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南京大牌檔”訴安徽兩家“大牌檔”商標侵權勝訴 兩被告已上訴

安徽 “巢州大牌檔” “合淝大牌檔”兩家餐飲店被“南京大牌檔”起訴侵犯商標權案近日有了新進展。合肥中院先後作出判決,兩家“大牌檔”均被判定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要求兩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分別賠償“南京大牌檔”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和30萬元,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保全費。9月21日,兩家“大牌檔”經營者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已提起上訴。

起訴:“南京大牌檔”訴安徽兩家“大牌檔”索賠共500萬

今年年初,“南京大牌檔”起訴安徽 “巢州大牌檔” “合淝大牌檔”兩家餐飲企業一事受到社會關注。

根據起訴書,原告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南京大牌檔”為原告主營的餐飲品牌,成立於1994年。原告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大牌檔”、“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標,對所述商標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

原告訴被告“巢州大牌檔”“合淝大牌檔”在其經營的餐館門店的招牌、餐廳裝潢、名片、宣傳海報等多處大量使用了“大牌檔”“大牌檔”等標識,同時大眾點評、美團、微信公眾號或小程式等線上平臺相關賬號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對原告涉案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被告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安徽合淝大牌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餐飲門店及其運營的線上平臺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此外,原告要求被告在《安徽日報》的顯著位置連續30天刊登澄清宣告,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兩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200萬元和300萬元。

爭議:“大牌檔”與“大排擋”是否屬於“通用名稱”

9月21日, “巢州大牌檔”經營者王先生介紹,“巢州大牌檔”兩家店已經改名為“巢州府”和“溪味坊”。

王先生及律師認為,“大牌檔”與“大排檔”都屬於通用名詞。“大牌檔”屬於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在行業內被公眾廣泛使用。王先生提交給法院的證據顯示,根據《簡明香港方言詞典》,大牌檔是指“鬧市路邊擺設的熟食或衣服、雜貨攤(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語言文字規範書冊》記載,“大排檔是指設在路邊或廣場上的成列的售貨攤點(多為餐飲攤點)。原稱大牌檔,由於牌與排同音,遂寫作大排檔”。《香港話普通話對照詞典》記載,大牌檔是鬧市路邊賣熟食、茶水、點心、衣物、雜貨等的攤點。攤主持有營業執照,並將其掛在簡陋的木板或鐵皮棚上,十分顯眼,所以人們把它叫做“大牌檔”,亦作“大排檔”。《廣州話詞典》(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記載,大牌檔是領有執照在街邊擺賣食品雜物的小攤。《廣州方言民俗圖典》(語文出版社)記載,大排檔本為“大牌檔”,指領有執照在街邊或較低檔地帶營業的飲食攤點。無論是從字典書籍,還是約定俗稱,大牌檔亦稱大排檔,指餐飲攤點。

合淝大牌檔的經營者高先生稱,他們2019年12月7日獲得“淝大牌檔”的註冊商標,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南京大惠公司於2021年1月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該無效宣告請求的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為“大牌檔”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上顯著性較弱,爭議商標中“淝”部分顯著性更強,故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並存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2021年9月10日裁定“淝大牌檔”商標予以維持。高先生表示,因為自己也有註冊商標,所以現在不會更名。

法院判決:兩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合肥中院於7月11日及8月31日先後作出判決。

判決書顯示,合肥中院認為,“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大牌檔”“留住老味道”商標均系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合法註冊且處於有效期內,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大牌檔”“大牌檔”等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一定顯著性和影響力,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而“巢州大牌檔”“合淝大牌檔”與南京大惠公司的“大牌檔”“大牌檔”商標近似,易引起消費者關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巢州大牌檔”“合淝大牌檔”的行為屬於侵害“大牌檔”“大牌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南京大惠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大牌檔”字樣,同時分別賠償南京大惠公司經濟損失等20萬元和30萬元。

王先生和高先生均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已向合肥中院提交上訴材料。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匡小穎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