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走向開放的街市

如果我們是穿越到宋朝的現代人,在宋朝的城市裡行走,將會發現,宋朝城市的形態,跟我們熟悉的現代城市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都是街巷交錯縱橫、四通八達,市民自由往來;臨街的建築物都改造成商鋪、酒樓、飯店、客邸;每個商鋪都打出醒目的廣告招牌;入夜,店家掌燈營業,燈燭輝映;有的商家還安裝了廣告燈箱,夜色中特別耀眼。這樣的城市形態,我們稱之為“街市制”。——其實,我們也不用穿越時空,展開北宋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便可以領略到宋朝東京街市的繁盛。

不要以為街市是自古皆然的。在宋代之前,這種開放的、自由的城市商業形態是難得一見的。為了讓你略為深入一點理解街市制的來之不易,我們需要回顧一下宋朝之前的主流城市形態。

坊市·夜禁·過所

在街市制形成之前,中國的主流城市形態是坊市制(裡坊制)。典型的坊市制,興起於北魏,鼎盛於隋唐,是古代政府嚴格按照禮制、運用權力人為塑造政治型城市形態的體現,以北魏的洛陽城、唐朝的長安城為代表。

洛陽與長安都有方方正正的城牆包圍著,政府再將城牆內的城市切分成若干個工整的方塊,其中大部分作為居民區,叫做“坊”;個別作為商業區,叫做“市”。北魏時洛陽城,每三百步建一個坊;唐代的長安城,共有一百零八坊和東西二市。

每個坊的四周都修建了圍牆,與外面的大街、大道相隔離,嚴禁居民翻牆,《唐律疏議》規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政府也嚴禁居民破壞坊牆:“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牆、接簷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並令毀拆。……如有犯者,科違敕罪,兼須重罰。”坊牆如果倒塌,政府會要求坊內居民及時修復:“諸街坊牆,有破壞,宜令取兩稅錢和僱工匠修築。”

各個坊內部,建有十字型街道:“每坊東西南北各廣三百步,開十字街,四出趨門”,從而將坊劃分成四個區域,如同一個巨大的“田”字。“田”字內的四個區域又各建十字型的巷、曲,如同一個小一點的“田”字。這樣,一個坊被細分成十六個居住點,居民的住宅就分佈在各個居住點中。這便是北魏—盛唐時期一個規範、完美的坊的細部結構,宛如一個大“田”字套著四個小“田”字。

按照北魏—隋唐時期的禮制,裡坊還實行“四民異居”的隔離居住制度,不同身份的居民被安排在不同的坊內居住,比如北魏的平城,“分別士庶,不令雜居,伎作屠沽,各有攸處”。

宋朝:走向開放的街市

裡坊之內,居民也不得擅自開設商鋪。隋朝時,隋文帝駕幸汴州(開封),“惡其殷盛,多有奸俠”,便任命能吏令狐熙為汴州刺史。令狐熙上任後,著手整頓城市:“禁遊食,抑工商,民有向街開門者杜之,船客停於郭外,星居者勒為聚落,僑人逐令歸本,……令行禁止,稱為良政。”向街開門、臨街開鋪的行為,在坊市制下是不允許的。所謂坊市制,即“坊”(居民區)與“市”(商業區)分隔開來,唐朝的長安城內,商業區分佈在城市主幹道——朱雀大道兩側的東西二市。長安居民想買東西,通常要跑到東西二市。

市也是一個封閉空間,也有高牆包圍,並實行嚴格的開閉市制度:“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散市後即關閉市門。甚至市中百貨的價格,也由政府委任的市令決定。

坊市制下的城市格局,高度整齊劃一,一切井然有序,就如一個巨大的圍棋盤,所以唐朝詩人這麼形容長安城:“百千家似圍棋局,十二街如種菜畦”。顯然,只有完全靠人為規劃、並以強力維持,才能保持這樣的城市形態。任何自發“生長”的城市,都不可能是這個樣子。

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實行嚴格的夜禁制度:每日入夜之後,長安城的街鼓響起,城門與坊門會準時關閉,“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捶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捶,坊門皆閉,禁人行”。所有居民都被限制在各個坊內,不準上街晃盪。坊外街道實行宵禁,你偷偷蹓出坊外大街,即為“犯夜”。按《唐律疏議》,“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

