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言南語|探索構建危險駕駛案件訴前考察機制助推平安延平建設

探索構建危險駕駛案件訴前考察機制

助推平安延平建設

作者:梁雯婷 張碧玉 延平區院

一、危險駕駛犯罪現狀

(一)有禁有違,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對危險駕駛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危險駕駛行為,但危險駕駛現象仍然處於高發、多發態勢,無論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還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數都在增加,且在對應類別中佔比均較大,查處屢禁不止的危險駕駛行為,佔用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資源。

(二)主體可預見,行為人特徵相對明顯。

危險駕駛違法行為人的特徵相對明顯,男性居多、年齡層次以中老年人為多數、外來務工人員佔比較大、學歷水平較低、駕齡較為集中在十年至二十年、對應的車型以二輪摩托車為主,還伴隨著無牌照無證件、未按規定審驗、未購買交強險等違法情形。

(三)酒精含量有特點,兩頭佔比大。

就查獲的危險駕駛案件來看,血液酒精含量在80-120mg/100ml、160mg/100ml以上的佔比較大,雖然血液酒精含量不同,但本質上違法行為人都存在僥倖心理。

(四)刑罰缺乏個性,責任追究方式相對單一。

對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在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之前,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幾乎都是取保候審或者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所判處的刑罰多為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還可以適用緩刑,刑罰不因案件不同而具有區別度,量刑幅度較窄、缺乏個性,法律威懾力不大,正是這種可預見的低成本,給了大眾“僥倖心理”一定的生存空間。

二、構建危險駕駛案件實行

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的必要性

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是指對經初步審查符合認罪認罰條件但認罪悔罪態度需要進一步考察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自願適用的前提下,由犯罪嫌疑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的交通志願服務時長,並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志願服務考察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適用比一般認罪認罰案件更大從寬幅度的機制。 構建該機制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危險駕駛的行為主體受教育程度偏低,法治意識較為淡薄,即對危險駕駛的思想認識不到位,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作為不起訴的一個條件,可以實現雙贏,一方面危險駕駛行為人不會因為“犯罪”而影響今後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危險駕駛行為人透過交通志願服務親身感受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重要性,透過行動教育增強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相對於適用緩刑,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更能夠達到引以為戒、根除“僥倖心理”的目的,這也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是危險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其他犯罪的輕微,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普遍較小,甚至有些“醉駕”主體並無主觀故意,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無疑是給予行為人一種改過自新的機會,較之於“冷酷”的刑罰,更具人性化、也更有溫度,也是法理情相統一的一種表現。

三是有限的司法資源應該集中精力辦“大事”,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給較為緊張、乏力的刑事司法資源“鬆綁”,將查處危險駕駛行為的任務量分解,把部分任務以透過其他部門協助或者路面儀器監控等方式完成,能夠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伴隨著行為人違法現象的減少,查處危險駕駛的力度和難度也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也節約了執法資源。

四是結合延平區交通狀況實際:(1)延平區地理位置依山傍水,總面積2659。7平方千米,地處閩中大谷地最低處,東北部以低山為主,北部以中山為主,南部以中低山為主,西部為低山丘陵,可用於建設的平地不多,但延平區總人口近50萬,人口較多、較為密集,有限的土地資源既要滿足人口居住要求,又要滿足人口出行要求,因此道路寬度較窄,除了城區主幹道為雙向四車道外,其他道路多為雙向兩車道,有的道路只能設定單行道,道路路面較為狹窄,車輛承載量小,應對大流量的人口出行需求,經常呈現出超負荷的擁擠狀態;(2)隨著延平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湧入城區,使得道路上的出行人員文化程度、守法意識參差不齊,但因道路較窄、停車位等基礎設施還未跟上需求,選擇摩托車出行的人員佔大多數,加上電動車出行無須考證、年檢、上保險等,使用門檻、購買成本均較低,選擇電動車代步的人也越來越多,而這些人中的大多數對交通規則不夠了解,甚至不瞭解,有甚者明知而不為,出行人員守法意識不強給擁擠的道路“添堵”。基於上述因素考慮,延平區道路交通更加需要守法公民,而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旨在透過行動教育,提高群眾對危險駕駛犯罪的認識,增強群眾守法意識,以降低危險駕駛罪的發案率,能夠幫助解決延平區道路出行擁擠的問題。

三、危險駕駛案件實行

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的構建路徑

(一)構建原則

危險駕駛案件訴前考察機制的構建是為了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完善認罪認罰從寬考量標準,深化認罪悔罪效果,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構建該機制。適用該機制應當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適用條件

適用該機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自願認罪認罰;2、自願從事交通志願服務;3、具備從事交通志願服務的身體條件;4、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不具有相關規定中認定的從重處罰的情節。

此外,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決定適用本意見之前應綜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態度、家庭生活情況、所在基層組織評價等因素,確保參與交通志願服務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三)實行程式

