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送“錦旗”貼大字報 發傳單

原配送“錦旗”貼大字報 發傳單

臺海網5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文楊希/漫畫) 原配上街頭髮“傳單”、張貼大字報怒罵“小三”,導致對方情緒崩潰自殺,幸好被人及時救下。這種情形,原配的行為算不算侵權?要不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小三”狀告原配、索要精神賠償的案件。

案情回顧懷疑丈夫出軌,原配三招報復“小三”

小麗(化名)和阿明(化名)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但有一天小麗無意間透過丈夫阿明的手機發現其與公司女下屬小珍(化名)的曖昧簡訊記錄。小麗當即火冒三丈,懷疑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在臭罵了丈夫阿明一頓後,小麗越想越氣,隨後採取了“3招”報復對方。

第一招,“送錦旗”。她在網上定製一面印有汙衊、誹謗小珍人格的錦旗,寄給小珍本人。第二招,發“傳單”。她在小珍居住的小區傳送、張貼傳單汙衊、誹謗小珍。第三招,貼“大字報”。她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牆壁上、電線杆配電箱、菜館廣告牌旁等5處位置張貼了5張汙衊、誹謗小珍的“大字報”。

在小麗多次張貼“大字報”後,不堪其擾的小珍情緒崩潰,最終於除夕之夜拿刀自殺,幸好被家人救下。

小珍獲救不久後,就將小麗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對自己名譽權侵權的一切行為,還要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應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麗將印有侮辱、誹謗內容的錦旗寄給小珍,在公共場所張貼侮辱、誹謗小珍的傳單,主觀上具有對小珍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小珍與阿明長期保持婚外兩性關係,二人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有悖社會公德,影響了小麗的家庭生活。小麗應當透過合法渠道,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不能以受到傷害為藉口肆意侵犯他人名譽權。

小珍要求小麗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據和理由充分,應予支援。小麗透過張貼傳單方式侵犯小珍名譽權,為小珍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也應讓資訊透過此方式進行擴散為宜,因此小麗應向小珍書面道歉,並將道歉信張貼在其原張貼傳單處。

小麗張貼侮辱、誹謗傳單公佈了小珍的姓名、電話等個人資訊,影響了小珍的工作、生活、名譽,造成嚴重後果,給小珍帶來精神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小珍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和理由充分,應予支援。

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麗停止對小珍的名譽侵害,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小珍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法院稽核),並在小珍住所附近等處位置張貼公示,張貼時間為七天;否則,法院將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於媒體上,費用由小麗承擔。

同時,法院判決還要求,小麗向小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也不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法官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犯他人名譽權的違法行為主要是以書面、口頭等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後果是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生活、工作受到影響,客觀上將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侵害他人名譽權,依法需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侵犯名譽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中,小珍與阿明長期保持婚外兩性關係,二人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有悖社會公德,影響了小麗的家庭生活,小麗自身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但小麗應當透過合法、正當的救濟渠道,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不能以受到傷害為理由肆意侵犯他人名譽權,否則仍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