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亡於賦稅重?事實是秦制賦稅徭役並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

一、秦朝的主要租稅徵課專案

秦朝租稅徵課以土地租稅為主。秦朝的租稅徵課內容豐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土地租稅

土地租稅即田租及各種田畝稅,它以國家耕地使用者為徵收物件。秦朝的土地租稅有二:田租、芻稿。

它們都屬於實物租稅。

秦朝亡於賦稅重?事實是秦制賦稅徭役並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

“田租”徵課農作物果實。

關於秦朝田租稅率的具體數字,史料闕如,難以詳考。

“芻稿”徵課牧草和穀物莖稈。穀物、芻稿都屬於種植農作物的收穫物。

青禾、牧草為“芻”(又稱“青稿”),穀物秸稈為“稿”,主要用於飼養牲畜和建築材料。芻稿之稅古即有之,屬於“先王之制”。《尚書·禹貢》、《國語·魯語上》、《儀禮·聘禮》等都曾提到此類貢賦。國家及各級政府都有大量牲畜需要飼養,莊稼秸稈還在建築工程中大量使用,因此民眾必須“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田律》、《倉律》均涉及芻稿的徵收、保管事宜。如《田律》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

2、人頭稅

秦朝人頭稅有二:口錢、算賦。屬於戶口之稅,以適齡人口為徵收物件。

“口錢”,即計口徵稅。秦朝制度沿襲了戰國時代的舊制。

漢代文獻曾言及秦朝的“口錢”之課。至於其具體徵收辦法已不得而知。

從漢代的制度看,口錢的徵收物件是一定年齡以上至服役年齡以下的人口,每入每年出口錢若干(關於年齡和錢數的具體規定有變化)。秦朝想必亦大體如此。

“算賦”是口錢既除以後的另一種人頭稅,徵收物件的年齡與口錢相銜接。它的徵收物件主要是處於服役年齡的人口。

它的特點是《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所說的“且役之且稅之”。類似算賦的制度起源於何時已不可考。《後漢書·西南夷傳》曾提到秦昭王免除了有功的少數民族的算賦。秦朝的制度也是繼承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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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賦的徵課辦法是“頭會箕斂”。

雲夢秦簡《金布律》規定:“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算賦徵課由官吏按照人頭,持箕逐戶收斂,每一千錢為一個徵收單位,交由官府封存。

秦朝的“頭會箕賦,輸於少府”。這項收入算作最高統治者的私藏。

3、其他賦稅

秦朝有關市之徵、山澤之稅,包括諸如關稅、市租、酒稅等商業稅,鹽、鐵等特產稅和以私營手工業為徵課物件的工稅等。

春秋以來,個體工商業迅速發展,行商坐賈貿易於市場。

國家開始對商品買賣徵收營業稅、通關稅,這就是關市之徵。

當時各國有關卡、市場則必有官吏主其政,關市之徵成為“常徵”。關稅、市租等也逐漸成為國家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

許多文獻記載表明,秦國的商業相當發達,咸陽及許多大城市都有政府設定的商品集散地,因而“市張列肆”、店鋪林立,市場繁榮。

《辛氏三秦記》記載了這樣一則傳說:“秦始皇作地市,與生死人交易。令雲:‘生人不得欺死者物。`市吏告始皇雲:死者陵生人,生人走人市門,斬斷馬脊。`故俗雲,秦地市有斷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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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黃圖》卷二有關於秦文公曾設立“直市”,要求“物無二價”,童叟無欺。這個故事當數事實。秦朝政府重視市場的管理和有關的稅收,設有專門的官員,並頒佈相關的法令。

酒稅的徵收與國家經濟政策有關。據說商鞅曾“重關、市之賦”。

他為了重農抑末,禁遊蕩奢侈之俗,對酒類經營課以重稅,“貴酒肉之價,重其租,會十倍其樸”。

關於秦朝關稅、市租的具體徵收辦法,已難詳考。《關市律》、《金布律》規定著一些與“市租”有關的罪名,用以規範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的行為。

由此可以推斷:當時對關市之徵有明確而詳細的法律規定,違犯者將觸犯刑律山澤之稅,即鹽鐵之稅和山海池澤之稅等。山澤之稅、鹽鐵之政自古有之。

在秦漢,山海池澤皆屬國有,凡“山澤之利”皆歸皇室支配,即“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

秦朝亡於賦稅重?事實是秦制賦稅徭役並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

戰國時期各國有鹽官、鐵官負責鹽鐵之徵。據說商鞅“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秦國的民營鹽鐵業很發達,國家徵稅的稅率也很高。

秦始皇繼承祖宗的制度和政策,重視發展鹽鐵業。在統一六國過程中,秦始皇把中原一些善於經營鹽鐵業的大族遷到巴蜀地區,使這個地區的鹽鐵業尤為發達。

據說,“始皇,克定六國,輒徙其豪俠於蜀。資我豐土,家有鹽銅之利,戶專山林之材,居給人足,以富相尚。”

二、徭役制度

徭役是國家以行政強制手段對臣民實行超經濟強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徵調徭役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務之一。

為了規範、加強對徭役的管理,秦始皇頒佈了一系列政令、法律。雲夢秦簡就有《傅律》、《徭律》等專門的單行法規,還有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對徭役的行政管理。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服役的起止年齡、免役條件、對逃避徭役的懲處及各級政府的相關職責等。

