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稱被打女生直哭、當場幾個女生嚇吐,法學專家:打人者已明顯涉嫌犯罪

昨天(10日)下午,有使用者在微博釋出影片《唐山某路燒烤店,男生耍流氓未果,隨即動手打人》引發社會關注。5人在當地被抓獲,另外4人逃竄至江蘇境內,今天(11日)下午,在江蘇警方協助下,唐山警方將在某燒烤店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中最後一名涉案人員沈某俊抓獲。至此,該案9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

目擊者稱被打女生直哭、當場幾個女生嚇吐,法學專家:打人者已明顯涉嫌犯罪

現場監控顯示,有1名男子透過自己的手機錄影取證,隨後到稍遠的地方報警,今天下午中國之聲記者聯絡到了這位目擊者,被打女生何時被送上120?類似案件在法律上將如何處理?

今天下午兩點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釋出警情續報,6月11日下午,將案件最後一名涉案人員沈某俊抓獲。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

據瞭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蘇鹽城建湖九龍口服務區棄車,翻越高速護欄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離棄車現場西北方向約2公里處一處茂密的草叢裡被發現的。

據警方通報,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獲。

一段四分多鐘的監控影片曝光了6月10日凌晨發生的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影片先是唐山某燒烤店室內監控視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牆角邊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觸了女孩後背,女孩表現出抗拒,隨後男子及其同夥將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毆打,影片顯示有多次踢踹女孩頭部、身體的行為;約一分半鐘後,室外監控視角顯示,這群犯罪嫌疑人將女孩拖拽至店鋪門口的馬路上繼續毆打。

一名目擊者在網上釋出影片講述了他看到的現場。今天下午,中國之聲記者聯絡上了這名目擊者。他告訴記者:“我在玩手機的時候,突然聽到店裡很明顯的打鬥聲,第一反應是比較擔心會不會是我們同行的女生進去上廁所發生了意外,然後看見肇事的男子拖著一位女生的頭髮,把她給拽出來了。這個過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頭上砸。”

這名目擊者告訴中國之聲記者,他用手機拍下十幾秒的現場影片取證,之後去稍遠的地方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他說:“我當時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攔的、說句話的,他們會直接回頭給一耳光或者拿著酒瓶往腦袋上砸。我們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個男生,我當時做了一個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攔,然後被打,我們這兩個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幫忙,大機率會讓事件惡化,我們桌上那些女生可能會被殃及。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趕緊報警,我取完證之後,偷著去很遠的一個店裡邊報警的。”

這位目擊者說,等他報完警回到燒烤店,肇事者已經跑掉,他們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達現場才離開。

目擊者:報警回來,我們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嚇得不行,有幾個嚇吐了,安撫了一下她們的情緒。一共不到4分鐘,他們(肇事者)就已經跑掉了,所有事情發生得都非常快,現場的人都還在震驚中沒有出來的狀態。

記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時候,她還有意識嗎?

目擊者:她一直在哭,其實能聽到哭聲、說話,說明還有意識。

據唐山婦聯方面的訊息,兩名女性已就醫,無生命危險,後續會根據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幫助。唐山市涉黑涉惡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兩級政法機關已集中力量辦案,徹底查實查清相關人員前科。

目前,對於犯罪嫌疑人後續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今天下午,中國之聲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及知名刑辯律師徐昕,兩位專家認為,從目前影片的情況來看,幾個人已明顯涉嫌犯罪。

徐昕說:“後續的程式是,首先公安機關會對他們進行刑事拘留,之後就要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像這樣的一個熱點案件,檢察院一般會同時介入,應該也會很快地進行下一步程式,就是起訴、審判。這個案子現在關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還會去調查他們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違法犯罪事實,如果有,可能需要一併查清楚。從影片打人的過程來看,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圍繞著這一案件,有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但鑑定結果是隻導致輕微傷,是無法定罪的。對此,阮齊林解釋,一般打架鬥毆的案件,傷情鑑定是否構成輕傷對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毆打女性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可以兜底適用。“傷情鑑定方面在我國相當成熟,也很專業,很穩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尋釁滋事的,只能定故意傷害,有輕傷就能定罪,沒輕傷就定不了罪,這個鑑定才非常關鍵。(但唐山)這個案子,在公共場所,具備隨意打人,調戲女孩,發生爭執之後動手打人,符合尋釁滋事的動機,同時又在公共場所擾亂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尋釁滋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能鑑定出輕傷來也是尋釁滋事,最後鑑定出輕微傷,也是尋釁滋事,對定罪沒影響。”阮齊林說。

阮齊林認為,在定罪量刑上,最終可能擇一重罪論處。“構成尋釁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輕傷的,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它是一個打人行為造成的,同時構成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尋釁滋事罪,是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所以只定一個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傷害)輕傷是三年以下,尋釁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話應該定尋釁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傷的結果,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刑法)234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傷害罪)比尋釁滋事罪就要重了,那麼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

(原標題:“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目擊者接受總檯記者採訪 法學專家:該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可兜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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