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有何規定?

行政執法難不難,必須難,執法文書送達,更是可謂老大難,別說行政執法機關,就是在法院系統的送達,那也是必須難。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應嚴格按照法定方式送達。

關於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有何規定?

法妞網友諮詢:

關於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有何規定?

祁鈰程律師解答:

實踐中,行政機關一般透過向當事人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送達方式比較靈活,既可以口頭形式通知當事人,將通知內容記入筆錄,也可以書面的形式採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旦送達,就開始計算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的期限,若當事人對擬處罰結果提出異議,行政機關應當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祁鈰程律師補充:

法律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要求加嚴格。首先,在送達時間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應在宣告行政處罰決定後當場送達,無法當場送達的應七日內送達。其次,在決定形式上,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採用口頭形式,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最後,在送達方式上,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

相對於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是受送達人能夠知曉告知事項可能性最小的一種送達方式,因此,其使用條件比較苛刻。稅務文書應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在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或前款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因此,採取公告送達,是有其嚴格規定的,應以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為前提。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已經採取了其他送達方式但仍然無法送達,貿然採取公告送達是要面臨訴訟失敗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