一種相當無意義的形式;人們不信任它,任何被指控的人無論透過還是失敗,通常都會下地獄。

在這些審判面前,成為逃犯似乎成為了一個更有前景的希望。但比起流言碎語,這些還不算是折磨人的。

流言蜚語造就逃犯

英國法律革命的特點在於,它是將其與當地社群的道德和流言蜚語結合起來。這產生了一種矛盾的效果,即在使逃犯成為正義的不滿的象徵的同時,也使相當多的人陷入了逃犯的境地。

有一首大約1306年的詩,據說是由一個逃犯寫的。它相當清楚地揭示了是什麼原因使一些人成為逃犯。

根據這位逃犯詩人的說法,生活在中世紀的英國就像生活在一個鄰里監督的警察國家。與鄰居相處不好,很可能會被起訴,而這些鄰居則是陪審團:

心術不正的人,上帝不憐憫他們,

從他們說謊的口中,控告我

說我犯了邪惡的強盜和其他罪行,

以至於我不敢去拜訪我的朋友……

如果這些邪惡的陪審團拒絕改邪歸正

以便我可以騎馬回國,

如果我能抓住他們,我會讓他們的頭飛起來。

我不會為他們所有的威脅性話語付出一分錢。

甚至你自己的僕人也可以告發你:

先生,如果我想懲罰我的僕人男孩

痛打他一兩下,讓他改過自新,

他就會告密,把我拘留起來,

在我離開監獄之前,我必須支付一大筆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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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伍德森林的羅賓漢雕像

詩人的鄰居和僕人的閒言碎語將權力交給了當地的王室官員,這個人的主要職責與執法無關,但他自然會設法從他的地位中獲得他能得到的東西:

他們拿了40先令作為我的贖金,

郡長轉身來拿他的賄賂

因為他們沒有把我關進深牢大獄。

現在,各位大人,請考慮一下,這公平嗎?

十三世紀中期,許多窮人拒絕參加審判,因此被稱為“逃犯”。

富人可以透過行賄來處理法律制度——他們可以用錢包“上吊”,因為窮人會被吊死在脖子上。有文化的人有自己的逃避方式,即以“神職人員的利益”為藉口——任何能讀懂一行拉丁文經文的人都被認為是聖職人員,因此有權被移交給教會法庭,那裡最嚴厲的判決通常是降級和施加懺悔。但是,一個不懂拉丁文、被鄰居們討厭的窮人,需要躲避一個肯定會殺死他的制度。然後,他將作為一個強盜躲藏起來:

我沒有財務來安排贖金,

但如果我在他們的轄區內,我就會被處死

[我將死在監獄裡]

誰開始了這一行

誰就會永不悔改。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這裡面有太多的罪惡,

因為害怕坐牢,許多人就會變成強盜。

有些人將成為強盜,而他們過去從來都不是,

他們不敢過平靜的生活,因為害怕坐牢;

他們缺乏讓自己每天都能活下去的東西。

不管是誰開始了這項事業,都踏上了一個偉大的任務。

隱匿於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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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劇《羅賓漢的快樂歷險記》中的插圖,此時的羅賓漢已經被洗白為正義的鬥士。

逃犯詩人將他要逃離的“虛假交易”和“惡法”與自然界的公平進行了對比:

為此,我將呆在樹林裡,呆在舒適的樹蔭下;

那裡沒有虛假的交易,也沒有任何惡法,

在貝爾雷德的樹林裡,那裡有飛翔的松鴉,

夜鶯每日不停地歌著唱。

《羅賓漢與僧侶》一開始就對林地的詩和遠方進行了驚人的類似喚醒:

在夏天,當樹林閃閃發光的時候,

樹葉又大又長,

美麗的森林裡充滿歡樂

聽到鳥兒的歌聲,

看小鹿在山谷中奔跑,

離開高高的山丘,

躲在綠葉中,

躲在綠林樹下。

“綠林”(中世紀落草者典型的出沒地)作為田園詩的概念貫穿於逃犯的傳說中。今天,我們把它與森林聯絡在一起,但“森林”在中世紀是一個專業術語,所代表的東西遠遠不是田園詩。

我們想知道,為什麼是“綠林”,會被描述為一個遠離法律的避難所?

《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中說到征服者威廉:

他建立了許多鹿園,併為此制定了法律;因此,凡是殺死雄鹿或雌鹿的人,都應被剝奪視力。他禁止人殺雄鹿,也禁止人殺野豬;他愛護高大的鹿,好像他是它們的父親。同樣,他還規定野兔可以自由活動。他的富人為之哀嘆,窮人為之顫抖。

森林法作為一種暴政形式受到人們的強烈不滿,記錄顯示,居住在皇家森林中的整個農民社群經常因隱瞞罪犯、保護罪犯、拒絕幫助抓捕罪犯或參與調查而被送上法庭。詩中的綠林似乎代表了一個名義上的、前諾曼人的土地,在那裡,教會和國王的官員實際上是任由英國人擺佈的外國人,他們按照自己的古老法典生活。這是一種懷舊的虛構,它是對當權者的一種長期責備。

歷史上的羅賓漢:劫富濟貧,逍遙自在的逃犯,像狼一樣的野獸

羅賓漢和他的“快樂男人們”與獅心王理查在舍伍德森林中的娛樂活動。

一首逃犯詩再次反應了這種懷舊情結:

你們這些被起訴的人,我勸你們來找我,

到貝爾雷德的綠林中去,那裡沒有勾心鬥角,

只有野生動物和舒適的樹蔭;

因為習慣法太不可靠了。

這種懷舊情結並不意味著逃犯是非暴力的。最早的羅賓漢詩歌中暴力是家常便飯,而逃犯詩人也很難成為和平主義者。他說:“我從來都是一個殺手,至少是我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