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對方不來怎麼辦?
這篇稍微會有點點長,要耐心看完,畢竟這裡面還有好幾種情況要分類討論的。
正常人思維可能覺得
,
開庭對方總得來
,
但實際並非如此
,
那我們必須瞭解下對方不來的情況下如何應對
,
法院能不能判
。
向律師諮詢千萬不要一句話“開庭對方不來怎麼辦
?
”
,
那你是哪個身份
?
想要了解什麼怎麼辦
?
是怎麼判
?
還是怎麼開庭
?
還是什麼
?
一定要講清楚你的問題
。
從程式而言
,
被告不來並不會影響整個案件的審理
,
因為被告可以委託代理律師或者代理人
,
或者被告也可以缺席
,
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判決
。
而原告不來且沒有委託代理律師或者代理人的
,
視為撤訴處理
。
簡單理解
,
你作為原告這是你的事情
,
你作為事主既不出現也不讓人代表你出現
,
法院為什麼替你的事情操心呢
,
就當你這次不告了
。
但如果是被告
,
原告都起訴你了
,
你不出來說清楚情況
,
那怪不了誰
,
法院就按照證據去判了
,
被告連答辯的機會都沒了
。
那從原告角度
,
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下被告不來應該如何應對
。
一、
被告本人不來並且沒有委託代理律師
這時候開庭只有你和法官
(
可能有個書記員
),
那法官但凡有什麼想要了解的
,
都需要向原告本人瞭解
,
原告的應對方案如下
:
1。
如果就事實部分的證據尚未充分提交
,
一定要向法庭出示
,
以佐證你所說的是事實
;
例如
:
民間借貸案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一定要將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出示充分
,
否之極可能因為主觀不成立而敗訴
;
2。
根據實際情況
,
在法庭詢問過程中陳述詳細
、
充分
,
如確無法精確的也勿虛構事實
;
被告不來不代表他沒辦法看到公開生效的判決書
,
如果你存在虛假陳述這將會是被告翻盤的機會
,
切勿存僥倖心理
;
總結
:
當被告不來且沒有代理人時
,
如實陳述案件並充分舉證就是原告可為且必為
。
二、
被告本人不來
,
但有代理人或代理律師
庭審一開始
,
雙方在陳述雙方身份時
,
原告一定要注意聽被告出庭人員的身份
,
是近親屬又或是代理律師
,
在沒有利益衝突的基礎下
,
原告在開庭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
1。
庭審中要注意聽對方的答辯
、
舉證
,
尤其是答辯及回答法庭問題時的答案
。
因為代理人
(
代理律師
)
很可能避重就輕
,
不正面迴應或一句話
:
庭後與當事人核實
(
需庭後核實
),
這就會讓你有種
“拳頭打在棉花上”的感覺
,
在有充分證據的基礎下
,
一定要抓牢這些點
,
以點選破
。
2。
被告有代理人
(
代理律師
)
出庭時
,
極可能會提交證據
,
在沒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
,
一定要向法庭申請質證期限
。
這是為了避免證據突襲
,
對方提交的證據當庭不一定來得及質證
,
也可能涉及其他人來不及核實等等
,
總歸質證期限能提供給原告緩衝期
。
3。
如卻有必要
,
一定要提出相應申請
,
例如鑑定申請
、
調查令申請等
。
當對方是代理人或代理律師來的
,
他們的最大目的必然是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每個案件會有不同
),
那可能會否認因果關係
、
否認簽名等等
,
只要原告不心虛
,
那就提申請
,
畢竟勝訴後的鑑定費用等會由被告承擔
。
4。
如果有調解意向
,
積極溝通
,
並不是只有被告才會考慮調解
,
原告也應當為了儘快案結事了去考慮
。
例如經濟型別案件
,
那難道不是儘快拿到錢才是正事麼
?
特殊考慮下
,
稍微讓一點吃點虧也並不是不能接受
,
一定要擺正訴訟的心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