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詐騙罪如何認定與量刑?

以案說法:詐騙罪如何認定與量刑?

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郝某某謊稱能夠給他人辦理工作,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需要請託辦事費用及補繳保險、公積金、培訓費等理由,並透過使用虛假的勞動合同書、入職審批表等方式,並先後騙取8名被害人多次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739330。18元。

1、被害人盧某於2021年5月至9月期間,在瀋陽市渾南區家中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7292元;

2、被害人張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在瀋陽市皇姑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81060。3元;

3、被害人李某1於2021年5月至11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01542。58元;

4、被害人吳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瀋陽市和平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91796。3元;

5、被害人嶽某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和手機銀行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258949元;

6、被害人李某2於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82739元;

7、被害人劉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瀋陽市于洪區4門理髮店等地透過微信和手機銀行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5576元;

8、被害人李某3於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00375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郝某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

被告人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郝某某謊稱能夠給他人辦理工作,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需要請託辦事費用及補繳保險、公積金、培訓費等理由,透過使用虛假的勞動合同書、入職審批表等方式,先後騙取8名被害人多次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739330。18元。

1、被害人盧某於2021年5月至9月期間,在瀋陽市渾南區家中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7292元;2、被害人張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在瀋陽市皇姑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81060。3元;3、被害人李某1於2021年5月至11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01542。58元;4、被害人吳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瀋陽市和平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91796。3元;5、被害人嶽某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和手機銀行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258949元;6、被害人李某2於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82739元;7、被害人劉某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在瀋陽市于洪區4門理髮店等地透過微信和手機銀行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5576元;8、被害人李某3於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在瀋陽市大東區家中等地透過微信先後支付給郝某某共計人民幣100375元。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法院判決

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瀋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援。被告人郝某某系坦白且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郝某某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郝某某退賠被害人盧某經濟損失人民幣

17292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1060。3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01542。58元、退賠被害人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1796。3元、退賠被害人嶽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8949元、退賠被害人李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82739元、退賠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576元、退賠被害人李某3經濟損失人民幣100375元;

(退賠款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退賠完畢。)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此,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最高院和最高檢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涉嫌詐騙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詐騙公私財物已達

“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最後,對於詐騙未遂的,如果行為人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應當定罪處罰。比如甲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發現乙在隔壁視窗取出了

20萬元,就跟蹤尾隨乙至偏僻處意圖搶劫此20萬元錢款,但當甲搶劫乙時被路過的巡邏民警抓獲。此時就可以認定甲屬於搶劫數額巨大財物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