1、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啟動程式:首先,人民檢察院承辦人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以內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適用訴前考察機制,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分管檢察長決定;其次,經分管檢察長同意後,承辦人應當在3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適用該機制應遵守的規定及適用後的法律後果;再次,經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該機制後,由犯罪嫌疑人自願簽訂自願從事交通志願服務承諾書;最後,將犯罪嫌疑人適用該機制的情況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偵查機關)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報到,進行交通志願服務,並予以監督、考察。

2、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考察程式:首先,在犯罪嫌疑人完成交通志願服務後,由偵查機關綜合評定犯罪嫌疑人表現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其次,由犯罪嫌疑人對書面報告進行確認簽字;最後,將經過犯罪嫌疑人確認簽字的書面報告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及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對於有路面監控、後臺資料、現場錄影的,應當同時做好光碟燒錄等載體固定工作。

(四)考察標準

1、交通志願服務型別:(1)擔任文明交通勸導志願者;(2)隨手拍(依託違章舉報平臺);(3)普法宣傳。服務型別由考察機構統籌安排和犯罪嫌疑人自主選擇決定。

2、交通志願服務時長:犯罪嫌疑人應在1至3個月內完成45小時以內的交通志願服務,每天累計從事交通志願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3、交通志願服務考察方式:採取積分制、一票否決制相結合的方式。一票否決制包括如下內容:(1)服務時間未達要求;(2)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兩次;(3)無故拒絕履行承諾內容,經教育仍不改正;(4)進行交通志願服務時有違反法律法規、交通志願服務相關規定的行為的;(5)偵查機關認為表現不合格的其他情況。

4、交通志願服務終止情形: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進行交通志願服務,已從事的交通志願服務不再作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1)實施新的犯罪;(2)發現決定適用本意見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4)發生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5)偵查機關作出犯罪嫌疑人交通志願服務考察不合格結論的;(6)犯罪嫌疑人主動提出終止交通志願服務的;(7)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違反交通志願服務規定經查證屬實的;(8)發現其他無悔罪表現,不適宜繼續適用本機制的。

(五)救濟途徑

可以組織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害方、律師及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公開審查會,透過展示有關服務成果,聽取參會人員意見,並對各方提出的異議進行舉證質證的方式,形成社會考察結果,作為調查處理結論重要參考依據。

(六)犯罪嫌疑人在志願服務中的權利義務

犯罪嫌疑人在從事交通志願服務時應獲得與志願者同等的人格尊重和權利保障,也享有與志願者同等的人身保險等權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所需的交通費用、餐飲費用等基於交通志願服務引發的費用由犯罪嫌疑人自理。犯罪嫌疑人進行交通志願服務時應文明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交通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四、以危險駕駛案件實行

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助推平安延平建設

正如前述,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嚴格遵循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的一種創新方式,也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交通安全是社會安全的關鍵因素之一,延平區山地多、平地少,可利用的土地資源不多,人口分佈十分密集,道路交通負荷重,對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對延平區超負荷的道路交通起到疏緩作用,對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所助益。

(一)危險駕駛案件的交通志願服務本身是向社會提供人力資源,可以為有限的執法、司法資源“鬆鬆綁”。

社會治安管理是政府管理社會的重要表現形式,政府在查處交通違法、維護交通安全方面運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無論是從短期還是長期來看,都可以為有限的執法、司法資源“鬆鬆綁”。從短期來看,危險駕駛交通志願服務本身就是向社會提供人力資源,如提供文明交通勸導服務、發現交通違法行為和開展交通安全普法宣傳,都是參與查處交通違法、維護交通安全的實實在在行為,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有限的執法、司法資源“鬆鬆綁”。

(二)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加深對交通安全的認識、增強守法意識。

危險駕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體特徵相對明顯,文化水平較低、外來務工人員佔多數,他們對交通安全認識不夠清晰、守法意識較為淡薄,但其主觀惡性較小,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對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透過實實在在的交通志願服務,如文明交通勸導、發現交通違法行為等方式,親身感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違反交通安全可能造成的後果,甚至是嚴重後果,對法律如何規範道路交通有更加清晰的瞭解,透過行動教育,增強守法意識,以改變行為人主觀認識的方式從根源上解決危險駕駛罪的發案可能性。

(三)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發展,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遵循罪責刑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機制探索,透過對危險駕駛案件犯罪嫌疑人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對透過考核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比一般認罪認罰案件更大從寬幅度的處罰,減小危險駕駛犯罪對犯罪嫌疑人個人及其所在家庭的影響,減小刑法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也體現了法律可以透過除“剛性”嚴懲之外的“柔性”教育的方式展現其威懾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上述可見,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可以為有限的執法、司法資源“鬆鬆綁”、幫助犯罪嫌疑人增強守法意識、促進社會和諧。從長期來看,危險駕駛案件實行交通志願服務訴前考察機制透過行動教育提高群眾的守法意識,而隨著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提高,交通違法的可能性會隨之降低,社會矛盾也會隨之減少,進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社會的成本;同時該機制透過情理法相統一的方式體現了法律的“溫度”,以“剛柔相濟”的形式彰顯法律的威懾力和公信力,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將為平安延平建設貢獻力量。

供稿:延平區檢察院、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編髮:南平檢察新媒體

【來源:南平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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