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引熱議:應對放生行為嚴加約束

中新網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 梁曉輝)中國近期發生因不規範放生導致的生態環境受損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用立法更好規範放生行為,成為輿論期待。

日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比現行法律,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草案二審稿的分組審議中,再次強調應對放生行為嚴加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建議,嚴格規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比如有的人把蛇放到公園裡,最近很多地方出現來自北美地區的怪魚,對我國本土魚類及環境造成巨大威脅,此類行為若不嚴禁,風險會越來越大。”

他進一步指出,現在養寵物成風,亂放生現象也多,希望對不管是本土還是外來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都應該嚴格約束,並且要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

中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條款,也被保留至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這條將放生野生動物的責任規定為放生者個人的自覺,缺乏監管,不利於落實該條款對放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放生者可能沒有專業的知識能夠判斷放生的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是否會破壞放生地的生態環境。二是,放生者也未必有自覺能夠確保自己的放生行為不會對放生地造成損害。”她說,因此,對於放生行為進行監督實屬必要。

譚惠珠建議這一條款增加規定:放生者要取得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許可才可以放生。將此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環境,應該取得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許可,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以強化事前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銳同樣建議對放生行為進行規範。“曾經看到新聞,有的組織和個人收購數百隻人工繁育的狐狸、貉,然後放歸山林,導致很多家禽被咬死咬傷,大量放生動物死亡。”

他建議,在二審稿中增加禁止擅自將人工繁育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規定。“眾所周知,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未經野化訓練,是無法在野外生存的,隨意放生不但起不到放生的目的,還會對放生地點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完)