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跑步將女子撞成重症,可能成植物人,該少年會因此被判刑嗎?

影片顯示9月3日晚上19點塊20點的樣子,在浙江杭州某學校操場,52歲的錢阿姨晚飯後,和老伴一起在跑道上散步。可沒想到的是,突然迎面跑來一名15、6歲的少年,直徑和錢阿姨頭部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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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錢阿姨重重地被摔倒在地,整個頭部鮮血直流。在其身旁的老伴,看到此景,直接懵了,多虧周圍人及時趕緊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治療。錢阿姨入院後,由於病情危急,短短几天之內,院方已經給其家屬,下了2次病危通知書。目前,錢阿姨依然在重症監護室治療,每天的費用2-3萬之間。儘管如此,到目前為止,她病情卻十分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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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診斷,錢阿姨屬於閉合性腦損傷特種病型;多發顱骨骨折;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icon、缺氧缺血性腦病。據醫院表示,即便搶救回來,極有可能是植物人了。錢阿姨的女婿表示,錢阿姨的頭骨,從後腦勺一直裂到鼻樑骨,可見當時的撞擊的力度究竟有多大。

該學生的家長,前期墊付了3萬多醫藥費,也曾表示願為錢阿姨積極治療,但是目前來看,這些錢也僅僅是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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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錢阿姨來說,本來之前,健健康康一個人,因為這突然發生的飛來橫禍,直接面臨著生命危險,或者將來極有可能成為植物人的倒黴遭遇,擱到家人一時間之內肯定無法接受。所以家屬選擇了報警,依法調查處理此事。

雙方責任描述以及分析

那麼奇怪的是,錢阿姨和老伴,作為社會人,也並非學校的教職人員,為啥就能自由出現在學校內部的操場隨意散步呢?

據瞭解,該學校體育場,在週末和法定節假日期間,規定對外免費開放,開放時間是上午6-10點,下午1-5點。而事發當天是10月4日傍晚,天已經黑了下來。影片顯示,事發地點的照明相較於其他地方,照明條件明顯不足,黑乎乎的。目前,學校因為這次事故的發生,也已經暫停對外開放該校操場作為社會人員散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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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錢阿姨的女婿表示,事發當天,錢阿姨夫婦並沒有提前預見性地發覺跑步飛奔而來的少年,當他們發現對方的時候,不幸的事情已經發生。

而據少年的家長稱,此事之後,孩子頭上也撞了一個很大的鼓包,胳膊上也有創傷。從事發到今日為止,孩子精神依然都比較恍惚,整個人心態也不好,撞到錢奶奶,發生這麼大的事,心裡實在太過內疚,其父母一再強調,當天,孩子是跟隨其私人教練在操場練習跑步,也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情。

但是,少年家長所稱的姓範的“教練”,卻是另一番言論。他承認自己是少年的健身房教練,練習力量和爆發力,但否認自己當時在給肇事的少年上課。他表示,當天5點就在那裡了,當時和朋友在玩,看手機什麼的。直到孩子撞人後,他才跑過來看發生了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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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後來的當天的事發現場的影片顯示,

少年從起跑點,開跑以後,並沒有順著既定跑道方向行進,而是明顯連續變道,串道,朝著操場跑道內部的人群(類似於同伴或者老師的方向跑去),也就是說,在孩子快速跑步行進的過程中,不小心無意撞上了錢阿姨,導致錢阿姨頭骨從後腦勺到鼻樑骨之間,嚴重骨裂。

孩子自身頭部也被撞了個大鼓包,而且胳膊也有傷痕。從事故的傷害性來看,孩子當時也是由於能見度比較暗的問題,在撞到錢阿姨之前,也並沒有識別出,或者意識到錢阿姨夫婦倆當時在跑道內側散步的事實!要不然作為正常人是不會任由如此慘烈的碰撞發生,產生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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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現有的雙方給到的說法,以及當時黑漆漆照明條件不良好的事發時影片來看,對於本案件的定性,無非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屬於男孩故意傷害錢阿姨,但是邏輯上很難立得住腳;

第二,男孩因跑步時,不小心沒來得及避讓撞到錢阿姨,從而過失傷害到錢阿姨,這種情形容易成立,但是得有明確的限制條件,證明孩子在撞到錢阿姨之前,他是有意識或者是明顯識別到的,而且想降速避讓,但是已經來不及;

第三;本次事件被判定為意外事件,也就是事情發生前,肇事雙方由於種種原因,是無法事先預料到的,和我們通常意義上來講的交通意外類似。具體最終如何定性,還得以警方的具體調查取證為準!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錢阿姨夫婦倆,還是在校園操場上跑步的肇事少年,對於這件不幸的事情,並不存在故意意圖的說法,即便是由於孩子過失所為導致錢阿姨嚴重創傷或者危及生命,需要刑法介入,但是對於本少年來說,法院也不會採取刑罰。

因為根據我國刑法典規定:

如果少年未滿16週歲,是不需要承擔該罪的刑事責任。

注:不滿16週歲的,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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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那麼如此一來,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有可能本案只牽扯到民事侵權糾紛,以及經濟賠償問題!

那麼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就比較複雜,也就很可能讓人眼花繚亂。

第一,錢阿姨夫婦在學校操場規定時間期限以外進入學校操場,是否本身就有過錯呢?

第二,學校既然過了下午5點以後,已經不允許社會人員進入操場,為何沒有及時按照時間要求,嚴格把控操場小門,防止外人進入呢?學校在這件事情上是不是有一定的管理失職或者管理混亂的責任呢?

第三,孩子家長所說的私人教練,陪孩子們練習跑步,是不是屬於事實,如果正如孩子家長所說,這名私人教練,利用公共場所進行指教工作,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到場所內其他第三者的安全和學生本身的安全啊,因為他們屬於教育協議關係,作為專業人員,或者機構培訓方,應該負有安全防範的本職任呢?當然了,如果人家老師當時沒有進行教育指正工作,也就沒有響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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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能發生這等事件,最根本的原因,也許就是天色以黑,照明條件不好,外部環境因素也比較大,但是這麼黑了,照明也不好,孩子的跑步速度是不是應該如此之快呢?更何況這種環境之下,還容易形成識別度低下模糊或者視覺選擇性盲區的現象存在!

所以嘛,這件事情,究竟誰是誰非,一言難盡,責任牽扯複雜,各個方面,誰都難逃其咎,只是責任分擔大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