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紀法」如何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搜查工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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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搜查工作的相關規定?堅持依法規範、細緻全面、精準有效

搜查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案件直接獲取相關證據、發現問題線索的關鍵措施,也是突破、推進案件查辦的重要手段,一般在對被調查人立案及採取留置措施後及時同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四章監察許可權中專門設定第八節“搜查”,針對監察法中原則性的規定、搜查實踐中常見的問題,用7個條款對監察機關採取搜查措施的適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體規定。調查人員應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範,強化程式意識,依規依紀依法搜查,為案件高質量辦理奠定堅實基礎。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面重點把握。

搜查應當依法規範。一是根據《條例》,要“按規定報批後”才可以開展搜查工作。這裡“按規定”是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對採取搜查措施報批程式進行的規定。實踐中遇到緊急情況,如發現可能藏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或者隱匿被調查人的,也可以先行搜查,待搜查結束後,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補辦有關手續。其他未經批准或不存在上述緊急情況而進行搜查的,屬於非法搜查。二是要選取與案件無關的人擔任搜查時的見證人。《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搜查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監察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設立見證人制度是為了規範使用搜查措施、確保搜查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保障被調查人等合法權益。實踐中,搜查辦公場所時一般由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為宜,搜查被調查人住所時,一般由其小區物業、社群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三是搜查過程中要注意規範安全,文明執法。《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搜查時,應當避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適宜在搜查現場的人在場。”這是首次在法規中規定監察機關搜查時的“未成年人(特殊人群)避開制”。執法實踐中,監察機關在搜查時要避免被調查人未成年子女、高齡父母、病人等人員在場,避免給此類人群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維護其身心健康,確保搜查更加安全文明。對於調查人員來說,搜查過程中要遵守紀律、服從指揮,不得擅自變更搜查物件和擴大搜查範圍,不得無故破壞搜查現場的物品,搜查工作結束後,應當注意搜查現場的恢復。不能因為時間緊、任務重草草進行搜查,或者為了達到更好搜查效果,未經批准擴大搜查範圍,如從搜查某間辦公室擴大到搜查公司多個辦公場所等。

搜查應當細緻全面。一是把握搜查重點。搜查前要開展全面深入的摸底調查,應當對初核過程中被調查人、相關涉案人員交代比較具體、特徵比較明顯的涉案財物進行梳理,把握搜查重點。實施搜查時應當嚴密關注搜查現場的動向,緊盯關鍵人、關鍵地點、關鍵物品,每個區域要逐物開展搜查,提高對重要物品的敏感性,做到有重點、全覆蓋、無死角。二是搜查的同步錄音錄影必須是全流程、全過程的同錄,防止證據收集存在程式瑕疵而引起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的爭議。要注意全面、完整、真實對整個搜查現場、搜查過程進行同錄,一般自到達現場開展搜查工作時起,到搜查結束時止,不間斷記錄。對同時分割槽搜查的應當全過程同錄,對擬扣押物品應當集中放置在固定攝像機能夠拍攝到區域的指定地點並由專人看守。對於因客觀原因中止記錄的,應當進行書面說明。

搜查應當精準有效。一是有效固定證據。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證據、查獲被調查人的相關物品或資料,為案件的調查認定獲取重要的證據支撐。搜查與查封、扣押在實踐中往往是同時並用的調查措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查封、扣押等取證要求。對於查獲的重要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及其放置、儲存位置應當拍照,並在《搜查筆錄》中作出文字說明。要堅持當場固定原則,否則查獲的證據可能因程式上的瑕疵且無法補正,造成證據無法採信適用。二是規範製作《搜查筆錄》。《搜查筆錄》應當現場製作,不能簡單概括搜查過程,要具體記載搜查時間、地點、搜查證編號、參加人員、搜查過程、有無突發情況等,同時還應記載現場被搜查人家屬、見證人的身份資訊和聯絡方式等,並要求二者在筆錄上簽名捺印,同時由調查人員簽名。對於查獲的重要證據,應當詳細載明存放位置及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內容,不能籠統地說明見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本文刊載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2年第14期,作者:

江西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