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鬨慫恿女網紅自殺,起鬨慫恿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網紅“羅小貓貓子”在直播中喝農藥自殺,經搶救無效去世的一事引發關注。在其直播過程中,有網友起鬨,慫恿其快喝。

一、慫恿她快喝的網友是否構成犯罪?

1。

與此最相關的應當是教唆罪。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由於自殺不屬於犯罪行為,因此難以構成此罪。但是唆使無責任能力的人自殺,比如教唆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的人自殺,也可能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2。

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女網紅作為一名成年人具備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網路施暴者的教唆行為只是起到一定推動作用,很難就此認定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起鬨者主觀上或有積極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消極放任(間接故意)結果的發生,但客觀上沒實施有相應的行為。在本次事件中,女網紅雖然在網友發了“快喝”等不良言語後選擇一飲而盡,但最終決定死亡後果和實施這個行為的還是自殺者本人。其本人對於喝下農藥的嚴重後果應有足夠的預見能力,死亡後果也系其自身主動行為造成。教唆行為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並不是直接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很難成立此罪。

3。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在警方調查結論沒有出來前,還不能做此判斷。

二、雖然網路施暴者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影響其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死者親屬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侵權責任。這些起鬨慫恿言論渲染了情緒、形成了網路暴力、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網路施暴者對於女網紅的自殺起到一定外力作用,可以要求相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支付侵權損害賠償。

起鬨慫恿女網紅自殺,起鬨慫恿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公安機關還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從社會危害性上看,慫恿他人自殺,侵犯的是他人生命健康權,在公眾場合的慫恿,更對社會秩序造成擾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尋釁滋事行為,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其實對於這樣的行為,之前就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先例。比如2020年,鄧州市公安局曾經以尋釁滋事為由對一名起鬨、慫恿他人跳河自殺的男子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處罰。而本次事件的教唆、慫恿行為只是由現場轉換為網路這個特殊環境中。

四、直播平臺在本次事件中的責任還是比較大的。

根據《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直播平臺作為網路運營者、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履行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等義務,對資訊釋出先審後發,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實時監管,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等。

但顯然,本次事件中,平臺在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沒有對直播內容、使用者評論等不良資訊及時遮蔽、消除,造成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平臺可能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從道德倫理的角度來看,網友的起鬨行為無異於魯迅筆下的吃“人血饅頭”,利用他人的不幸,獲取自己的快感。這般麻木不仁,冷血的狂歡確實體現了人性陰暗的一面。一條寶貴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不僅對其自身來說,是無法挽回的悲劇,也給身後的家人留下了無盡的痛苦。面對輕生者,稍有正常理智和情感的人,都會第一時間盡力阻止、挽救,為什麼會有人起鬨慫恿他人自殺?這些起鬨者,未免太過冷漠與麻木。其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

六、我們還需要相關部門進行集中整治,嚴格規範直播、短影片類網紅主播行為,引導他們的言行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

古人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語言有時就像鋒利的劍,傷人無形,可刺破人的內心。這些起鬨慫恿者語言無異於推波助瀾,也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在女孩猶豫當中,大家多說些安慰阻攔的話語,或許此次事件就不會發生。所以,口中留德,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