只有在“公事急速及吉、兇、疾病之類”的情況下,“犯夜”的行為才可免於追究,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兇、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有緊急事需要夜行的人,必須持有官府批准通行的“公驗”,否則,會被巡夜的金吾兵扣留下來。至於“公驗”是什麼,後面我們會細說。

為了向居民曉示夜禁時間,唐朝政府採納了官員馬周的建議,在長安城設定街鼓,以鼓聲宣告夜禁開始:“舊制,京城內金吾曉暝傳呼,以戒行者;馬周獻封章,始置街鼓,俗號‘鼕鼕’,公私便焉。”於是,街鼓敲響之後的長安城,如同當時一首“鬼詩”所描述:“六街鼓歇行人絕,九衢茫茫空有月。”

夜禁制與坊市制相互配合,以街鼓為同一觸發機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時間的限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空間的限制,共同塑造了中世紀城市的井然秩序。

唐代還有另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過所之制始見於漢,魏晉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時最為完備。

唐時過所的申請程式非常繁複:首先,申請人要請好擔保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里正說明出行的目的、時限,請里正向縣政府呈牒申報;縣政府收到申辦過所的文牒之後,要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凡服力役期限未滿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請過所:“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審查透過之後,縣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戶曹審批。戶曹逐項核查無誤,才會給申請人發放過所。

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檔備查。過所上面詳細寫明:1)出行人的姓名、年齡、身份和籍貫;2)隨行人員(如親屬、奴婢)的姓名、年齡、籍貫、數目;3)攜帶物品(如牲口)的名稱、特徵與數目;4)出行的時間、目的地;5)擔保人是誰;6)離鄉後本戶的賦役由誰代承。經過關津、州縣、軍鎮時,官府都要勘驗過所。沒有過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還會被抓起來;有過所、但過所登記的資訊與持有人現狀不符者(比如說,過所登記的馬匹是三匹,但實際上你攜帶了四匹馬),也不予放行。

甚至出行人在異地住店,也要驗看過所。隋朝的一則敕令規定,“舍客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轄區內若有旅店接收沒有公驗的客人,州縣長官要連坐問責。此處的公驗,是指官府發給的證明文書,其中包括過所。前面我們說過,夜禁制下,有緊急事需夜行的人,須持有公驗,這個公驗亦相當於過所。

現在好像許多人都在爭說盛唐、大唐盛世、唐人的自由與開放,但,若是讓習慣了逛夜市、吃宵夜,喜歡“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的你穿越到唐朝城市生活,親自體驗一把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疊加的滋味,不知道你還會不會一廂情願地想象大唐朝的“自由與開放”。

宋朝:走向開放的街市

坊市制的瓦解

坊市制非常符合禮制的審美,但完全不合市民日常生活的邏輯。因此,它遲早會受到牴觸。大約在中晚唐的時候,長安的居民已經對坊市制作出不自覺的挑戰,包括:

一、侵佔坊內的街巷、造屋開店。如唐代宗大曆年間,諸坊市街曲出現了“侵街打牆、接簷造舍”的現象;又有不少官員(可以將他們理解為擁有特權的居民)乾脆在“坊市之內建邸鋪販鬻,與人爭利”。朝廷指示:這些不法行為“並宜禁斷”。

二、坊門不按時啟閉。如唐文宗太和五年(831),有巡使報告皇帝,長安有居民“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已深猶未閉,致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巡使還建議:“請勒坊內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

三、坊牆倒塌了沒人願意修復。早在唐中宗時,“洛陽縣申界內坊牆因雨頹倒,比令修築。坊人訴稱:皆合當面自築,不伏率坊內眾人共修。”按唐朝法律,坊牆倒塌,要由全坊居民出錢維修,但現在有坊牆“因雨頹倒”,坊內居民卻不願意承擔修整的責任,認為應該由塌牆對面的那一家人負責修復,為此還鬧到了衙門。可以相信,在唐朝中後期的長安城,有一些坊牆已經倒塌,且未及時修復。

