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一百年,就會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一般是指未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向社會宣示的婚姻關係存在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未依法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前述內容部分源自於百度百科)

現實中仍然有大量的朋友認為中國還有事實婚姻一說,認為法律也承認事實婚姻,其實這是一種誤區。

男女同居一百年,就會是“事實婚姻”?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與男友同居六年,終於撐不下去了,看他也沒有真心娶我的意思,前一段時間,我痛下決心,分了。只是,我們同居這麼多年,與他一起創業辦了一家公司,分手後,我付出的努力我也想分一份走,不知有沒有可能性。”

吳律師:“您想分走公司權益的理由是什麼?您是公司的股東並登記在工商局?還是有委託約定您前男友代為持股的協議?還是其他什麼理由?”

諮詢者:“我既不是股東,也沒有委託前男友代為我持有公司股權,我們同居了六七年,只是沒有去領那張紙了,親友、鄰居均認為我們是夫妻了,應當是事實婚姻了,我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吧?再說,我查了一下,還有專門針對保護我們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如果去法院起訴要求給我部分權益,應當適當偏向於保護我們女性弱者方的權益吧?”

吳律師:“根據您所說的是前一段時間分手,同居了六年,那肯定不是事實婚姻,你們的同居關係肯定不受法律保護,充其量,你與他只是一種合夥過日子的關係。如果,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向公司投入了資本或投入符合法定要求的資本時,您肯定難有可能在公司裡獲得權益。”

諮詢者:“唉,我真的是賠了青春又賠錢,他的公司是我們同居第二年開辦的,創立之初是那麼的艱難,我不知投入了多少精力與零星金錢。”

吳律師:“法律之外的問題,我無法作出任何評述,根據您所述,您這種情形,想獲得法律上的支援可能性極低,關鍵看前男友能不能同情心未泯,適當補償您一點點什麼。”

律師評析

《婚姻法》(施行日期2001年4月28日)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五條明確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的法律與司法解釋,從1994年之後,就沒有事實婚姻了,此後,無論是同居十年還是一百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護,即便生兒育女,同居一起生活一世,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僅是合夥過日子,只是同居關係。

同居法律關係,因欠缺“結婚證”那張紙的保障,雙方均沒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居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性。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2019年7月11日於湖南長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