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熊孩子”騎滑板車闖禍,被撞老人獲賠13.5萬

愛玩是“熊孩子”天性

作為監護人

可千萬不能疏忽

為孩子

為他人

……

十級傷殘!“熊孩子”騎滑板車闖禍,被撞老人獲賠13.5萬

兒童撞倒老人,老人訴至法院

損失上完

劉老伯和王奶奶是同小區的住戶,一天下午,他們和往常一樣到幼兒園接各自的孫子孫女放學。王奶奶給孫子元元(化名)帶上了平時愛玩的雙踏板式滑板車。

十級傷殘!“熊孩子”騎滑板車闖禍,被撞老人獲賠13.5萬

返回小區的路上,元元騎滑板車突然撞到前方的劉老伯,致其倒地受傷。隨後,劉老伯的兒子到場後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出警,並安排急救車將劉老伯送至醫院。王奶奶陪同就醫,並向劉老伯支付了1000元用於應急救治。

經醫生診斷,劉老伯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在醫院治療9天后出院,後續又到醫院複查。

當日出警記錄儀顯示,民警詢問劉老伯是否與滑板車發生碰撞時,王奶奶表示是小朋友騎著滑板車碰到了劉老伯的腳後跟。現場同行的人員也表示小朋友沒有及時剎住車,雙方發生了接觸。

劉老伯與元元父母就治療費等費用協商未果,於是劉老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元元及其父母對自己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十級傷殘!“熊孩子”騎滑板車闖禍,被撞老人獲賠13.5萬

一審法院: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司法鑑定,劉老伯右下肢外傷,後遺右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傷後一期、二期治療需要相應的護理和營養期限。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元元及其父母應對劉老伯的損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13。5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元元父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成年親屬未能實施有效管控

二審中,元元及其父母一方認為,劉老伯並非被滑板車撞倒,而且劉老伯平時就行走不便,存在高低腳情況。入院檢查中,存在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及“右下肢縮短畸形”的記載,再加上劉老伯事發時對周邊情況疏於注意,故元元及其父母一方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劉老伯認為,自己的右下肢縮短畸形是髖關節粉碎性骨折導致肢體位移所致,自己正常行走時,對從身後接近的滑板車沒有注意義務,更何況,老年人的慢性疾病也不是侵權人的免責事由,因此要求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奶奶及案外人均向警方陳述,元元的滑板車與劉老伯腳後跟發生觸碰,導致劉老伯倒地摔傷;醫院診斷資料顯示“斷端成角位移”“移位明顯”“右髖部外旋畸形”等傷情,足以導致肢體長度異常;再者,司法鑑定結論亦明確顯示,劉老伯因粉碎性骨折、髖關節活動受限而構成十級傷殘。

綜上,元元及其父母提出的質疑均缺乏事實依據,且劉老伯致殘原因與慢性疾病無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作為未成年人,在使用滑板車時,其監護人應當善盡監護職責,並應當知曉公共場所的通行規則及安全要求,對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導及保護。

元元是幼兒園大班兒童,雖然仍無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對於滑板車行進路線、與他人的相對距離、主動避讓等基本安全常識,應當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且事發時在場的成年親屬未能實施有效管控。

因此,對於劉老伯的人身損害,元元及其父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元元及其父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監護人或成年近親屬應進行管控

兒童滑板車在性質上屬於玩具,不享有路權,只能在不具有公眾通行功能的封閉式小區或室內場所使用;即便在此等場所使用,監護人也必須盡到妥善監管的義務,確保安全。

該案中,滑板車的兩條踏板系開合式結構,使用人兩腳踩於踏板上、兩腿持續開合,以此實現車體前進運動。這樣的結構和行進方式,決定了車體寬度在行進過程中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意味著此類滑板車比一般結構的滑板車具有更大的安全風險。

因此,當未成年人使用此類滑板車時,其監護人或在場的成年近親屬,更應秉持高度謹慎的態度,切實履行管控之責,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傷害。

【來源:十堰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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