當然,這類對坊市制的衝突是區域性的、零星的,而且,唐政府也極力維持坊市制,不容破壞。但到了唐末—五代,經長年的戰亂摧殘,許多城市的坊牆都被推倒了,坊市制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宋王朝立國後,作為首都的開封府,已找不到多少坊牆。

失去了坊牆的阻擋,東京居民自行擴修建築物,臨街開鋪,“侵街”成風,導致街道狹窄,街市雜亂無章,整個城市面貌跟井然有序的長安城大不一樣。我們猜想,宋朝政府應該很希望恢復長安舊制吧,畢竟整齊劃一的坊市結構更符合禮制的審美嘛。於是,至道元年(995),宋太宗“詔參知政事張洎,改撰京城內外坊名八十餘。由是分定佈列,始有雍洛之制”。這個“雍洛之制”,便是指唐代長安與洛陽城的坊市制。不過,張洎應該是給東京各坊修建了牌樓,統一編訂坊名,而不是重建坊牆。

鹹平五年(1002),宋真宗又任命謝德權拆除汴京的侵街建築物,謝德權以霹靂手段拆遷後,上書建議置立“禁鼓昏曉,皆復長安舊制”。這個“禁鼓昏曉”,就是重新設立街鼓,入夜擊鼓,宣佈夜禁開始。生活在宋神宗時代的宋敏求回憶說,“京師街衢,置鼓於小樓之上,以警昏曉。”

其實,一些生活在坊市制已全面瓦解的宋朝城市的正統士大夫,也很懷念隋唐時期的坊市制,比如北宋的宋敏求這麼讚歎盛唐長安城:“(裡坊)棋佈櫛比,街衢繩直,自古帝京未之有也!”差不多同時代的呂大防認為:“隋氏設都,雖不能盡循先王之法,然畦分棋佈,閭巷皆中繩墨,坊有墉,墉有門,逋亡奸偽無所容足。而朝廷宮寺、門居、市區不復相參,亦一代之精製也。”南宋的朱熹也說:唐朝的坊市制“最有條理”:“城中幾坊,每坊各有牆圍,如子城然。一坊共一門出入,六街。凡城門坊角,有武侯鋪,衛士分守。日暮門閉。五更二點,鼓自內發,諸街鼓承振,坊市門皆啟。若有奸盜,自無所容。蓋坊內皆常居之民,外面人來皆可知”。還說,“本朝宮殿、街巷、京城制度,皆仍五代,因陋就簡,所以不佳。”

真是“距離產生美”。所以,我們也能夠理解宋初政府為什麼會有恢復長安舊制的做法。

然而,在坊市制趨於解體的歷史程序中,夢想“皆復長安舊制”的復古主義終究要被噴發出來的市民與商業力量所拋棄。宋敏求的《春明退朝錄》說,“二紀以來,不聞街鼓之聲,金吾之職廢矣。”《春明退朝錄》成書於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前後,二紀為二十四年,由此可推算出,至遲在1050年左右,即宋仁宗皇祐年間,開封的街鼓制度已被官方廢棄。坊牆都被推倒了,你還敲什麼街鼓呢?坊市制徹底瓦解了。

到了陸游生活的時代(12世紀後期),宋朝的年輕人已經完全不知道唐代的街鼓制度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了:“京都街鼓今尚廢,後生讀唐詩文及街鼓者,往往茫然不能知。”

宋朝:走向開放的街市

夜禁制的鬆弛

隨著坊市制的解體,夜禁制也鬆弛下來。

我們已經知道,唐朝有嚴厲的夜禁制度,街鼓的設定便是為了配合夜禁。惟元宵節三天不禁夜:“西都禁城街衢,有執金吾曉暝傳呼,以禁夜行,惟正月十五夜,敕許馳禁前後各一日,謂之放夜。”唐詩名句“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說的便是元宵節的“放夜”。

入宋之後,夜禁制並沒有被正式宣佈廢止。不過,乾德五年(967)正月,宋太祖下詔將元宵放燈時間延長至五天:“上元張燈舊止三夜。今朝廷無事,區宇乂安,方當年谷之豐登,宜縱士民之行樂。其令開封府更放十七、十八兩夜燈。後遂為例。”換言之,“金吾不禁夜”的時間,從三天變成了五天。

