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狗在小區草坪隨意大小便,保安毒死11只寵物狗獲刑3年

黑龍江牡丹江的王紅(化名)養了一隻寵物狗,每天晚飯後,她都會到小區的草坪上遛狗,可是一次遛完狗回家後,狗狗就開始吐沫子,隨後就沒了呼吸。王紅懷疑狗狗是被藥死的。

經民警調查發現,嫌疑人是小區的一名保安王某,他因不滿狗在小區草坪上肆意大小便,就和小區一名業主沙某協商,沙某託朋友購買鼠藥後交給王某,王某將浸泡鼠藥的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上,導致11條寵物犬中毒死亡,價值五萬多元。

在庭審現場,當被法官問及為什麼要去毒那些狗時,被告人王某稱,“我是小區的保安,看著(狗)有點兒太煩人。”

法官審理認為,王某和沙某投放鼠藥,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隻犬或其他財物、動物,只要從小區的草坪經過的兒童或動物,都有可能誤食並可能造成死亡的後果,還有可能在人或動物身上沾上鼠藥,傳播到他人的身上並造成傷害,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所以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應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官審理認為,王某和沙某投放鼠藥,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所以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且在案發後賠償了全部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故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據黑龍江廣播電視臺等

相關案例

投毒致貓狗死亡事件近年時有發生

案例1:

2017年9月,大連市的馬某由於對小區內部分居民飼養寵物狗不滿,將含有有毒物質的牛肉粒、火腿腸投放在居民樓的電梯四周和空中花園內。當天就有9條寵物犬因誤食有毒物質被毒死,死亡的寵物犬合計價值1萬5千元。

該案經審理後,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法院最終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賠償失去寵物犬的主人合計3萬1千餘元。

案例2:

2020年6月,膠州市的宋某因對門姚某飼養的兩隻寵物狗經常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而懷恨在心,決定毒殺寵物狗。他將含有溴敵隆的老鼠藥塗抹在火腿腸上,分成多塊投放在小區道路兩側草叢中。姚某的兩隻寵物狗誤食火腿腸後死亡。姚某報案後,警方發現是宋某投放了有毒的火腿腸,隨後將宋某抓獲。

法院認為,宋某為毒殺他人所養寵物狗而在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質,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應依法懲處。最終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對宋某實行社群矯正。

案例3:

昆明廣播電視臺報道,今年5月底開始,一小區內有30多隻流浪貓遭投毒死亡。

由於小區監控年久失修,尚未找到投毒者。近日,該小區物業告訴記者,事發後物業已向轄區派出所報案,加強了巡邏,也重新安裝了監控裝置,雖然後來沒有找到投毒人員,類似情況也沒有再發生。據成都商報

媒體快評

保安毒死11只寵物狗獲刑3年:

“私刑”救濟的法律困境

保安毒死11只寵物狗獲刑3年——不出意外,評論區裡分成兩大派:愛狗人士認為判得好,甚至個別人還認為判得輕,應該為狗償命;恨狗人士紛紛為保安叫屈,認為判得太重了,“為狗坐牢”。

人狗衝突以這樣一種極端方式呈現出來,實在令人遺憾。從公德上說,小區保安是為了小區環境去毒狗的,所以能博得大家同情,甚至有人呼籲為保安捐款。而那些遛狗不牽繩,縱容狗狗在草坪上肆意大小便的狗主人,在這件事上反而是沒有公德的。保安被判3年多,是因為其在小區草坪上投毒,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隻犬或其他動物,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個罪量刑起點就是3年。

近年來,人狗矛盾愈演愈烈。安徽“徽州宴”老闆娘在遛狗引發衝突後打人並說“我的狗比人值錢”引發全網關注。武漢金地聖愛米倫小區一女子與一個遛狗不拴繩的老人發生衝突,隨後兩個月被幾個老人圍堵羞辱,不堪折磨,跳樓身亡。這些極端事件只是人狗矛盾的冰山一角。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養狗人士素質不高,隨意讓狗狗大小便,破壞公共環境,甚至不拴狗繩導致狗追咬孩子的情況時有發生。人狗矛盾已成為公共事件,甚至成了普遍現象。不文明的養狗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被侵害者如果想維權,藉助於公權力解決問題耗時過長,效果不佳。比如看到狗狗不拴繩,給執法部門打電話,執法部門不一定能來,就算能來,很大可能養狗者已經帶著狗狗離開了。

養狗違法成本低,公權力救濟效果不佳,這就導致很多人尋求私力救濟,實施“私刑”,快意恩仇。手段溫和的,準備好棍子,看到沒拴繩的狗,趁主人不在,打兩棍子。手段極端的,就像這名保安一樣,給狗狗下毒。有人說,這名保安不聰明,公共場所投毒,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投放異煙肼(網傳這種藥物對人危害小,對狗致命),就不犯法了。這個就真是法盲了。

事實上,只要採取“私刑”救濟的,本身就遊走在法律的邊緣,一不小心就違法了。拿這件事來說,即使保安投放的是網傳的異煙肼,同樣是犯法的。雖然可能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但致死了總價值5萬元的11只寵物狗,也會構成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同樣會被判刑。

這件事折射的是我們長期以來存在的一個道德困境,在現實衝突無法解決的狀況下,以不正義的手段和方式,去實現某種看起來正義的目標,是對還是錯?不管對或者錯,首先需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一旦違法,即使目標正義,也會受到法律懲罰。

人狗矛盾,本質是人與人的矛盾。如果養狗人士能夠文明養狗,遛狗拴狗繩,及時清理狗狗的大小便,不破壞環境,相信人狗矛盾會大大緩解。那時,“恨狗”人士也不會再尋求“私刑”解決問題,自然也沒有了違法的風險。據大象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