秦朝徭役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三大類,稱相應的服役者為“更卒”、“正卒”、“戍卒”。據說秦朝“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進入服役期後,大體先服更卒徭役,再服正卒徭役,接著服戍卒徭役,然後繼續服更率徭役直至達到免役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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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卒是在本郡的徭役。

更,即更換。服役者到達規定的服役期限後由接替者更換,故稱之為“更卒”。

秦朝規定:在服役年齡期限內的無爵位和爵位在不更以下的人每人每年在郡縣服役一個月。

服徭役者從事的勞動涉及到修築城池、道路、河渠、宮室等工程專案,還有運輸物資、飼養馬匹、煮鹽冶鐵及各種雜務等。

正卒屬於正役性質,在京師、內郡服兵役官差,服役期可能是一年,故稱“正卒”。

戍卒是戍守邊疆的徭役。從《左傳》、《史記》、《管子》《尉繚子》等記載的一些事實看,春秋戰國時期的戍卒徭役以一年為期,秦朝的戍守制度大體沿用戰國制度。從歷代戍卒徭役的執行情況看,一年的定期常常不能嚴格執行。“逾時之役”、“逾期不還”的情況經常發生,嚴重超時服役的情況也並非罕見。

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務是守望邊境,抵禦入侵,具體任務有烽燧、亭侯、郵驛、屯田等。

在秦始皇統治時期,除徭戍之外,還大行謫戍之制,經常以“發謫”形式徵發大批人眾戍守邊疆。

這種發謫形式很早已有之,不是秦始皇創造的,而秦始皇經常性的大量發謫當屬事實。“發謫”的物件都屬於有罪錯或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主要有五種人:

1、諸嘗逋亡人,即各種逃犯。從秦律的有關條文看,這些逃犯有的是觸犯了“盜”的罪名而逃亡;有的是刑徒逃亡;有的是奴隸逃亡;有的是服役者逃亡;有的是因為其他社會原因逃亡,如男女私通者,女子“去夫亡”等等。

2、贅婿,即出贅婦家為婿的貧苦人。這種人不能立戶、不能受田、不能做官,等同賤民。

3、賈人,即商人。他們因國家的重農抑末政策和社會偏見而受到歧視。

4、治獄吏不直者,即在執法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官吏。

5、其他刑徒。

秦朝亡於賦稅重?事實是秦制賦稅徭役並不算重,只是秦始皇太任性

在一個時期內,這種徵發相當頻繁,遷徙人口的數量也很大。這類戍邊的性質應有所區別。

一類仍屬於徵發性質,如對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等賤民:一類屬於“謫罰”性質,即所謂“科謫”。這種行為旨在以“科謫”懲罰犯罪,又具有“以謫徙民”的性質,不是純粹的徭役。

三、秦亡於賦稅重?

縱觀中國曆代王朝的興亡史,不難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常稅、常役狀態下的民眾負擔都很重,沒有一個王朝實行過名副其實的“輕徭薄賦”制度,也沒有一個王朝因常稅、常役而亡國。其至可以說凡是基本上堅持常稅、常役的皇帝都實現了“某某之治”。

問題主要出在加稅、加役上,即苛捐雜稅,繁徵酷役。秦朝的問題可能也在於此。

漢代學者董仲舒抨擊秦朝暴政,其中一條就是常稅、常徵竟然達到“收泰半之賦”、“力役三十倍於古”的程度。“收泰半之賦”符合事實,“力役三十倍於古“顯然失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材料不僅用於抨擊秦制不合乎王制,而且意在批評漢制因循不改。

西漢的董仲舒、東漢荀悅等許多學者都曾批評漢朝“收泰半之賦”、“輸其賦太半”。這提示人們:秦漢常稅、常役的負擔大體相當。秦朝的問題可能主要不是出在“收泰半之賦”上。

按照董仲舒等人的說法,如此沉重的賦稅系從秦始皇開始。

其實不然。早在春秋時期就出現“民參其力,二人於公,而衣食其一”的現象。在當時,這是很重的租稅率。在戰國時期,這種稅率逐漸在各國實行,成為“常徵”。

由於每戶的墾殖面積擴大,單位面積產量有較大幅度增加,民眾對這個租稅率已經大體可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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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僅秦朝沿用這個制度,而且“漢興,循而未改”。由此推斷,這是戰國秦漢通行的賦稅負擔。

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秦代田租的租率“實際上只是繼承六國的舊制,沒有加重也沒有減輕。”

徭役的問題與此類似。從許多文獻記載看,戰國時期各國徭役的起役年齡普遍在十五歲或十五歲以下,止役年齡最高達六十五歲。

秦朝止役年齡在六十歲,相當或低於戰國時期的水平。

關於秦朝起役年齡學術界有爭論,而無論是十五歲、十七歲還是二十歲,都不存在進一步加重負擔的問題,還存在著負擔有所減輕的可能性。

基本可以斷言:如果秦朝皇帝嚴格按照常稅、常徵制度收斂賦稅還沒有超越民眾所能負擔的極限。

秦始皇正是靠著這種制度征服了天下,又怎麼會因此而亡國呢!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