稍前,乾德三年(965),宋太祖已宣佈縮短夜禁的時間:“令京城夜漏未及三鼓,不得禁止行人”;又“令京城夜市至三鼓以來,不得禁止”。不妨跟唐朝的夜禁時間對比一下:唐朝夜禁是從“晝漏盡”,擊鼓六百下之後開始,至次日“五更三籌”結束,換算成現在的時間單位,大約從晚上7點至第二天早晨4點為夜禁時段。宋初將夜禁的起始點推後到“三鼓”,約夜晚11點。那宋初的夜禁時間又結束於何時呢?從天禧元年(1017)東京的官營賣炭場“以五鼓開場”可推知,開封的夜禁結束於五更,即凌晨3點左右。也就是說,唐代的夜禁時間為9個小時,北宋初的夜禁時間只有4個小時,夜禁縮短了5個小時。

——不要小瞧這短短的幾個小時,它可以滿足許多市民的夜生活了。

到了北宋後期與南宋時期,夜禁制度即便仍然保留,也已經完全鬆弛下來,甚至可能名存實亡了。因為我們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與吳自牧《夢粱錄》的記述,開封的“夜市直至三更盡,才五更又復開張,耍鬧去處,通宵不絕”;杭州的夜市,“最是大街一兩處麵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麵店,通宵買賣,交曉不絕。緣金吾不禁,公私營幹,夜食於此故也”。“通宵不絕”、“通宵買賣,交曉不絕”、“金吾不禁”的資訊均顯示,在孟元老與吳自牧生活的時代,城市夜禁的古老制度已被突破了。“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不再只是元宵節的“夜未眠”,而是成了宋朝城市生活的常態。

夜禁制的鬆弛,或者說廢棄,促使宋代的城市出現繁華的夜市,城市居民開始獲得豐富的夜生活。

唐朝的城市也有夜市,特別是在坊市制不那麼嚴格的城市,比如揚州,唐詩人王建就有一首《夜看揚州市》描述揚州的夜市:“夜市千燈照碧雲,高樓紅袖客紛紛。”但在長安,夜市是被禁止的,唐文宗開成五年(840)十二月,朝廷特別釋出了一條敕令:“京夜市宜令禁斷。”以至民間偷偷交易的夜市,被誤以為是“鬼市”:“俗說務本坊西門是鬼市,或風雨曛晦,皆聞其喧聚之聲。秋冬夜多聞賣乾柴,雲是枯柴精也。”

而在北宋東京,入夜燈火通明,人聲鼎沸,瓦舍勾欄,酒樓茶坊,笙歌不停,通宵達旦。“冬月雖大風雪陰雨,亦有夜市”。馬行街的夜市尤其繁華:“天下苦蚊蚋,都城獨馬行街無蚊蚋。馬行街者,京師夜市酒樓極繁盛處也。蚊蚋惡油,而馬行人物嘈雜,燈光照天,每至四更鼓罷,故永絕蚊蚋。”徹夜燃燒的燭油,燻得整條街巷連蚊子都不見一隻。

唐朝人也有徹夜不眠的夜生活,但不眠之夜通常只屬於貴族官宦之家,就如一首唐詩所形容:“六街鼓絕塵埃息,四座筵開語笑同”,市井的冷清與朱門的喧鬧,構成強烈的對比。

到了宋代,這樣的對比竟然顛倒過來——市井間喧譁、熱鬧的夜生活,將豪華的皇宮襯托得冷冷清清。我舉個例子吧:某日深夜,宋仁宗“在宮中聞絲竹歌笑之聲,問曰:‘此何處作樂?’宮人曰:‘此民間酒樓作樂處。’宮人因曰:‘官家且聽,外間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宮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曰:‘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為渠,渠便冷落矣。’”

其實宋仁宗時代街鼓的廢棄,已經顯示了夜禁制度的鬆懈。官府都懶得敲響街鼓,“以警昏曉”了,說明已經沒有多少人在乎夜禁制度了。

宋朝:走向開放的街市

過所的消失

前面我們說過,唐朝還有過所制度,有時候坊市制與夜禁制還需要過所制的配合,如市民夜裡有急事要外出,必須持有官府頒發的過所。

那麼宋朝時過所制度還保留嗎?從《宋刑統》的文字來看,法有明文規定:“五更三籌正,衙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正,衙門擊鼓四百搥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搥,坊門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故注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看起來唐朝的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一古腦都延續下來。

