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戰被誣衊,李晨被詆譭,楊紫被惡搞,明星的名譽權該如何保護?

肖戰被誣衊,李晨被詆譭,楊紫被惡搞,明星的名譽權該如何保護?

原創文章,侵權必究。

大詩人李太白在《蜀道難》一文中曾稱,

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

而今蜀道變了模樣,

天塹變通途,

似乎再不可能有更難的事情了。

世事變幻,滄海桑田。人的力量可以無限接近於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改造和建設更好的家園。但人的力量也可以輕易就摧毀一個明星,打垮一個偶像。

相較之於普通人而言,明星偶像們具備更高更廣泛的知名度和公眾認知度,其名譽也比常人更高。而一旦名譽受損,其所遭受的創傷,面臨的後果,也比普通人要嚴重百倍甚至千倍。

但現實情況裡是,普通人可能並不在意名譽權的損害問題,大抵沒多少人知道自己,也不值得為了無甚利害的名譽費力勞神。但明星不一樣。

明星的名譽好壞往往直接決定了一個明星、一個偶像在社會大眾心裡的地位,甚至直接決定了明星的經濟效應和前途命運。

於是,明星們對於名譽權被侵害往往非常看重。

但是,侵害明星名譽權的現象有所緩和了麼?

近期的名譽侵權事件

僅僅是最近一段時間,明星名譽權被侵害的事情就已經不少見了。

1)轟動一時的肖戰“227事件”

事件的前因後果網上已經爛了大街,正反的觀點依然還在碰撞。但核心的問題,即

同人小說的是否侵害肖戰的名譽權問題

卻很少有人提及。按照目前肖戰的社會影響總體評價被降低,被黑,被攻擊的現象來看,該小說可能涉嫌侵犯肖戰名譽權的可能很大。

但事件並未就此結束。

2020年4月21日,肖戰工作室忽然釋出宣告,正式對某些網民侵害肖戰名譽權的事件作出迴應,並聲稱已採取了法律措施。坊間一片譁然。

肖戰被誣衊,李晨被詆譭,楊紫被惡搞,明星的名譽權該如何保護?

肖戰工作室的宣告。圖片來源於網路。

看來,對於肖戰先生名譽權的侵害事宜,截至目前依然沒有停止。

2)李晨名譽權維權一案敗訴

就在不久前此事也引發了大量轟動。

因為一篇已被法院認定侵權的文章,被娛樂大V李季委先生轉載,造成了李晨名譽受損、精神受到影響,李晨及其團隊果斷採取了法律措施。但一審判決,最終駁回了李晨的起訴。

判決書公佈之後,網民立刻開啟了對於李晨的各種嘲諷。似乎法院已經幫助他們實錘了“渣男”的認定。對於很多網民而言,這無異於一次網路的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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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微博已明確表態案件已經上訴。

在二審判決出具之前,一審法院就公佈了判決書,本身是否恰當我已在其他文章中作了分析,不再贅述。僅就網民的無腦攻擊來看,侵害李晨名譽權的事情依然在發生。

3)小雪楊紫的名譽權被侵害

由於部分網民在網際網路上肆意對楊紫進行指責,並惡意就楊紫的照片進行P圖並進行傳播,客觀上對楊紫本人造成了極其負面的影響。

此事件也引發了一眾網民對楊紫的各種不負責任的聲討和戲謔。一時間,楊紫的名譽受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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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紫方面已經委派律師進行正式的維權。

而這已經不是楊紫第一次名譽權受損的事情發生了。對於明星的名譽權進行侵害,似乎在網路上從來都沒有停止過。

魯迅先生曾經指出,中國人有一個臭毛病,那就是愛看熱鬧,而且是不好的熱鬧。

比如某某人做了好事,沒人喜歡看。但若是某某人出了醜、倒了黴,一時間便能夠傳遍天涯海角,而且傳播的時候還會添油加醋的“美化一番”,要顯得自己比別人更加能耐。

也正因如此,網路上對於明星的名譽權進行侵害的事情,一直在大量發生著,絲毫沒有減弱的態勢。明星的名譽權,顯然已經成為明星偶像們的

阿喀琉斯之踵

侵犯明星名譽權為何如此多發?

