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車禍身亡留下百萬賠償款,丈夫和女兒對薄公堂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時靖記者嚴君臣)六旬女子出車禍身亡,獲得了一百多萬元的賠償款。對於這筆錢的分割方式,死者的近親屬不能協商一致。9月1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江蘇如東法院審理後判決,死者的近親屬應平均享有賠償款。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2020年,女子黃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共獲得工亡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合計一百餘萬元。這筆死亡賠償款如何分配,成為黃某一家人矛盾的起因。黃某的配偶蘇某認為,自己與黃某夫妻多年,長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且年老體弱沒有生活來源,自己應當分得一半的賠償款,剩餘款項也應當按照關係親疏分配給兩個女兒。二女兒也認為應當按照關係的親疏分配剩餘的賠償款,而大女兒認為應當平均分配。本應守望相助的一家人為此爭執不斷,最終訴至法院。

如東法院審理後認為,死亡賠償款並非死者的遺產,而是對受害人近親屬的補償,其近親屬之間權利平等。本案中,蘇某與兩個女兒均系黃某的近親屬,且蘇某所主張的夫妻多年、年老體弱、沒有生活來源等情形已經在配偶撫卹金專項賠償款中已予以體現,不能作為蘇某要求提高分割賠償款比例的理由。綜上,蘇某與二女兒所要求的按照親疏關係等因素分配賠償款無相關的法律規定,賠償款應當在扣除專項賠償款以及相關費用後,由近親屬平均享有。

一審判決後,蘇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於死亡賠償款的分割,很多人主張按關係親疏等因素分配,這種做法將死亡賠償款等同於遺產,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的分配需考慮關係親疏等因素。但是不管在審判實務還是理論研究中,均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覆函中曾表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也可由此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賠償,不是對死亡受害人本人的賠償。

因此,死亡賠償款並不屬於遺產,不宜按照遺產相關法律規定處置。而對於死亡賠償款如何分割,法律並未有明確的規定,但近親屬之間的權利應當是平等,所以死亡賠償款在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近親屬平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