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如何帶進考場的?甘肅考生作弊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手機如何帶進考場的 拍照為何沒被發現 上傳網路怎麼沒被遮蔽

甘肅考生作弊事件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本報記者 趙麗 本報見習記者 孫天嬌

今年高考期間,甘肅一考生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後拍攝試卷發至社交群尋求解答一事引發社會高度關注。6月8日上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釋出通報稱,經公安機關迅速偵查查明,系考中作弊,不存在考前洩題。

《法治日報》記者今天採訪了多位來自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他們一致認為,該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使用手機拍攝試卷、上傳網路尋求解答,三個環節均未被及時發現且未受訊號遮蔽,有悖常理。

受訪專家表示,必須查清事實、嚴肅追責、堵住漏洞,加強考場監管、嚴肅考風考紀,不斷完善考場紀律,讓高考不負每一位考生,不負全社會的期待。

按照上述通報,考生系考中作弊。據公開報道,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向媒體表示,目前涉事學生正按照相應事實進行認定,認定後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該考生數學成績無效,同時將無法再參加後續高考考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本次認定為作弊事件符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考生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違反了考試公平原則,應當認定為作弊行為。考生將試題傳入聊天群,符合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情形認定。”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周詳分析。

周詳告訴記者,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對高考考場、考務、資訊釋出工作都有統一準備和安排,設立標準化考場,考生哪怕沒有作弊行為,只是未按照規定存放手機或攜帶手機進入考場的,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也是違紀行為。

“高考制度具有嚴肅性,違反考試公平將影響高考制度的權威性,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考試權和公平錄取權,是對廣義受教育權的侵犯。”周詳進一步分析說,考生違反考場紀律,應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有作弊行為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情節嚴重的,可同時給予其停考1年至3年的處罰。

考生作弊自然會被嚴懲,但手機如何帶進考場的、拍照為何沒被發現、上傳網路怎麼沒被遮蔽等問題,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是考生作弊手段“太高明”,還是存在裡應外合的情況,如果是後者,不同主體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向媒體表示,教育考試院也在結合相應的事實進行調查,認定事實後會對監考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目前沒有發現監考老師和涉事學生存在勾結的證據。

一位多次參與高考監考工作的老師告訴記者,按照監考流程,考生在進入考點時,都會有專人用安檢掃描器對學生進行掃描,檢查學生是否攜帶了違規物品。進入考場教室前,監考老師會提醒學生把包和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放在教室外專門的存包處。在考場內,會有一前一後兩名監考老師,隨時關注考生的情況。

“從考試紀律的角度來說,監考老師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禁止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如果監考老師非疏忽大意而是和考生合作,故意讓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作弊,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執行主任姚金菊說。

對於拍照後上傳網路、訊號沒被遮蔽的問題,多位專家直言,需要進一步查明,是技術問題,還是人為原因。周詳認為,遮蔽手機訊號只是一種簡單的防範措施,並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行為,特別是新技術條件下的作弊手段更難防範,且考生的作弊行為本身就具有隱秘性,不能因為出現了作弊行為就直接對工作人員進行處理,需要考察其職責範圍和具體行為。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告訴記者,從《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暫行)》等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來看,它規定了標準化的考場應當具有防範現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關檢查檢測裝置、對干擾考試正常進行的訊號防範和阻斷的裝置;規定了系統管理員應當接受相關技術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無線訊號遮蔽裝置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在考前做好裝置檢查除錯安裝工作,並確保穩定執行;規定了監考員嚴格執行考試程式,維護考場秩序,在考生入場時進行違規物品攔截檢查和檢測。這些規定構成了一個針對違禁物品管理的完整閉環。

“一般情況下,只要這個閉環能夠正常發揮作用,則考生幾乎沒有可能攜帶手機入場。而此次發生考生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的事件,說明當地在考場管理中存在漏洞,監考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難免有疏忽大意、未能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之嫌疑。”蔡海龍說。

實際上,在2021年高考期間,湖北也曾發生過類似學生作弊的情況。專家表示,在金屬探測儀、訊號遮蔽器等技術裝置已普遍應用的情況下,依然發生了利用手機進行作弊的行為,應當深入總結教訓,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環節出現了問題,提高技術防範水平,及時補上考場的安全漏洞。

據悉,甘肅考生作弊事件發生後,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要求,進一步加強後續考試的考場監管,嚴肅考風考紀,堅決維護高考公平公正。

對此,受訪專家表示,教育部對本次事件的迅速調查和及時迴應值得肯定,也極為重要。目前高考仍在進行,及時將權威調查結果公之於眾,有助於打消社會疑慮,安撫廣大考生的情緒,維護考試秩序。

“調查結果出來後,追責是必須的。對監考官也需要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法律培訓,讓他們知道各種行為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考生管理方面,需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將高考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實現資訊全網聯動。”姚金菊說。

周詳說,監考人員需要認真履行監考工作職責,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立即停止監考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如果參與作弊,乃至有組織犯罪以及利用考試作弊牟利等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蔡海龍看來,“依法治考”的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定考試法。雖然教育法、刑法等都有包含教育考試的相關條款,但其內容主要針對考試違規情況的處理,未能就教育考試的全部流程形成系統的法律規範。現代社會的考試活動涉及越來越多的關係、活動和人員。高科技、資訊化、智慧化手段的應用,有組織作弊行為的出現,也在進一步增加考試組織和管理的難度。

為了提高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規範性、權威性,確保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蔡海龍認為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考試法,以法律的形式來對中央和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的地位、作用及相關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從命題、報名、考試、錄取等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違規或腐敗現象進行預先干預和防範並且規定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從根本上實現“依法治考”。

本報北京6月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