我們可以發現的是,現而今幾乎所有的侵害明星名譽權的事件,都是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那麼,為何在網際網路上,會有如此之多的侵害明星名譽權的事件呢?

筆者以為,理由無外乎幾下幾點:

1)網路空間給人造成的虛幻的安全感

如果是傳統的面對面相處方式,人面桃花相映紅,絕大多數人不會對對方肆意指責、甚至批評謾罵。但到了網路上,很多人會有一種僥倖心理,即反正是在網上,使用的虛假的網名,使用的是網咖的公共電腦,別人不可能知道我是誰。

所以,即便做了出格的事情,也找不到我頭上要我負責。

這種依託於虛擬空間的安全感,本就是無中生有。依據現在的網路技術,定位一個使用者本就易如反掌。而依託這種虛假的安全感進行非法侵害,顯然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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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使用者卻是真實的

2)網民對於侵權行為的意識不足

老生常談的一個話題是,我們的法律意識還是極其淡泊,權利意識更是聊勝於無。不注重自己的權利,自然也就不會注重別人的權利。很多網民在對明星進行侮辱謾罵詆譭時,尚且以為自己只不過是做了些評述,說了些真話,講了些事實,以為自己是在八卦、娛樂,

根本不覺得自己是在侵權。不知者不罪,那早已過時了。

殊不知,沒有事實根據的謾罵,就是惡意的中傷。在法律上,依託於沒有證據支撐的事實,都只不過是不被採用和認定的事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以缺乏事實根據的言論攻擊別人,早就超出了娛樂的正常範疇,踏入了侵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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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紫的此次被侵權,就是源於網民的P圖

3)網民的無腦和不理智行為

明星有千萬個,但是娛樂圈的蛋糕只有那麼大,因此明星之間的競爭時刻存在。良好的競爭環境,有利於促進明星鑽研演技、用心製作好的作品,促進娛樂的規範化和專業化。

但是很多網民站隊明顯,比如張三的粉絲認為自己明星好,便對李四進行惡意的詆譭。似乎,打垮了李四,自家的偶像張三就可以出人頭地了。

這是多麼狹隘和無知的心理。明星的火不火,根源在於其作品的好壞,而不是其競爭對手的多寡。所謂厚積而薄發,唯有如此,才能醞釀出好的作品。而一眾粉絲,卻極其無腦和不理智的貶低對手,謾罵他人,明面上是維護自己的偶像,其實是將偶像拖下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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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戰事件中,有很多人都認為肖戰是被不

4)網路媒體、平臺的監管不當

由於侵害名譽權的形式,或者是惡意的攻擊言論,或者是惡意的圖片篡改,或者是惡意的影片傳播。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離不開網路媒體平臺的幫助。按道理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需要對使用者釋出的資訊進行稽核,在經稽核通過後才能允許相關資訊被公開發布。

但實際上,很多網際網路媒體、平臺為了博得眼球,吸引注意從而獲得暴利,選擇性的忽視了監管環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於網民的侵權行為採取了放縱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幫助了侵權行為的擴大。其實,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民的侵權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漠視自己的主體責任,縱容使用者侵權,本就是一種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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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冰也是名譽權被侵害較多的明星之一

5)侵害名譽權的違法成本太低

按照我國法院目前的主流觀點,以及相關法律規範對於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網民的侵害明星名譽權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一般為賠禮道歉,並賠償一些基本的損失。比如,在李冰冰起訴浙江南巢燕貿易有限公司名譽權侵權一案中,法院判決南朝燕公司賠禮道歉三日,並賠償相關損失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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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的李冰冰的請求是在全國公開的報紙上進行道歉,以及大約27萬元的相關損失。大多數法院的判決都是類似。即在侵權人自己的媒體上道歉即可,並賠償極低的損失費用。

該種違法成本,根本起不到警示和懲罰的作用。違法成本如此低廉,也讓很多人更加肆無忌憚的開始侵權。

其他原因,諸如明星的忍讓、社會的縱容等,由於在推動侵權現象的過程中作用並不明顯,故此不再單獨陳述。

維護名譽權,我們應該怎麼做?