然而,研究宋代法制史的朋友都知道,《宋刑統》抄自《唐律疏議》,連諸多不合時宜、脫離宋朝社會實際情況的條款也照抄不誤。實際上,這些法律條款都是“沉睡條款”,無法執行,比如《宋刑統》規定“擊(鼓)六百搥,坊門皆閉”,但北宋時東京的坊牆早給推倒了,又哪裡來坊門?就算有坊門,朝廷已重新立法,三鼓之前不得禁止行人,又怎麼可能“晝漏盡”就開始關閉坊門?

因此,我們決不能因為《宋刑統》中有“若不得公驗,街鋪之人不合許過”的條款,就認定宋朝保留了唐朝的過所制度。

其實早在五代的後唐,由於長年戰亂、制度崩潰,已出現“出入過所事,久不施行”的情況。很可能自此過所制度便作廢了。生活在南宋前期的洪邁更是提供了一條非常重要的資訊:“然‘過所’二字,讀者多不曉,蓋若今時公憑、引據之類。”可知,至遲在洪邁那個時代,宋人已經不知道“過所”二字究竟是什麼意思,就跟當時的後生對街鼓“茫然不能知”一樣。顯然,作為一項社會制度的過所,已經遠離宋朝人的生活太久了。

不過,過所的消失,不代表宋朝平民出門遠行就不需要申辦任何通行證。宋王朝在軍事要塞、邊境一帶設有關禁,商民出入關禁,還是要驗看通行證,比如“自來入川陝之人,依法經官司投狀,給公憑聽行”,因為宋政府在川陝設有關禁,如劍門關。只是宋人不再將通行證稱為“過所”,而是叫做“公驗”或“公憑”。

所謂“公驗”、“公憑”,顧名思義,即是指政府頒發的證明文書。在宋朝,稅務機關發給商民的納稅憑證、市舶司發給海商的出海貿易許可證、政府發給僧侶的度牒,都可以叫做公驗、公憑。換言之,宋朝並沒有出現一個專門用來稱呼通行證的名詞。我們去檢索《宋會要輯稿》,會發現宋人提到的公驗和公憑,通常都是指納稅憑證,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指通行證。從這裡可以看出,在宋政府的施政日程表中,徵稅的重要性遠遠大於對商民出行的管制。

實際上,宋朝官員呈給朝廷的報告書,已經透露出路證公驗荒廢的資訊:天聖六年(1028)九月,益州鈴轄劉承顏言:“西川往來商旅,有公憑者則由劍門經過,無者並自閬州往來,蓋自利州入閬州由葭萌寨,並有私路入川。”政和元年(1111)四月,又有臣僚言:“關防之禁,昔年經由汜水、潼關,機察甚嚴,既抄錄官員職位,又取券牒(即公憑)逐一檢認軍兵。今緣邊關陝,所至關津,未有過而問者,昔者以關禁之嚴,戍兵無逃竄之路,今則相攜而去,略無留礙。”

唐朝政府對過所的審批、勘驗都非常嚴格,不但出入關津需要驗看過所,而且州縣官也會查驗過所,投宿旅舍也要出示過所。宋朝公憑的申請手續,則沒有唐朝過所那麼繁瑣,而且,只是在出入關禁時才驗看公憑,一般情況下,走州過縣是不用通行證的。對投宿異鄉旅店的客商,宋政府也不會關心他們是否持有通行證,而是更注意他們有沒有按規定繳納商稅,宋朝的一本行政指南書提出,縣衙應當要求經營邸店的店家“說諭客旅,凡出賣系稅行貨,仰先赴務印稅訖,方得出賣”。至於路證公驗,則完全沒有提及。

事實上,跟漢唐時期相比,宋朝社會的一大特徵就是人口流動非常活躍。宋人自己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固不為患。”這裡的“近世”,無疑指宋代;宋人之所以“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原因之一便是政府對人口流動的管制大為減少了。而人口的流動,顯然給宋代商業的興起、城市的發展注入了動力。

(原題為《走向開放的街市》 來源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