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基本案情】餘朋涉嫌殺害的物件,是與他同住一個屋簷下的嫂子,也是與他暗度陳倉的情人陳芯。因對方提出借款20萬元買房,並以魚死網破相要挾,餘朋決定痛下殺手。隨後又用陳芯尚有餘溫手指指紋解鎖她的手機轉走7萬元,與朋友飛往三亞度假

(案例源自

瀟湘晨報)。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鑑於篇幅所限,本文提取了原案例主要內容,略去無關情節,必要情節在正文中有所體現。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不會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餘朋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他是人類活動的源泉和歸宿,在我國,非由法定機經法定程式,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生命。故意殺人罪是傳統的重罪之一,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重點,命案必破是偵查機關秉持的理念,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警示那些不法之徒刑,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餘朋跟陳芯原來情侶關係,後陳芯與現在老公結婚,餘朋跟陳芯老公原來同事關係,後關係處得不錯,便以兄弟相稱,三人租住在一起。一天陳芯老公上班走了,餘朋與陳芯玩起了情侶遊戲,陳芯讓餘朋將自己捆綁,綁好後,餘朋想起了陳芯威脅向自己要二十萬的事,便假戲真做,當場勒死了陳芯。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本案中, 餘朋殺死陳芯的動機是陳芯曾向餘朋提出要二十萬元,否則就將他們之間的事告訴老公,餘朋為了防衛自己身敗名裂,毀在這個女人手裡,於是利用兩人情侶遊戲時,對陳芯痛下殺手。餘朋既有殺人行為,又有殺人故意,因此,本案中,餘朋涉嫌故意殺人罪。

餘朋涉嫌盜竊罪或侵佔罪,存在爭議

盜竊罪與侵佔罪都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同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諸多相似之處,最大不同在於是否改變佔有關係。

盜竊罪是破壞佔有的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和平手段,改變佔有關係,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即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

侵佔罪是變佔有為所有的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已佔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本案中,

餘朋涉嫌盜竊罪還是侵佔罪,關鍵在於是否承認死者對其財物仍享有佔有權。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著餘朋的犯罪性質。

如果認為死者對其財物仍享有佔有權, 餘朋將陳芯殺死後,利用陳芯尚有餘溫的手指解鎖手機,從陳芯手機中轉走七萬元的行為,改變了佔有關係,即將將陳芯佔的有七萬元錢,非法據為已有,餘朋涉嫌盜竊罪;如果不承認死者對身上財物的佔有權,則陳芯身上的財物為脫離佔有物,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佔罪的規定處罰。因此,本案中,餘朋涉嫌侵佔罪。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本案中,認定

餘朋構成盜竊罪關鍵在於,陳芯的死亡地點在三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內,雖然死者陳芯對身上的財物不再佔有,但陳芯的財物自動轉歸該房屋的主人佔有,而該房子是三人合租的房子,陳芯與其老公佔有份額大小決定著是該房的主人,如果平均分攤,則陳芯老公應視為房子的主人,因此,陳芯死後,其財產自然轉歸該房房主陳芯老公所有,因此,本案認定餘朋友涉嫌盜竊罪有其合理性。

男子與“嫂子”玩遊戲,假戲真做將其殺害並轉走7萬,如何評價?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案中,餘朋涉嫌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或侵佔罪),兩罪並罰。透過對本案例的分析,重點論述了盜竊罪與侵佔罪之間的關係,以及死者對身上財物的佔有權問題,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著餘朋犯罪性質。本案關鍵問題是認定誰是房的主人,對餘朋行為的定性有重大影響。本文基本認為,餘朋轉走

陳芯七萬元的行為,涉嫌盜竊罪。您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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