切實做好維護明星名譽權的工作,需要的不光是明星個人的努力,作為普通人,作為法院,作為網路平臺,都應當採取行動。

1)明星之路—為權利而鬥爭,明星應主動維權

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文中指出,

主張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則,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是每個人對自己負有的最大義務。

當明星的名譽權被侵害時,選擇忍讓,選擇息事寧人,只會讓侵權者更加惡劣;唯有選擇鬥爭,才能從根源上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揚湯止沸不若釜底抽薪。

明星們應充分重視自己的名譽權,充分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對於不法侵害行為堅決予以抵制。當抵制成為風尚,不法侵害自然就會逐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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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在聚光燈下閃耀,也不應忽視權利的

2)媒體之路—強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義務

眾所周知,在任何一家網際網路服務的媒體、平臺上發表圖文、影片的,均需要經過平臺的稽核。對於稽核不透過的,是無法公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使用者實施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即法律規定的網路媒體平臺的侵權責任在於教唆或者幫助,即鼓勵、誘導使用者釋出侵權文章,或為侵權文章提供技術幫助、傳播幫助等。而沒有提及平臺媒體的監管責任,略有遺憾。

實際上,應當強化監管責任。網路媒體平臺作為大型的網際網路傳媒公司,具備普通人所不具備的多種資源優勢,客觀上具備能力對文章的是否侵權作出初步判斷。

允許侵權文章在平臺釋出,只能說明平臺審查不嚴格,或者是存在一定的縱容。故,此種監管不利必須予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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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平臺要負擔起充分的社會責任。

3)粉絲之路—粉絲也好,吃瓜群眾也好,應冷靜客觀追星

擁有一個好的偶像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透過偶像的奮鬥歷程,學習到人貴自立的優秀品格;透過偶像的影視作品,獲得良好的生活體驗。但反過來說,任何一個偶像,擁有理智的粉絲,也是一件莫大的幸福。

偶像出演了好的影視作品,粉絲捧場送上真摯的祝福;偶像事業遭受打擊,粉絲不離不棄給予最大的鼓勵;偶像遭受侵害,粉絲站在一起提供最強大的後援團。

粉絲和偶像,恰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追星沒有任何過錯,但是應當做到理智、客觀,不盲從、不偏信、不暴戾、不乖張。偶像是用來欣賞和維護的,不是用來代替生活全部的。對於偶像的一舉一動,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都是追星過程中的點滴幸福。

逐優恨劣,往往會心生怨憤;心生怨憤,則導致惡語中傷;惡語中傷,則引起水能覆舟。此惡性迴圈,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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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務必要冷靜客觀。不做偶像的拖油

4)法律之路—法院的裁判不應對明星苛責過分的義務

因為是公眾人物,因為是大明星,所以法院在審理明星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時,或多或少會對明星有一些過分的義務性要求。

比如在李晨起訴李季委一案中,法院就認為李晨作為明星應當對公眾的評論具備一定的容忍度;在李冰冰起訴南朝燕公司一案中,法院就認為李冰冰主張的損失應當以普通人的預見為準,而不能以明星的角度來計算。

實際上,權利的受害者正是明星們,如果因為明星的身份就對受害者苛責更多的義務,無異於不平等地對明星加以區別,恐怕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另外,雖然是明星,但就法律而言,再大再出名的偶像,也只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已。

在適用法律上,任何的組織、個人都是平等的,明星自然也不應有絲毫的例外。法不阿貴,也不繞曲。

結語:

雖然主張的是明星們的名譽權侵害,但實際上對我們所有人都適用。每個人都希望獲得他人對自己的好的、善意的評價,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名譽得到小心的呵護。所以,維護名譽權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對自己而言,傷敵八百自損一千,實際上也是對自己名譽權的侵害。萬萬不可取。

法律為每一個人都劃定了密閉的權利空間。在個人的世界裡行使權利,其邊界永遠是不得觸及別人的權利範圍。

所以,自由是相對的。作為新時代的我們,還是應當合理的行使權利,充分的尊重自由,追逐偶像,但永遠不做對偶像不利的事情,做一個合格的粉絲。

須知,網路空間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安分守己才是做人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