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責備其喝酒感到厭煩,一男子竟想殺死自己母親 檢方:自動放棄犯罪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起訴

1月26日,正觀新聞記者注意到一份不起訴決定書。2021年8月14日晚,黑龍江佳木斯男子張某甲(男,47歲)在家中喝酒,因酒後對其母親張某乙(女,72歲)責備其喝酒感到厭煩,同時覺得張某乙是個累贅,進而產生殺死張某乙的想法,隨即張某甲用手扼住張某乙的頸部實施弒母的行為。之後張某甲以為張某乙頸部被其掐出血,放棄了掐死張某乙的想法,停止殺人行為。張某甲的行為致使被害人張某乙頸部掐傷、胸部挫傷。檢察院以被害人受傷輕微,被告人系自首、中止殺人行為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而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甲於2021年8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於2021年9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21 年12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因對責備其喝酒感到厭煩,一男子竟想殺死自己母親 檢方:自動放棄犯罪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起訴

經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8月14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佳木斯市向陽區**小區二期**號樓**單元**室其家中,因酒後對其母親被害人張某乙(女,72歲)責備其喝酒感到厭煩及覺得張某乙是個累贅而產生殺死張某乙的想法,隨即張某甲使用手扼住張某乙的頸部實施殺死張某乙的行為,後張某甲以為張某乙頸部被其掐出血而放棄掐死張某乙的想法,停止對張某乙扼頸的行為。張某甲的行為致使被害人張某乙頸部掐傷、胸部挫傷。經鑑定,被鑑定人張某乙之損傷程度尚未達到輕微傷標準。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作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在案發現場等待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達案發現場後將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帶回公安機關。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張某乙的諒解。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實施了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本案中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實施故意殺人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因被害人張某乙的損傷程度尚未達到輕微傷標準,應當認定為沒有造成損害,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免除處罰。被不起訴人張某甲作案後主動報警,並在案發現場等待公安機關,且在公安機關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本案中被害人張某乙已對被不起訴人張某甲諒解。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訴訟法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