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後,養父母能否向養子女索要生活費?

近日,讀者顧正平、劉福香諮詢說,他們夫妻將養子從6歲撫養成年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矛盾激化。如今,他倆已經80歲高齡,仍然無法繼續與養子共同生活。

他們想知道自己能否提出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他們提出解除收養關係後,能否要求養子支付日後的生活費?

法律分析

顧正平、劉福香可以提出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並要求養子支付日後的生活費。

一方面,他們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雙方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時,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如果同意,則雙方就可以就此達成解除協議。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對解除收養關係的具體內容不認可,則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收養關係。且無論是養父母還是成年養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權利乃至訴權。這對於他們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他們有權向養子索要生活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正因為他們已經將養子撫養成人,且如今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決定了養子應當向他們給付生活費,養子對他們的相應義務並不因為解除收養關係而終結。

(據勞動午報訊息 廖春梅 法官)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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