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江,男子助推被控故意殺人,律師:罪名合理,女孩承諾無效

文|每日人物宋美璐 編輯王輝

4月24日凌晨1時許,19歲學生李力路過南寧市凌鐵大橋時,看到一名15歲女生小華欲跳江輕生。由於害怕,小華請求李力推自己一把。李力照做後被正在不遠處喝酒的黃先生看到,遂報警,小華送醫後已無生命危險。6月21日,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李力。

女孩跳江,男子助推被控故意殺人,律師:罪名合理,女孩承諾無效

南寧市凌鐵大橋/圖源自網路

據南國早報報道,李力與小華並不相識,且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李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南寧青秀區檢察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力明知將小華推下橋,可能會致人死亡,仍繼續為之,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雖然小華有自殺傾向,但她系未成年人,對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力,非正常的法律程式,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李力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涉嫌故意殺人,遂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此事引起了巨大的爭議,有網友認為小華自己想自殺,李力只是幫忙,故意殺人罪罪名過重。

同時,也有部分網友認為罪名合理,“李力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具備判斷是非的能力,明知道會導致人死亡,還去做,就是故意殺人”。

除了罪名的爭議,關於小華的爭議也眾說紛紜,小華此舉是否算是教唆殺人罪?小華的未成年的身份是否是李力判罪的原因?

每日人物就此聯絡北京東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張超,瞭解相關法律依據。張超認為,此事以故意殺人罪逮捕沒有任何問題,法律上認定危及生命的承諾是無效承諾。但是關於小華是否是未成年對本案沒有影響。

每日人物:此事中判定故意殺人罪是否合理?

張超:合理。首先被害人要求別人協助自己自殺,這種危害自己生命的承諾,在法律意義上來講屬於一個無效承諾。所以說你基於所謂被害人的無效承諾,實施這樣一種行為,你又明確知道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那你還這樣去做,這種行為評價為故意殺人,我覺得從法律上來講一點問題都沒有。

每日人物:可以具體解釋一下被害人承諾嗎?

張超:打個很簡單的比方,比如說我承諾讓你打我,那你打了我到底還用不用來負責任。現在通俗來講,被害人對自己人身權益的處分,在刑法上來講的話,它只能處分到輕傷的程度。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把他打到一個輕傷之上程度的話,這個人也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但是如果僅僅是造成他輕傷之下的一個範圍的話,就可以基於被害人的承諾,這個人就不需要負任何的一個法律責任。

每日人物:那這個女生在這裡面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有人說應該判教唆殺人罪。

張超:不需要。教唆是指共同犯罪。女生是被害人身份,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女生自殺最多在民事賠償的時候考慮一下,或者對男子量刑的時候從輕判罰,但是定義為故意殺人我覺得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每日人物:關於女生15歲未成年的年齡會不會加重男子的量刑?

張超:那不會有影響,這和年齡沒什麼關係。故意殺人罪,你殺一個18歲的和殺一個3歲的都是殺人,這個沒什麼區別。

每日人物:這種情況大概會判多久?

張超:量刑的話不好說,這件事中殺人未遂再加上這個女生的自殺情節的話,肯定是可以從輕判刑的。

(文中李力、小華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